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消息丨参加社会服务,这些行为可以不予处罚
咸宁市轻微违法行为社会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公民文明行为,贯彻落实《咸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按照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违反《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经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认定并符合适用社会服务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服务,是指交通秩序劝导、环境卫生整治、法治宣传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服务。
第四条 适用社会服务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行为人是初次申请社会服务的;
(二)违法行为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对违法行为的拟罚款金额在二百元(含)以下;
(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
(五)违法行为人自愿申请参加社会服务,且能保证社会服务的时间。
第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处罚前告知时,应当同时告知违法行为人可以选择接受罚款处罚或者履行社会服务。
第六条 违法行为人参加社会服务时长不少于半小时、不超过两小时,可以视情况分次进行。
第七条 违法行为人选择履行社会服务的,原则上当场履行;不具备当场履行条件的,行政执法部门开具《社会服务有关事项告知书》,由违法行为人签字确认。
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不再受理违法行为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申请。
第八条 违法行为人应当按照行政执法部门要求通过志愿汇APP进行社会服务记录,并在三十日内完成规定时长的社会服务。
第九条 违法行为人按照要求完成社会服务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条 对违法行为人无正当事由未及时参加社会服务、未按照安排要求做好相应社会服务,由他人代替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未完成社会服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已完成部分社会服务的,不能折抵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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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湖北·咸宁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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