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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国际法学院两年随感

法律竞赛 2020-12-09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windflower Author 郭泽正



前言


春节的时候答应写一篇在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STL)的感想,结果一拖再拖,竟转眼拖到现在。一方面因为这个学期确实异常忙碌,一方面也是因为,感受过于复杂,不知从何说起。前阵子刚结束期末考试,静下心想想,不如先问问自己,有什么收获?

  01.判例法的方法  

还记得大一法理学期末考试有一道简答题是“试列举成文法和判例法的区别”。然而遗憾的是,我武(注:作者本科的母校武汉大学)至少在本科期间,是没能提供判例法方法的教育的。就算例外地开设了美国法相关的课程,也大多以知识性的学习为主。这就导致到毕业时,学生对判例法的理解大多只能停留在大一法理学教科书的层次——以判例为法源;但对判例到底如何具体地供给规范,基本是云里雾里,且多误以为要在各个判例间做事实比较。我自然也是其中一员,这就让我对判例方法如何运作尤为好奇。


依稀记得第一次写法律检索与法律写作课作业的时候,我因为对判例中法官的语言做了文义、体系、历史解释而得了b-。这典型地体现了一个刚从法典法(半吊子水平)转入判例法的人在思维习惯上的窘迫。这种窘迫还体现在方方面面,比如,法典国家讲请求基础的择选,基于此我曾产生了许多问题,如就一个法律问题,经典判例茫茫多,那我们到底是如何确定要引哪个判例的呢?是引“最相似”的那个吗?如果是的话,为什么呢?等等。这些思维上的障碍贯穿了我整个研一上半年,也导致了两门法律写作检索课的成绩都非常拉垮。


站在研二结束的这个关头,我大概可以很自信地说,我确实全然理解判例法了。成文法、判例法的区别其实非常有限,引苏永钦老师的一句, “仅在法源结构上有区别”。不论是什么法系,法律人的首要任务,都是找到最贴合事实的那个具体规范。在以法典为主要法源的场合,供给这个规范的方法,就是通过对条文做文义、体系、历史的解释,以探求立法者的主观目的或法的客观目的。在以判例为主要法源的场合,判例的事实往往充当了这个角色。这就导致,判例法系下的法律适用特别像在对案例事实进行比较。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比较并不是一个漫无边际的类比论证(A案与B案在某某某事实是相似的,由此归纳,在裁判结果上也应当相似),而是一个踏踏实实的三段论——针对某特定法效果的实现,先例供给了一个实质规范,并通过事实揭示了该规范的要件应如何具体化(大前提)。这个大前提在部分情况下直接表现为案例事实本身,但在多数情况下往往比事实抽象。而此案之所以会得出和先例一样的结果,事实是否相似不重要,重要的是能否通过论证说明:在先例所供给的那个大前提下,本案的事实能够符合其中项


由此,在找法的问题上,我们当然首先寻找“事实最相似”的判例。原由在于,事实若相似,则在中项相等的论证上,负担较轻。但是,很多时候,我们往往不能如愿。要么是找不到相似的判例,要么是相似判例下的那个法的效果我们不能接受。在此时,我们就要对先例进行抽象后再行适用——这本质就大陆法系下的类推解释


  02. 美国法  

限于资金、国际环境等条件的限制,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其实只能提供合格,而非优秀的J.D(美国法法律博士)教育。此外,这个学位还有四年(有一个中国法硕士学位)、不能考Bar(美国律师执业资格证)、不受认可(甚至不上学信网)等种种缺点。由此,谈论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就总会谈起,这样的J.D教育是否有意义。对我个人而言,还是蛮有意义的。这种意义主要体现在——美国法的学习大幅增进了我对中国法下相似问题的理解。这种增进体现于两个方面:方法上的增进,知识上的增进


现代美国法已经度过了纠结于法学概念的阶段,很好地实现了分析法学和利益法学的衡平。比如,著作权法最著名的Nimmer教科书在旧版中还在强调“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并纠结于“何谓思想、何谓表达,二者如何区分”,而现如今其已抽象出功能主义这个分析框架。学习这种方法上的演进,让人更能理解如何直击本质地讨论一个法学问题——不要去问A和B如何区分,而要问为实现某个效果,要件应当如何配置在价值上方显正当。这让我回望中国法时,能够更容易地理解很多争论的实质,如某违约金是惩罚性的还是赔偿性的并不重要,关键在于如何具体地构建违约金约定无效规则,并为其提供价值论证;又如:一个协议是行政协议还是民事协议,二者如何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什么样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法庭审判。再如,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和保护义务如何区分,并不重要,重要的是针对某一义务,是否应当允许直接诉请履行、以及他方不履行是否可主张对待给付抗辩。当我对上述体会再进行抽象,就意识到,如何问问题非常重要。只有问出正确的、有意义的问题,思维才能顺畅地展开。这大概也是为什么在问题意识的培养中,思考为什么要提这个问题,远远比思考要提出什么问题来得有意义


在知识上,美国法提供了一个理解中国法问题不一样的视角。比如,美国侵权法在过失的分析上,第一步就是追问义务何在,然后才讨论是否违反义务/构成过错。而中国法下一般侵权中,第一步是追问“客体”。仔细思考就会发现,最常见的客体就是各种绝对权,而绝对权的教义含义,就是不特定人皆负有义务。也就是说,客体问题本质上也是一个义务从何而来的问题。这也是为什么,法未明文规定的合法利益也能成为客体——义务不仅从绝对权中来。又如,美国财产法会对财产法最底层的法理正当性(justifications)进行归纳(劳动理论、功利主义、人格主义等)。再回到中国法,着实发现各种各样的物权现象背后超脱不开这些底层的伦理学规则,这又进一步驱动我去读了一些伦理学、政治哲学的东西。


  02. 心态  

来到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最重要的原因当然是因为这里是北大。是中国人就有“那两所”的情节,我自然不免俗。然而很尴尬的是,这里是北大“深圳”。事实上,非土著、深研院(除汇丰外)、法硕这三个标签叠加起来,几乎处于鄙视链的最底端。这就意味着,在学业不顺、压力巨大的时候,其实是没办法用“北大”这两个字来安慰自己的。再加上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作为一所“尚在创业期”的学院,自身前途都不甚明朗,实在很难给学生什么关于未来的安全感。这一切叠加起来就会导致巨大的无意义感——我这么辛苦是为了什么呢?据我观察,这种无意义感在很多同学身上都存在。


我自己也曾长期深陷于这种无意义感中。比如,当我发现我其实非常不喜欢深圳这座城市的时候,我会特别后悔没有选上交——毕竟两年专硕加一年LLM(国外一年制法学硕士),看起来好像和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没什么区别,还更快,并且上交明显更好落户上海。为了缓解这种无意义感,我做了很多事情:我会去问在读LLM的同学关于学制、课程的问题,以期从中寻找某种“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是值得的”慰藉——我还确实找到了,LLM的法律写作课程过于薄弱,而我由于资质驽钝,大多数对common law的理解其实是经过了连续3个quarters(一个学年分4个Quarters)的J.D写作课程才完成的。又比如,我会去知乎上关于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问题下写回答。有些朋友会奚落这是虚假安利,我只能自嘲这是击鼓传花——让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生源变得更好,我们的选择才会增值。我会和同学论证说四年挺好,说不定能躲过经济危机——当然,没想到的是,因为疫情,危机真的来了。


《存在主义心理治疗》这本书里讲人的四大心理困境,无意义感正是其中之一。幸运的是,我最终解决了这个问题。而解决无意义感的方法,说白了就是要理解为什么要读研究生。教育在这个时代承载了太多它无法承载的关于阶级跃升的理想,但其实我们并不应该期待一个教育机构去发挥教育之外的功能。思考这个问题的时候我想起夏令营当时,上完茅老师的课我就决定来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当时我不能描述那个感觉,现在可以了——我感受到了从未见过的认真做教育的决心和能力。那么站在研二结束的关头,回望当时,我只能有点不情愿地承认,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确实是我可以触及的选择中,能给我最多成长的那个选择。


事实上,选择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的逻辑和价值投资的逻辑非常相似——坚信市场普遍低估了法学教育的力量,所以买入。那么众所周知,做价值投资最忌讳的就是日夜看盘频繁交易——正确的做法是两眼一闭,坐等升值。但话又说回来,头寸都亏完了的情况下(比如研究生绩点炸了,去不了可能本科可以直接去的地方),还有多少人是坐得住的呢?又要如何才能坐得住呢?这个问题实在太过艰难,我也只有一点粗浅的想法。在我看来,其实人生的终极难题是如何面对不确定性,事实上,现代社会中,大多数恐惧都是从不确定性中来的。而为了应对不确定性,我们势必会做很多从事后看来毫无意义的事情——意料之外正是不确定性的本质。但意料之外并不完全是坏事,这也是这次疫情给我最大的启示——当时觉得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四年特别不好,但是如果选了其他两年制的项目,今年我要么出国,要么在春招找工作,不论哪个都不是好出路。由此我时常想,很多事情其实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重要。人,哪怕穷尽全力,能够预见的抓住的,始终只是很小很小的一部分。由此,如果我们有太多关于未来的设想,我们就特别容易感到恐惧和受伤——毕竟你大不过命。事实上,我们应该,也只能,抓住最最重要的那一个,然后任由命运带我们漂流。至于驶向何方,我们并不知晓,但如果内心没有那么多关于未来的“偏见”,大概也能无所畏惧,任我遨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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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丨Sara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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