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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 总局令第55号(修改6部规章,废止4部)对照表

质量云 2023-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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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我们探讨过:餐饮老规定(第71号令)废止了吗?有效吗?
现在,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总局令第55号),)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废止了《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22年3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公布 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促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19年4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公布)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二) 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2019年11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公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三)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下列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2019年8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二条;

  2.《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6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公布)第三十八条;

  4.《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二、对4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废止《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2016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二)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同意,废止《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0号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公布)。


  本决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为方便大家对照学习,一起来看看,修订对照表:


规章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条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第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范围内,对实施上述事项作出具体规定的,一般应当制定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二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7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公布),将规章有关条款中引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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