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 | 便民答复,可以复议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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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要求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其实名举报信息的后续办理进展及经办人信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申请性质为咨询并无不当。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便民起见就咨询作出的书面答复,未对俞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自(2020)沪行申492号
1
再审申请人俞某某申请再审称,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作出的答复称再审申请人的申请是咨询,属于行政不作为。
该答复实质是不予立案决定,应当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
再审申请人起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法予以受理。
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予以撤销。
2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本案中,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再审申请人要求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其实名举报信息的后续办理进展及经办人信息,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申请性质为咨询并无不当。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便民起见就咨询作出的书面答复,未对俞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故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俞某某就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原审法院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俞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俞某某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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