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度探究
李安萍 陈若愚 胡秀英
常州大学研究生部 江苏理工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
导出/参考文献 关注 分享 收藏 打印
编辑 学长
摘 要: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社会基础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是国家教育考试, 没有专门的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其权威性、规范性和整体性不如国家教育考试强;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是大规模高利害考试, 具有自主性大、分散性强等特点。
其院校基础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与早已实施多年的“硕博连读”相似, 在选拔机制上是如出一辙的, “硕博连读”可以看作另一种形式的“申请-审核”制, 是“申请-审核”制的一种变化形态;院校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的设计初衷相契合。
相对于普通考试能够考查学生的显性知识而言, “申请-审核”制能够考查出学生内化的默会知识, 这种难以用考试的方式考查出来的默会知识对于博士研究生教育而言, 是其从事科学研究及创新性思维乃至获得更大科研成果的重要基础;院校博士研究生教育中隐含了严格的淘汰机制。
只有将招生考试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结合起来, 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培养过程中“淘汰”不合格的学生, 才能真正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关键词:
博士研究生; “申请-审核”制; 招生制度; 人才培养;
作者简介:李安萍 (1971-) , 男, 四川成都人, 副研究员, 硕士, 研究方向为研究生教育。
作者简介:陈若愚 (1966-) , 男, 江苏徐州人, 教授, 博士, 研究方向为研究生教育。
收稿日期:2017-03-20
基金: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重点课题“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学冲突及其调适研究” (DIA170358) ;
Doctoral Graduate Students'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Enrollment
LI Anping CHEN Ruoyu HU Xiuying
Abstract:
The social found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s "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of enrollment mainly exists in two aspects.
Firstly, doctoral graduate students' entrance exam is not a 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As a result, there is no special educational examination organization to organize and implement, and its authority, standardization and integrity are not as strong as the national education examination.
Secondly, doctoral graduate students' entrance exam is not a largescale and high-stake test, and it has the characteristics of large autonomy and strong dispersion.Therefore, from the scale and extent of interest, it is far less than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postgraduate entrance examination.
The college foundation of doctoral students "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of enrollment mainly exists in three aspects.
Firstly, "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is similar to the " MD-PhD" mode, which has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In its selection, the mechanism is exactly the same. " MD-PhD" mode could be regarded as another form of "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Secondly, the educational objective of doctoral students corresponds to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the "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can be used in founding the students' tacit knowledge which is essentially a kind of understanding and judgment comparing with the common test, which can be used to test students' explicit knowledge.The tacit knowledge, which is difficult to be tested by the way of examination, is an important basis for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innovative thinking and even greater scientific research.
Thirdly, in the doctoral graduate student education, there is the hidden elimination mechanism.Only by combining the whole process of the entrance examination and the training of talents, can the unqualified students be eliminated in the course of training in flexible and diverse forms;thus, the 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can be literally promoted.
Keyword:
doctoral graduate students; "application-audit" system; enrollment system; talent cultivation;
Received: 2017-03-20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最重要途径, 居于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招生是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首要环节, 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国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 目前有普通招考、硕博连读及直接攻博三种。其中, 普通招考是博士研究生选拔的主要方式。
普通招考是招生单位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 通过考试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硕博连读是招生单位从本单位在学硕士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直接攻博是针对部分符合条件的招生单位, 选拔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生入学资格的招生方式。
2013年3月, 教育部、国家发改委以及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 提出了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相比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 普通招考一般通过“初试+复试”, 最终以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算出的总成绩为依据选拔博士生, 其核心偏重于考试分数。
因此, 笔者以为, 博士研究生招生的“申请-审核”制主要是针对既有的普通招考方式录取博士研究生而提出的。“申请-审核”制可以使得考生根据报考院校公布的招生条件, 按照一定的程序, 通过个人申请, 由招生单位依据申请材料, 经审核确定是否录取为博士研究生。
然而, “申请-审核”制招生并不等于取消考试, 只是相对于普通招考中院校规定有统一的考试时间和考试科目而言, “申请-审核”制中的考试形式和内容更灵活, 比如, 要求申请人须提供曾经参加过的某种类别的英语考试成绩, 导师或导师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科研成果和科研计划等申请材料提出专业问题, 并要求申请者现场作答以考查其科研意识及科研能力等, 都可以视为一种考试形式。
实际上, 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颁布之前, 通过“申请-审核”制招收博士研究生已在部分高校进行了多年的探索, 只是这种方式是以不同的名称呈现出来的。
如2007年, 北京大学在招收国外研究生时首次采用了“申请-推荐”制, 复旦大学医学院首次推行博士生“申请-考核”制。随后, “985工程”和“211工程”及部分省属院校中的部分学科陆续试行了“申请-审核”制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下发后, 进一步推动了“申请-审核”制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发展。
据统计, 截止到2014年底, 全国已有80余所院校不同程度地实施了“申请-审核”制, 各校“申请-审核”制博士招生的范围经历了从重点学科逐步推广到其他学科, 再到全校范围展开的过程。2015年, 中国农业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天津大学及厦门大学等在全校范围内实行了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社会基础
(一)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非国家教育考试
国家教育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形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 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1]
在国务院批转的教育部《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第九条“加强制度创新和依法治教”中, 曾提出过适时起草《教育考试法》, 但《教育考试法》并没有进入立法程序。目前对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管理, 是以《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一教育部发布的部门规章为依据的。
2004年,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教育部第18号令的形式发布, 其中详细列出了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和“作弊”违规行为。2012年1月,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形势的发展变化, 教育部又以33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 细化了考试违规行为的划定并加大了处理力度。
然而, 在处理惩罚力度不断加强的情况下, 国家教育考试中影响较大的违规违纪行为仍屡有发生。为遏制日益严重的考试违规违纪行为, 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严肃性和公平性, 2015年先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将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和社会人员的部分违纪违规行为上升到法律层面, 就其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应受的法律制裁做了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组织作弊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 处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情节严重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来看,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有可能受到教育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
那么, 哪些考试是属于国家教育考试呢?现行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进行了界定:“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 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 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 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可以看出, 高校招生入学考试 (以下简称高考)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都被列入国家教育考试, 而高等教育阶段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畴。一般而言, 对于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基本上只针对院校的招生名额进行控制, 并且每年只通过发布《XXXX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形式, 规定报考的学历学位等基本条件及录取原则, 而考试科目和录取依据则由院校自己规定。
以普通招考博士研究生为例, 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只是规定外国语和至少两门专业课, 具体的考试时间、考试科目、考试内容、录取分数线划定都是院校自己的行为, 院校可以一年一次招生, 也可以一年两次招生。
正因为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不是国家教育考试, 没有专门的教育考试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那么其权威性、规范性和整体性不如国家教育考试强。一般而言,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纪违规处罚, 也不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严厉。
(二)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非大规模高利害考试
“高利害” (high stakes) 一词源于赌博用语, 高利害的赌博 (a high-stakes game) 对于当事人而言, 所导致的结果就是极端的“利”与“害”[2]。“高利害”一词引申于考试中, 并不是指考生将冒着较大的风险参加高利害考试, 仅仅意味着考生必须凭借此项考试而不是其他手段来获得既定的“利”, 考试的结果会给考生带来较大的“利”或“害”。
高利害考试通常也并不意味着考生只有一次考试机会, 一般是在接下去的年份中, 相对固定的时间都给予考生多次应考的机会。因此, 高利害考试也不意味着考生不会因一次考试失利就满盘皆输。
由此我们就可以引申出大规模高利害考试的概念:大规模高利害考试主要是指考试结果对个人与社会都将产生重要影响, 决定参考者重大利益分配的涉及人数众多、影响范围广泛的选拔性考试。中国古代的科举考试、当今的高考等就是典型的大规模高利害考试[3]。
科举考试产生于隋唐时期, 废除于1905年。科举考试一方面既是古代社会选拔官员的考试, 另一方面, 由于“学而优则仕”的观念深入人心, 科举考试也起着激励引导社会教育普及发展的作用。其选拔官员的职能, 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科举考试是一项关乎个人乃至整个家族前途命运的高利害考试。
延续了1 300年的科举考试中象征个人命运急剧转变的“朝为田舍郎, 暮登天子堂”的现实诱惑, 正是科举这种大规模高利害考试趋之若鹜的原因, 也因此, 科场舞弊历来也成为统治者给予的最为严厉的惩罚之一。
高考也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最重要的教育考试制度。1977年恢复高考后, “知识改变命运”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 高考成为竞争异常激烈的选拔性考试。进入21世纪, 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并没有减少高考的社会压力, 接受高等教育成为许多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起点, 获得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转变为获得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的竞争。
正因为高考的大规模高利害性, 一方面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成为社会长期不可动摇的信条, 高考分数几乎成为评价考生、录取新生唯一的依据。另一方面, 由于高考指挥棒的导向作用, 整个基础教育都要以其为目标并受其影响, 高考改革也历来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近年来也呈现出大规模高利害性。1999年开始的高校扩招政策导致本科教育规模迅速扩大, 引发本科生就业压力的增大, 从而促使研究生教育规模也随之扩张, 研究生教育成为分流本科就业压力的一种方式。
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研的比例持续增加, 据初步测算, 应届本科生生源占录取新生的比例为79%[4]。因此,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为又一考试热点, 考研辅导班报名火爆, 考研自习教室争抢激烈等新闻频频见诸报端。
研究生入学考试成为大学本科教育的一个重要目标, 考生将考研作为大学本科教育的重要目的, 研究生入学考试很大程度上成为了“第二次高考”。
随着研究生报考规模的持续扩大, 考试的高利害性日益凸显。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为177万人, 达到历史最高水平, 当年考试也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的颁布, 而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研招考试。
而在此前的201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 由于考试采用了可屏蔽4G信号的屏蔽仪等多种高科技装备防止作弊, 也曾被誉为“史上最严”。可见, 硕士研究生考试的大规模高利害性, 防作弊及惩处力度逐渐增强, 由此, 一次一次被称为“史上最严”似乎成为了一种常态。
然而, 作为高等教育最高学历层次的博士研究生选拔考试, 具有自主性大、分散性强等特点。从规模和利害程度上讲, 自然不如高考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从招生规模来看, 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远远低于高等教育其他层次, 以2015年为例, 当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为0.7万余人, 硕士研究生招生规模56万余人, 高考招生规模700万余人。
博士研究生招生规模在各院校的分布差异也较大, 院校招生人数从几十人到上千人不等, 如, 2015年清华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1 800多名, 复旦大学招收博士研究生1 300多名, 同在北京的市属高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招生规模为70人, 上海市属高校上海理工大学招生规模为80多人。除去硕博连读和直接攻博之外, 普通招考实际录取的名额更少。
仅与近些年硕士研究生报考人数已达170余万且呈连年增长的趋势相比, 参加院校博士研究生考试的人数由于考试时间的分散性, 也由于博士研究生教育的精英性 (除了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有博士人才的需求外, 社会对博士研究生学历人才的需求十分有限, 具有博士学位也并不是获得社会职业的必要条件。
换言之, 社会对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研究生教育的需求弹性较大) , 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不可能成为大规模考试, 也因此, 博士研究生的招考从来没有成为关乎千百万考生的前途命运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的事, 院校在博士研究生的考试期间从来没有出现过诸如交通管制、警车专送的现象, 博士研究生的招生考试也几乎从来没有作为社会焦点被提及。所以说, 博士研究生的招考不是大规模高利害考试。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院校基础
(一) 既有的“硕博连读”是“申请-审核”制的实践基础
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方式与研究生教育的内在发展需求出现了矛盾。借鉴国外博士培养经验,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 当人们将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连贯打通更符合教育规律的建议频频提出之后, “硕博连读”的博士培养方式应运而生, 得到了各高校的认可和采纳, 并逐步在全国推广。
“硕博连读”的目的是在既定的时间内, 以缩短学制为手段, 统筹安排研究生教育的硕士阶段与博士阶段, 并使两个阶段的教育具有连贯性。它既是一种是简约的博士生培养方式, 也是一种有效的博士生招生方式。“硕博连读”招收的博士研究生需要通过报名申请、公开答辩考核及确定录取名单等流程。
“硕博连读”的探索首先在医学院进行。1986年,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委及卫生部联合颁布了《培养医学博士 (临床医学) 研究生的试行办法》, 规定医学博士采取整体分段的培养方法, 在4-5年内, 将完成第一、第二阶段的学习, 通过学位课程考试且临床实际工作能力达到标准和完成学位论文者, 经对其临床能力和学位论文进行考核和答辩, 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可授予医学博士 (临床医生) 学位。
申请人未能达到医学博士水平, 但已达到硕士水平的, 可授予医学硕士学位。20世纪90年代初, 针对研究生教育中“硕士生学习年限过长”, “博士生教育专业知识宽广不够”的突出问题, “硕博连读”随后又在理工科等学科中被提出来。
在随后几年的实践中, “硕博连读”一方面使学生避开了硕士课题研究和论文写作, 免除了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环节;另一方面又丰富了研究生培养模式, 缩短了博士生的培养周期, 因而成为研究生教育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因此, 原国家教委分别在1996年和1997年的厦门会议和上海会议上, 明确把“硕博连读”作为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三大途径之一[5]。
随着“硕博连读”博士招生方式实践的深入, 其招收选拔条件也日益成熟完善。比如,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教学[2006]17号) 中, 将“硕博连读”定义为“从本单位新入学的硕士生中遴选出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 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 确定为博士生的方式。”
而在《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 (教学[2014]4号) 中, “硕博连读”是指“从本单位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 成绩优秀, 且具有较强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的在学硕士生中择优遴选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招收条件的改变, 使得在生源的选拔上更具有科学性和针对性。
如果我们将“申请-审核”制与“硕博连读”做比较, 可以发现,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与“硕博连读”在选拔机制上其实是如出一辙的, 比如, 都不需要经过公开考试环节, 都必须经过本人申请与专家组考核等环节。
实行了多年并已日益完善的“硕博连读”, 在本质上符合《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中提出的“建立博士研究生选拔‘申请-审核’机制, 发挥专家组审核作用, 强化对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察”的宗旨。
因此, “硕博连读”可以看作为另一种形式的“申请-审核”制, 是“申请-审核”制的一种变化形态。从这个意义上说, 中国实际上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就已经开始了“申请-审核”制的探索, 并在实践中使其日渐完善。
(二) 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的理念相契合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提出并不仅仅是招生形式的改变, 其最终是为博士研究生教育目标服务的。博士学位产生于中世纪大学, 起初只是作为教师任职的资格。
随着19世纪初期德国洪堡大学的建立, 科学研究成为了赋予大学继人才培养之后的另一项重要使命, 博士学位也就成为了“为科学而科学”及探究事物本质的科研工作者的象征。因此,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传统定位是将博士生培养成为未来的一代学者, 使博士生成为本学科知识遗产的继承者和新知识的创造者。
中国的博士研究生教育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逐步确立并发展起来。1980年,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次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作为获得博士学位的条件。
因此,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主要目标是培养在高等学校从事科研和教学的学术型人才, 并兼顾其他行业的需要, 培养的核心在于知识创新和通过科学研究取得创造性研究成果[6]。
随着学位类型的逐渐丰富, 博士层次除了为学术而学术的研究型哲学博士 (PhD) 外, 应用型专业博士也逐渐增多。因此, 目前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不仅是为高校和科研机构培养教学与科研人员, 也把培养具有开拓精神、创新意识的应用型高层次人才作为追求目标。但不论是哪种类型的博士研究生教育, 创新能力的培养都是最为根本的。
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博士生创新能力为根本目标, 研讨式的教学方式、创新性的培养模式等成为博士研究生教育中关注的焦点。同时, 在博士研究生教育的起点, 如何在生源选拔的环节使得具有创新潜力的学生脱颖而出也就备受关注。
传统普通招考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由“初试+复试”的方式组成。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 初试科目通常由外语、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三门构成, 初试严格客观, 复试考查考生综合能力的作用往往被弱化, 甚至流于形式。
因此, 初试成绩在多数情况下会作为最重要的录取依据。这样的招生考试形式, 由于考试科目的应试性, 逐渐也就演变成为应试考试, 考试成绩只能够分辨出“考得好”的学生, 只能够考查学生对于显性知识的掌握程度, 而并不一定能选拔出具有综合能力和学术潜力的学生。
而“申请-审核”制招生的设计初衷是将生源的选拔置于一个更长的时间段中来考查, 通过其本科或硕士阶段成绩了解学生以往的学习情况, 通过其参与过的某种外语考试了解其外语水平。
更重要的是, 申请人的个人简历和自述为评判申请者是否具备继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研究提供了可能性, 在对申请者科研成果及科研计划材料的审核中, 导师及导师组可以发现申请者长期以来关注及思考的问题、独立研究的深度与广度, 可以全面客观地评价其创新能力、科研潜质及学术旨趣。
由此, 导师及导师组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自主权得以落实, 而普通考试以考试成绩为导向的招生方式很难达到这一目的。相对于普通考试能够考查学生的显性知识而言, “申请-审核”制能够考查出学生内化的默会知识, 而这种默会知识, 本质上就是一种理解力、领悟力和判断力。
这种难以用考试的方式考查出来的默会知识对于博士研究生教育而言, 是其从事科学研究及创新性思维乃至获得更大科研成果的重要基础。因此, 院校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的设计初衷达到了完美的契合。
(三) 院校博士研究生教育隐含的淘汰机制
纵观欧美等国家博士研究生教育体系之完善与教育质量之高, 是与其严格的淘汰机制分不开的。美国博士人才的培养需经由从“博士生”到“博士候选人”, 再由“博士候选人”到“博士”的过程, 其中从“博士生”到“博士候选人”, 需经过严格的博士资格考试, 有些专业淘汰率可达30%, 而从“博士候选人”到“博士”仍有较高的淘汰率。因此, 有学者指出, 相比欧美发达国家的博士研究生教育, 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长期以来几乎处于“零淘汰”的状态, 是一种“严进宽出”的教育形式。
实际上, 之所以造成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是“严进宽出”的印象,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的学位制度和教育状况决定了很难实行美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淘汰制。
对于通过普通招考考上博士研究生的攻读者来说, 绝大多数在此前就拥有硕士学位。而中国硕士学位是一个独立的学位层次, 它并不是作为一种过渡学位存在, 不是作为美国高校中博士学位攻读不下所给予的一种“安慰”。
不可否认, 淘汰机制是提高博士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表面上看, 虽然中国没有美国式的显性的博士研究生淘汰制度, 但不能因此完全否认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隐含的淘汰因素, 或称为隐性淘汰。从院校实际的博士培养过程来看, 近年来院校对博士毕业要求逐步提高, 博士研究生基本学制普遍延长都可以视作为博士研究生的隐性淘汰。
恢复博士研究生教育以来, 中国基本上长期实行的是博士研究生3年的学制, 但有研究表明, 越来越多的博士研究生在3年的基本学制内不能顺利完成学业。2000年1月, 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 要求“实行弹性学制”, “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 “允许研究生分段完成学业, 并规定学生累计在学的最长年限。”
随后, 不少院校纷纷进行了延长学制或实行弹性学制的探索和实践。近年来, 全国大多数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校的基本学习年限已由3年延长至4年;在对学制进行“弹性化”处理时, 通常规定了5至7年不等的最长学习年限, 超过最长期限还不能完成学业者, 将以“学制超时”为由, 取消博士研究生学籍[7]。
继清华大学、南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及厦门大学等一批高校率先实行取消“学制超时”博士研究生学籍后, 全国各院校也在其博士研究生教育中普遍效仿。近年来, 博士研究生因“学制超时”而取消学籍的事件也已屡见不鲜。
从延长基本学制到取消“学制超时”博士生学籍, 我们应该认识到, 这其实是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淘汰机制的体现。所以, 怎样认识“淘汰”这一概念, 怎样将淘汰的概念灵活运用于博士研究生教育现状中。
如果说将美国博士生不能通过博士候选人考试, 或博士候选人因能力有限不能达到博士学位授予水平而不授予学位视作显性淘汰的话, 那么, 因中国高等教育中的学制概念, 理论上, 学位攻读者应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完成学业, 而在学业标准不降低的情况下, 博士学位攻读者超过基本学制仍然达不到毕业要求, 需要延长在校科研学习时间, 是不是可以看成是一种隐性淘汰呢?
院校取消“学制超时”博士研究生学籍, 是不是也能看成是一种隐性的淘汰呢?博士研究生因自身研究偏好特长与导师研究方向不一致而更换指导教师或研究方向等, 是不是也能视作一种院校内部的淘汰呢?答案是肯定的。
因此, 相对于高校本科教育和硕士研究生教育几乎没有淘汰的现实而言, 中国博士研究生教育中的隐性淘汰其实是较为普遍和严格的。随着时间的推移, 当博士研究生培养院校逐步完善了隐性的淘汰制度, 并最终确立起良性的淘汰制度文化时, 博士学位自然会与攻读者个人学术旨趣与追求相联系。也正是由于严格的淘汰机制, 博士研究生的“申请-审核”制招生才具有了现实的保障。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启示
目前, 欧美等发达国家博士研究生招生一般采用“申请-审核”制, 实际上, 不仅在博士研究生招生中, 硕士研究生招生和本科招生中也普遍采用“申请-审核”制, 招生不依据统一的入学考试, 没有统一标准, 各校根据申请者的教育背景、学术水平、工作经历、研究兴趣及职业发展等情况自主选拔。
不管是借鉴国际经验, 还是从改善中国博士生招生效果的角度出发, 中国高校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由以考试为基础的选拔机制逐渐向“申请-审核”制过渡的改革和探索都是大势所趋, 具有取代“初试+复试”的普通招考之势。
那么, 通过以上的分析, 这种从国外借鉴而来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 可以成功地运用到中国博士研究生招生中是有一定的条件作为基础的。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非国家教育考试、非大规模高利害考试的性质, 既有的已实行多年的“硕博连读”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院校博士研究生的教育目标与“申请-审核”制招生设计初衷的契合性、博士研究生教育中隐含的淘汰机制等都是“申请-审核”制得以顺利实施的基础。
对于中国高考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言, 由于其属于国家教育考试范畴、又具有大规模高利害考试的性质, 加之中国长达1 300年之久的统一严格的科举考试传统, 因此“申请-审核”制的人才选拔机制的运用是会受到制约的。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进行统一考试, 以考试成绩为依据招生仍然是高校招生和硕士研究生招生的主导方向。
但是, 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得以实施的一项院校基础———培养过程中隐性的严格的淘汰机制, 对中国高考和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而言还是有借鉴意义的。
中国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几乎没有体现灵活淘汰机制的因素, 学生入校几乎等于完成学业顺利毕业, 这一“严进宽出”的培养形式, 一方面它所导致的高等教育质量下降已被社会诟病, 另一方面也使得人们对高考、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趋之若鹜。考试的竞争程度、考试规模和利害程度逐年增加。
由此, 引起中国教育及考试管理部门偏重于对考试安全、标准化考场设置等防考试作弊硬件条件, 以及对作弊惩处力度的关注, 形成年复一年的“史上最严考试”的社会话语。
然而, 在对考试严苛的管理和积极的关注外, 我们忽视了另一个事实, 在一个完整的高等教育系统中, 招生考试只是教育的起点, 培养合格人才才是主要目标和终点。从这个意义上说, 考试只是选拔人才的手段而非教育的目的。
只有将招生考试和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结合起来, 在高等教育这一系统中既要维护考试的公平性, 更要注重人才培养质量, 并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在培养过程中“淘汰”不合格的学生, 并以此为手段, 一方面促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提升, 另一方面提示应考学生, 激烈的考试过后更需要刻苦和努力才能完成学业。
这或许是博士研究生“申请-审核”制招生的存在基础能给予我国高校招生和硕士研究生招生的现实启示。
参考文献
[1]蒋后强.国家教育考试管理模式的立法定位[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 2005 (7) :77-83.
[2]李欣.美国高利害测验项目解析[J].外国教育研究, 2012 (7) :87-94.
[3]郑若玲, 陈为峰.大规模高利害考试之负面后效——以科举、高考为例[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3 (1) :147-154.
[4]李安萍, 陈智栋, 等.对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中应届生生源比例增长的思考[J].现代教育科学, 2011 (26) :60-62.
[5]王子成, 殷昌义, 竺曼莉.从硕博连读到学硕连读[J].教育发展研究, 1999 (S1) :25-29.
[6]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课题组.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报告1978-2003[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6:76.
[7]樊明成.当前中国博士生学制的问题分析与对策建议[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 2009 (4) :63-66.
注:本文仅做学术分享之用,若涉及侵权等行为,请先与微信号xuezhang600联系删除,万分感谢!
往期回顾
20年了,博士延期之“怪状”还在继续!
2018少骨考博 圆梦人大马院
文学考博清流:且去读书,莫问归处
极简核心论文写作指南
(课程目录如下)
1. 什么是好论文
2.学术论文的规范是什么
3.论文写作关键环节
4.如何找到合适的选题
5.如何搜索文献
6.如何做文献综述
7.如何做研究设计
8.量化研究方法
9.质化研究方法
10.论文的谋篇布局
11.用学术语言呈现你的论证
12.标题、摘要、关键词
13.期刊论文的排版
14.期刊研究和投稿
15.期刊决议的回应,下一轮投稿的开始
购买方式一:直接扫描上图二维码
购买方式二:点击“阅读原文”购买
【特别提醒】第一讲试听,扫码即可收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