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治理 | 资产规划的挑战!境内外双轨资产保护策略
前言
资产规划业务最大的挑战,是方案对错的体现会有时间上的递延性。而保护结构发生问题,更往往发生在多年以后。
最近整个跨境资产规划市场上,有着非常明显变化:客户咨询问题的深度与广度,较过去增加许多,对自己问题的细节,也都力求精准全面而不再含糊带过;类似菜市场比价的客户大量减少,让自己公司财务总监、律师付费咨询打头阵的隐形富豪却巨幅增加;从第一次咨询到实际签约落地执行的时间更是明显缩短。在表面有相当比例的高净值人士,对资产规划的安排已从观望讨论,迅速升级到实际进行的阶段。
的确,全球高净值人士近年来在资产规划和保护的过程中,都面临来自不同层面的风险隐忧。其不仅包括政策和法律环境的变化、市场波动、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也涉及税务合规、家庭继承、声誉管理和跨境风险等多维度的挑战及传导效应:
从政策和法律风险来看,如经济政策和金融监管政策时常调整,对资产配置和投资策略会有直接传导效应。例如房地产调控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税收政策的变化,都会直接影响其资产的价值和流动性。而在法律层面的实施过程中,如对法律解读和执行力度存在不确定性,对投资人来说,如何确保其投资和资产管理行为符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就更成为无可适从的难点。
其次是全球经济政治环境各种不确定性增加,地缘政治冲突、国际制裁等,皆可能影响高净值人士在各地的资产安全和收益。再叠加如股市、房地产等市场波动风险,皆会导致资产价值大幅波动。而无论中外,高净值人士通常会配置多类型的投资,其中包括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这些投资虽可能带来高回报,但也伴随着高风险。若在市场信息不对称或不透明的环境下,投资失败的机率就可能大幅增加。
再就是流动性及信用风险。如持有资产中相当比例是如房地产、股权投资等非流动性资产,该类资产在短期内难以变现,若遇到紧急资金需求或市场环境变化,就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难以短期变现)。更有甚之,如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时涉及借贷和信用交易,若借款方或合作伙伴信用状况不佳,可能导致违约风险,进而影响资产安全和收益。同时,当做跨境资产安排时,资产所在法区的外汇管制政策,也会对资金流动有直接影响。外汇政策的收紧,可能限制其资金转移和境外投资的灵活性。
税务合规风险则更为普遍:高净值人士的资产配置复杂,境内外投资涉及多种税务问题。随着全球税务合规要求的提高,在面对更为严格的税务监管。如果未能及时、准确地进行税务申报,可能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刑事责任。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税务优化,规避双重征税,更存在技术上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至于家庭和继承风险中,家庭成员间可能存在利益分配、管理权力等方面的矛盾。这些矛盾若处理不当,可能影响家族企业和财富的稳定性,甚至引发法律纠纷。不合理的继承安排,可能导致家族内部争端和财富的流失。
最后是声誉风险。高净值人士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力较大,其个人行为、投资行为乃至于员工行为,皆可能受到公众和媒体的广泛关注。如果处理不当,可能对企业主个人和家族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其商业利益和社会关系。
毋庸置疑,高净值人士都理解现阶段跨境资产保护对自身的重要性,然而保护策略的具体落地方式,由于接触的平台专家各有不同,所得到的方案也会有所不同,前述繁复风险的分析与解决,也都需要境内与境外同步落地执行。
故笔者在此为高净值人士对此双轨资产保护工程中的落地考量,从保护结构及资产注入两个方向,分别简单陈述需注意的关键点。
境内外保护结构的组建
当谈到保护结构,许多人自然想到的就是设立信托。但在选择信托公司/受托人时,“选择信誉良好、专业能力强”的空话在实务上,并没有任何助益。
信托的保护功能,必须筑基在“法律至上”的环境基础上。设立信托首重信托文本(Trust Deed)。高净值人士需根据目前需求和所持资产性质(在什么地方,有哪些资产,谁持有)来制定详细的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及处分方式、分析受益人的税籍,以及各自的受益条件等等。
多数资产还在国内的人士,选择国内信托作为第一阶段的保护结构往往是客户首选,由于市场竞争,许多信托公司都将资产保护信托的设立费免除,而只按资产金额比例收取年度管理费(约资产总额的0.3%-0.8%之间)。关键在于:如果信托资产只能是该机构销售的产品,那这个信托对公司销售获利的意义,就远大于对客户资产保护的意义了。
若客户资产已经在境内外配置,选择以离岸信托作为保护结构自然是最合宜的。此时常见选择法律环境稳定、信托法律健全的离岸(如BVI、开曼、海峡群岛)司法管辖区设立。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信托的委托人、受益人(家人),乃至于保护人有美加等高税区的身份时,信托的结构组成一定必须调整,切勿只是签署一个标准的“信托合同”就认为完事了。
许多人在选择信托公司时,往往着墨在“全球第几大比较好”等逻辑。大的跨境信托公司当然具有人数多、资产多、法区多等优势,但在这些优势背后,也有合规意见复杂(KYC文件要求等)、乃至于有各种隐藏性费用等问题:信托公司只需要发Invoice(账单)给客户且无需事先告知,客户就有义务支付。
事实上信托的有效性并不是看信托公司多大,而是看信托公司在前期咨询时,对客户每项需求的实际分析是否清楚、所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否“言必有本“才是关键。信托公司需依照客户需求,制定详细的离岸信托计划,明确信托条款和受益人,并清楚和客户逐条解释保护条款,签署信托后并随即进行信托资产注入,将原本个人资产转移至离岸信托后,才能确保资产的隔离和保护。
资产规划业务最大的挑战,是方案对错的体现会有时间上的递延性。而保护结构发生问题,更往往发生在多年以后。
国内许多家办主要采取“代销”的运作逻辑,实际着重在有短期利润的高佣金产品销售。至于信托等客户的资产保护需求,多是采取委外(委托介绍其他信托公司服务),这时,家办本身对于信托文本的理解专业、文本内容过滤等能力,就可能为信托的保护功能带来不确定性,一旦问题发生,即使当时的服务人员都在,但如Engagement Letter(委托书)内容,或信托文本条款细节和客户当时所提到的需求不同时,就很难判定权责的划分了。
但在这边也让已设立信托的客户先安个心:
由于亚洲客户设立的信托多是“保留权力信托”,如果发现信托文本不对、受托人信托公司服务不佳、乃至于受托人、投资经理等公司产生商誉等问题,无需任何理由,都可以随时更换信托公司(受托人)、投资经理,信托文本等等,即使信托公司倒闭的最糟糕情况下,作为委托人的高净值人士,可简单换一个受托人即可,而且在新的受托人还没有承接之前,信托依然有效且不会受到外部影响。
双轨底层资产的流动与注入
设立信托后必须完成资产转移,将指定的资产转移至信托账户,信托对资产的保护性才能启动。然而,资产的注入流程乃至于是否划得来,都会因资产所处的法区而有所不同。
譬如很多人说国内信托不接受国内的房地产,其实并非按照法律信托不接受纳入房地产,而是单纯的划不来:因为国内房地产必须要“交易过户”,如果要把国内房地产放到设立的国内信托里,就需要把自己名下的房产,卖给信托底下持有的公司。那么除了买卖产生3%左右的契税以外,日后如卖出时,由于是公司持有的房产,在增值部分必须缴纳公司所得税,以及土地增值税(依照地点不同税率在30%-60%之间)。
公司股权也是同理:
当股权产生分红或者移转时,增值部分需要缴纳约20%的税负,那么如果要把股权纳入信托,一般的操作时信托下设立一个SPV来持有股权,法律上是没有窒碍的,但实际上如公司的三表上公司从设立到交易之间的增值部分都需要缴税,这时是否划得来?此外,由于因为公司纳入信托后等于信托就是股东,信托公司的合规就还有商誉上的考量,一番折腾下来整个操作成本不少,那么客户是否愿意支付,也是心中一个CP值的主观判断了。
境外信托对股权持有的方式,在大多数的法区下相对简单很多,譬如原本个人持有的股权转让到香港信托持有,登记的时间一般只需要5-7个工作天即可,也没有国内相应税负责任的问题。转让房地产视所在地可能有印花税的税务,但多数法区无需交易过户。
将境外股权纳入信托时,高净值人士主要应考虑的是股权架构优化的重新设计:
一方面需要确保公司控制权的稳定和传承。如在境外不同国家,有多层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必须考虑利用各地的税收优惠、以及不同法区之间的“双边税务协定”,合法的将整体税负降低,且将不同业务模块进行风险隔离,减少单一风险对整体资产的影响。同时一定需要透过受托人持续合规管理,定期进行公司年审和财务报表申报,确保公司运营的持续合规。如果在各国子公司及关联企业甚多,对企业集团的控制权至关重要,则可以考虑使用私人信托(PTC)结构来持有,自己来管理自己的信托,且信托依然有效。
再谈国内人士经常配置的寿险方案:
寿险在资产保护、传承规划等效果上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信托则是在风险保障(寿命)、投资规划(收益)的效果上不如寿险,然而,寿险叠加信托就会是一个相互补充的极佳结构。
寿险与信托的组合,笔者不建议简单以市场用语“保险金信托1.0/ 2.0”来解释:在实务上,信托可以作为保单的投保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也可以同时兼具。而在设计、组合、使用三个阶段也有各自实务上的考量,譬如信托作为保单受益人时,是信托本身作为受益人(国内模式)还是信托下的公司作为受益人(境外模式)?保险公司的合规态度为何?一旦身故赔偿金产生是谁有权签字?是信托投保,还是个人投保后转由信托持有?如果个人有保费融资时保单转进信托是否有障碍?投保人日后移民高税区时保单如何处理?....等等一系列问题,高净值人士在做决定前一定要仔细询问清楚,同时要求查询保单合同内容条款,对相应的回答是否都有所依据。
最后谈一下基金等资产:
二级市场投资、基金等资产无论纳入国内或境外信托上,几乎都没有什么阻力。要注意的是这些基金的推荐来源:如果放入信托的是原本委托人自己选取的基金,那么购买人自负盈亏完全没问题,但如果是信托公司表示:客户必须选购一定金额以上的全委基金(有时还保证高收益),这样信托的设立费就会非常低廉甚至免费,否则设立信托的设立费及管理费都会贵了好几倍。这时高净值人士可能在思索或许省点钱的同时,就需要特别留心;自己可能面对的不是真正信托保护结构,而是用信托面具包装下的P2P。
在此提醒已经透过购买基金换取信托免费设立的高净值人士:在法律层面上,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此行为可能违反了受信责任,客户在利益受损时,是有机会直接透过法律诉讼来弥补损害的。
结语
境内外双轨资产保护的综合落地策略
我们常常听到“综合资产配置方案”的词语,但在其背后是需要一系列实务专业的支持工作。无论是跨境法律和税务规划,其实施和监控皆有其法理依据,信托的设立不是结束,而是开始。因此高净值人士需要与保护结构(信托公司)的专业人士随时沟通,动态监控市场环境和资产状况,并及时灵活调整保护策略,应对新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变化,确保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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