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晋宁法院发出从业禁止令,全力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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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为天
食以安为先
食品安全是
民生工程、民心工程
近日,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发出该院首例从业禁止令,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件回顾
生产环境
2019年1月,被告人王某租用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一简易房生产香肠并对外销售至西双版纳、勐海等地。
2020年9月19日,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后来到现场调查,当场扣押简易房内的湿香肠110.3㎏及干香肠997.4㎏。
经取样送检,涉案被查扣的湿香肠亚硝酸盐含量为110㎎/㎏(110>30㎎/㎏)、山梨酸及其钾盐含量为1.8g/㎏(以山梨酸计1.8>1.5g/㎏),干香肠亚硝酸盐含量为39㎎/㎏(39>30㎎/㎏),均属于超限量滥用添加剂,所检样品不合格。
生产原材料
晋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滥用添加剂,其行为已经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生产设备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同时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昆明市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涉案物品的冷藏费用6870元、检测费用7310元及昆明市晋宁区晋城镇人民政府对扣押涉案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置的费用820.66元。
对于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晋宁法院均予以支持,并依法判令被告人王某通过云南省省级媒体向社会赔礼道歉。
成品
鉴于被告人王某利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的职业便利,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为预防其再次犯罪,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晋宁法院依法发出首例从业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四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经营、管理及相关职业。
此次庭审,晋宁法院邀请四名人民陪审员与法院三名审判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并全程网上直播。在依法从严打击的基础上,适用财产刑并判处民事赔偿责任,提高犯罪成本,加大打击力度,进一步引导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者依法依规生产销售、诚信经营。
法条链接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或者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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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 赢
编辑|和莹 武丽君
来源|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作者|麻倩倩 张秀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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