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丨最高法丨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本院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服务保障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政务网、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王永明,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2月13日。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征求意见稿)
为正确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退款和返还食品药品】 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药品是假药、劣药仍然购买,购买者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经营者请求购买者返还食品、药品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返还食品、药品依法不能再次销售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说明。
第二条【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 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第三条【对连续购买索赔的规范】 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购买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并主张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购买者短时间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第四条【对反复索赔的规范】
方案一:知道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多次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对购买者第一次起诉请求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方案二:删除本条规定。
第五条【假药劣药认定的特殊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购买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生产、销售少量药品行为,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二)不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进口少量境外合法上市药品行为的;
(三)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药品或者销售上述药品,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的。
对于是否属于民间传统配方难以确定的,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有证据证明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
第六条【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 人民法院在认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时,应当根据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的主观状态认定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并结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关于食品安全的规定,对标签、说明书瑕疵是否影响食品安全作出认定。
第七条 【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表现形式】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下列情形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瑕疵:
(一)文字、符号、数字的字号、字体、字高不规范,或者外文字号、字高大于中文的;
(二)出现错别字、多字、漏字、繁体字或者外文翻译不准确,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
(三)净含量、规格的标示方式和格式不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配料使用的俗称或者简称等不规范,营养成分表、配料表顺序、数值、单位标示不规范,或者营养成分表数值修约间隔、“0”界限值、标示单位不规范,但不会导致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产生误解的;
(四)对没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食品,未按照规定标注贮存条件的;
(五)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其他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整理: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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