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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12315投诉端口进入,不认定为举报,复议:不受理

局中局 2024-04-15

〔2023〕建行复第79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南京市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处理其举报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9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3年8月17日,本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会,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场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申请人举报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南京百年甲餐饮有限公司(下称南京甲餐饮公司)在普通餐饮食品中添加新资源食品虫草花(蛹虫草)并提供相关证据,要求处理投诉和举报。被申请人于6月12日受理,于7月10日回复:“我局接到投诉后,分别电话联系投诉人和商家了解情况后,经过我局多次沟通协商,商家无法满足投诉人的诉求,并向我局出具了拒绝调解书,我局已联系投诉人,告知其调查结果,建议投诉人可以通过其他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对投诉中包含的举报材料进行分别处理,但申请人未收到任何此案举报处理进度。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行政不作为,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9日收到申请人投诉,申请人称其因生活所需在美团上的南京甲餐饮公司购买了一款虫草花老鸡汤,到货食用时发现味道特别怪异,经检查和上网查阅资料发现该商品中的虫草花系新资源食品,需标识不适宜人群,但该商家并未注明,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申请人要求商家依法对其进行赔偿。
2023年6月14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2023年6月29日,南京甲餐饮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拒绝调解。
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宁建市监诉终调字〔2023〕第08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
后又通过12315平台向申请人反馈了处理情况。
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系投诉而非举报,其提交的材料不包含举报内容。首先,申请人是通过12315平台“我要投诉”通道提交的材料。全国12315平台分为“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不同的选项,申请人系通过选择“我要投诉”选项向被申请人表达诉求并要求被申请人解决其与商家的争议。其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中是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的描述,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投诉的定义。2、因南京甲餐饮公司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无法组织双方调解。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进行处理,且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处理投诉的行为合法,并不存在未处理举报的违法行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交的投诉单,申请人称其因生活所需在美团上的南京甲餐饮公司购买了一份虫草花老鸡汤,该商品中的虫草花系新资源食品,需要标识不适宜人群,但该商家并没有注明,属于食品安全问题,申请人要求商家依法对其进行赔偿。其具体诉求内容为“赔偿损失,退赔费用,退货”。2023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在12315平台告知投诉受理。2023年6月29日,南京甲餐饮公司出具情况说明,拒绝调解。2023年7月7日,因南京甲餐饮公司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作出宁建市监诉终调〔2023〕字第08001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邮寄给申请人。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当事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会出现《举报须知》页面,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会出现《投诉须知》页面。其中,《举报须知》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当事人投诉或举报均须在相应入口的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相应窗口,进行相关信息填写。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及附件;2.企信通截屏,通话录音(2023年6月14日、2023年7月10日)及录音文字整理资料;3.南京甲餐饮公司美团商家信息截图,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情况说明;4.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邮寄凭证及物流信息,送达回证;5.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截图;6.全国12315平台截图。
被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法规依据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申请人对其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事项,具有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第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一)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本案中,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投诉,且被申请人已对其投诉进行处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提交了符合形式与内容要求的举报,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处理举报违法的复议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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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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