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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 | 要求申请人到场核对身份证原件,合法且正当

质量云 202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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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该申请并非俞某至市市场监管局处当场提交,且俞某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寄送的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仅为俞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核对查证或申请人本人到场予以对照核对的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明确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确属俞某本人提出。

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前述行政复议审查核实需要,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确认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作出要求俞某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一步补正的通知,该行为合法且正当。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明确身份,不仅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作出自由裁量判断的结果,也是依法保护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举措,复议申请人应该遵循法律法规指引,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18)闽02行终196号


原审判决查明,2017年12月14日,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俞某通过挂号信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材料,要求撤销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处理。


同日,市市场监管局作出厦市监确字[2017]16号通知,载明:市市场监管局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俞某对厦门市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理告知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复议机关需要明确复议申请人。


请俞某自收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者本人到复议机关明确复议申请人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或者无法明确复议申请人身份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俞某收到该通知后,书面提出关于“厦市监复确字[2017]16号”的异议,并于2017年12月24日邮寄至市市场监管局处。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之规定,依照该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审查决定是否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系其法定职责之一。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本案中,俞某通过邮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的形式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因该申请并非俞某至市市场监管局处当场提交,且俞某通过挂号信邮寄方式寄送的个人身份信息的证明仅为俞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在没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原件核对查证或申请人本人到场予以对照核对的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无法明确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确属俞某本人提出。


可见,市市场监管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基于前述行政复议审查核实需要,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前确认行政复议程序的启动是否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作出要求俞某对其个人身份信息进一步补正的通知,该行为合法且正当。


市市场监管局已告知俞某补正的理由、期限及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俞某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补正相关材料,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俞某承担。


俞某主张市市场监管局应当对其异议进行审查处理并告知结果,但市市场监管局已经在前述的补正通知书中告知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法律后果,并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复议职责之情形。


综上,俞某诉求确认市市场监管局未依法按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之规定,判决驳回俞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俞某负担。


上诉人俞某不服原审判决,以其已就被上诉人要求的补正事项提出无需补正的正当理由,并要求被上诉人继续处理,被上诉人应当依据现有申请材料做出处理,不能视为其放弃申请为由,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确认被上诉人未依法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


被上诉人市市场监管局答辩称,其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具体的答辩意见同一审答辩意见。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根据本案的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诉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案件,上诉人俞某向思明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对厦门市中闽百汇商业有限公司梧村店销售的“黑糖蜜麻花”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进行查处。


思明区市场监管局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俞某不服,通过挂号信邮寄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市市场监管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被上诉人于2017年12月14日收到内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的挂号信后,当日作出厦市监复确字[16]号通知,要求上诉人接到该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者本人到复议机关明确复议申请人身份,并告知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或者无法明确复议申请人身份的,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身份证原件或者到复议机关明确身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的规定,行政复议申请应有明确的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


本案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亦未到行政复议机关明确申请人身份。


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无法核实复议申请是否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依法通知上诉人补正后,上诉人逾期不补正且未能提出正当理由,被上诉人遂视为其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


至于上诉人提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公民邮寄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提供身份证原件的观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规定的正当理由。


与现行行政复议申请制度要求核实、补正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的要求相悖。


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复议机关要求复议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核实、明确身份,不仅是行政复议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查后作出自由裁量判断的结果,也是依法保护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举措,复议申请人应该遵循法律法规指引,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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