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苦为径,可越万重关山 | ICC庭辩经验分享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ICC中文赛组委会 Author 吴寅飞
文 / 吴寅飞
国际公法的模拟法庭陪伴了我将近两年之久,从英文赛到中文赛,从ICC再到IHL,一路走来,已经陆陆续续打了十几次庭辩。因此希望通过本篇推送,能够给同学们分享一下我对ICC竞赛的理解以及庭辩的经验,以便能为大家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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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赛语境:确认指控阶段
现实中,国际刑事法院的司法程序存在着预审,庭审,上诉等多个阶段,而不同的司法阶段,对应着不同的证明标准。而我们所参加的ICC竞赛所处的阶段,则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确认指控阶段(中间上诉环节interlocutory appeal)。根据《罗马规约》第六十一条第七款,该阶段双方所需达到的证明标准,则为“充足证据,以证明有实质性质的理由”(sufficient evidence with substantial ground)”。
赛题的第一段告诉了我们竞赛所处的背景
(以2020年ICC英文赛题为例)
该条文为三方选手在场上的论证做出了最基本的要求,至于落实到对具体证据(如新闻,一方声明等)在确认指控阶段的相关性(relevance)和可采性(admissibility)审查,大家可以去阅读于南老师的《国际刑事法院法官证据判断方法裁量权研究》,该文对于大家如何使用或应对赛题所提供的证据,提供了一个颇为完善,且非常通俗易懂的判例研究指引。
不论是准备ICC还是IHL,这篇文章都值得各位一读
处在“确认指控阶段”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意义,那就是三方在该阶段所提交的意见,不应超过预审分庭所要求讨论的范围(Prosecutor v. Thomas Lubanga Dyilo, ICC-01/04-01/06, PTC-I, 29 January 2007, para. 97.)。也就是说,三方所提交的意见,仅限于讨论预审分庭在赛题首页给出的三个诉是否成立,而至于其他问题,选手们无须过于纠缠。以19年ICC赛题作例(见下图),诉1所问的,是从被告家中所获得的证据是否能被排除在外,也即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第六十九条第七款),而至于这些证据是否具有相关性和可采性(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能否证明被告犯下相关罪行,则无需选手们进行讨论。
仔细阅读赛题,能给选手们省去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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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定位:鹜蚌相争,渔翁得利
不同于IHL竞赛,ICC竞赛所处的中间上诉阶段,是辩方基于对预审分庭做出的确认指控决定所进行的上诉。因此,ICC竞赛的陈述也呈“辩方-检方-政府方/受害人方”的顺序进行。在这种顺序下,对三方的陈述应当也具有不同的侧重点。为行文方便,我从“辩方-检方”、“辩方/检方-政府方”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在“辩方-检方”关系中,辩方处于一个主动的地位。其对三个诉的抗辩,决定了后面检方的陈述重点。因此,检方在按照要件构建自己的论证(这个是最为首要的)的同时,应当给予其庭审稿一定的灵活性,预判并应对辩方的抗辩重点,以便能在场上能有针对性的深入陈述。但是,在现实比赛中,辩方可能会存在没有抓住重点,或者是没能把握好时间而欠缺其抗辩的完整性。在这种情况下,检方便应当更为仔细地听取法官在辩方抗辩时所提出的引导性问题,找到法官在该赛题中的兴趣点,并结合前期的预判进行陈述,从而避免被辩方的表现所拖累。
对于“辩方/检方-政府方”,两边在庭辩上更多是竞争性的互补关系。“互补”是因为政府方往往能够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角度,通过分析辩方抗辩、检方回应以及法官提问,归纳出仍需进一步陈述或者补充的事项。而“竞争”则是因为政府方的陈述空间,往往是由辩方与检方决定的。若辩方或检方所作陈述业已完善,政府方便难有施展的空间。但是,在赛制时间的限制下,辩方或检方的陈述往往仅限于对重点要件的抗辩与回应,其论证在于法官的问答之中也必然有所欠缺,若政府方能利用其最后陈述的优势,抓住辩方和检方的陈述漏洞进行深入阐述或补充,那么政府方便可以在控辩鹬蚌相争之时坐收渔翁之利。
因此,辩方和检方在陈述的时候一定需要知晓其论证的重点,以及准备相关可能的疑难问答。而政府方则可能需要对所有可能的争论点进行准备,并对相关的重点进行深入了解,以便针对控辩现场陈述和法官提问情况进行灵活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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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辩稿的撰写
在庭辩中,各方选手需要在20分钟之内,站在本方的立场上,将三个诉的内容向法官进行阐述,并回答法官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述,各方因其立场和陈述顺序,皆需有自身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而关于庭辩稿撰写的一般事项,如开头、内容、结尾等,则在下文阐述。
(1)开头:故事定调&论点交代
庭辩的开头部分可谓是选手带给法官的第一印象,同时也是法官对案情的一个最为直接的了解。因此,选手在陈述开头,除去礼貌语,交代姓名、立场和陈述时间之外,用简短的一两句话,带有立场倾向地总结案情,并用几个词组交代三个诉的内容,将会更有助于法官了解选手的论证。
还是以2019年ICC赛题为例,该案主要讲述了A国一个律师因为给B国提供对C国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合法性的法律意见,从而遭到A国警察入室搜查的故事,并涉及非法证据排除,武力使用明显违反《宪章》,以及从犯责任认定三个问题。那么,站在检方的立场上,庭审稿的开头总结案情部分就可以如下所述:
“该案的空袭行为,并非是人道主义性质的协助【提及辩方抗辩】。而是一个好战政权,对武力的滥用与国际秩序的无视【针对辩方抗辩进行反驳,下句亦为如此】。同样的,本案被告所做出的,并非是一个不可归责的法律意见。而是一个,通过对关键事实的隐瞒,煽动决策层实施错误决策的犯罪行为。【对该赛的两个重要案情,即人道主义干预和律师从犯责任进行总结,并且针对辩方的陈述(预判)进行概括性的回应】
接下来的20分钟内【交代陈述时间】,检方将针对预审分庭所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武力使用明显违反《宪章》,以及从犯责任认定【用三个词组分别总结三个诉的内容,告诉法官后面的论证要点】,这三个争议问题,发表检方律师意见。”
(2)内容与结尾:精准法源&时间把握
法源是帮助法官了解选手对赛事问题掌握程度的重要标志物之一。而精准地表达法源出处,有助于佐证选手所引用法源的真实性。因此,在引用法源的时候,应将案件的司法阶段(PTC/TC/AC),文书类型(Judgement/Decision)以及段落号进行完整陈述。
而在材料的取舍方面,选手首先需要明确自己在时间限制下的陈述体量。在现实比赛中,20分钟的庭审,选手往往只有12-15分钟的时间进行陈述,而剩下的时间是用来回答法官的提问的。因此,选手需要了解自身在正常语速(千万千万不能快)的情况下,15分钟能讲多少字,以便在此字数下撰写自身的庭审稿。其次,在此字数限制下,许多要素的论证不能像书状一样完整地铺开陈述,此时不妨直接给出结论,并将论证过程简要记下旁边以备法官提问即可。
最后,各位选手可以为自己的三诉准备一个“一分钟稿”。因为在现实比赛中,由于选手与法官的问答用时难以把握,选手往往进展到三诉之时,所剩时间已然不多。在这“一分钟稿”内,选手需要将论点、要件、重要法源以及结论进行陈述,而事实分析方面可以进行简略,以便尽可能的抓住要点不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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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与回答
(1)如何看待提问
许多选手都曾对法官的提问视为洪水猛兽,犹恐避之不及。但实际上,法官的提问是各位选手得分,调整论证方向的极佳机遇。答问环节聚集了整个庭审的重点与核心,是各位选手向法官展示自身准备情况的机会。与此同时,法官的提问具有一定的导向作用,特别是当法官在一个问题上连续提出多个问题之时,选手需要及时把握法官提问的用意,适时调整论证的方向。
(2)可能的提问
A. ICC或国际刑法的背景知识
在庭辩问答过程中,许多法官顺带提问选手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的背景知识,此类知识虽然可能不涉及赛题讨论的核心问题,但这些知识确实是整个比赛的基础,同时也往往是法学本科或非国公方向研究生知识储备难以涉及之处。若选手在面对相关问题时未能进行回答,有可能在得分上(或者说是争取最佳辩手方面)则会有所劣势。因此,建议各位选手对《罗马规约》进行较为全面的了解,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重点条款,以便选手进行准备。
法院的基本知识:序言(法院的设立目的);第一条(法院的介绍)
法院的管辖范围:第五条(法院管辖的犯罪);第十一条(属时管辖权);第十二条(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第十三条(行使管辖权);第二十一条(适用的法律)
国际刑法的原则:第三编全部
程序性问题:第六十一条第七款(确认指控阶段的证明标准);第六十六条(无罪推定);第六十九条第四款(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采性)、第七款(排除非法证据)、第八十六条(缔约国的一般合作义务)
B. 法律渊源
选手引用的材料是否能在本法院适用,是法官在庭审中最常提问的问题。备赛时,选手必须对《罗马规约》第二十一条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进行熟记,并结合两个规约的评注对这两条进行深入了解。下面是我认为选手在引用材料时必须注意的问题。
《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为什么能在ICC中适用?如果论证《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已经成为了习惯国际法,那么习惯国际法在《罗马规约》第二十一条中的体现是什么,如何理解“国际法原则和规则”(ICCst, Article 21(1)(a))?
什么是“以前的判例所阐释的法律规则与原则(ICCst, Article 21(2))”?这个“以前的判例”是否仅限于ICC的判例?ICTY,ICTR等判例是否也属于这一范畴之内?
就算判例的规则能够被适用,那么选手引用的判例和赛题本身有什么关联?选手能否对其所引用的判例的案情有所了解?能否用一两句话总结?如果在ICC中适用ICTY和ICTR等判例的话,选手能否讲一下ICTY、ICTR等司法机构和ICC的联系?ICTY、ICTR等规约和ICC的规约规定是否一致?如果有不一致,那该如何解释?
如果引用ICJ的判例的话,能否作为binding的法源存在?如何解释《国际法院规约》第59条对适用ICJ判例的限制?
选手在引用法学家在其著作中的说理时,能否用ICJ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之学说”来解释其适用性?什么是“权威最高”的判断标准?选手对这些著作说理的作者是否有所了解?
如果引用国际组织或条约机构的文件与无效力的宣言,选手是否清楚这些文件的撰写专家是谁?是否权威?在国际社会上是否有反对或赞成的声音?如果是引用联大决议,选手是否清楚该决议的表决情况?国家投反对票的原因是什么?是认为该决议涉及的行为不合法?还是仅仅出于不能归因于法律确信的政治考量?
如果引用区域性法院或国内法院判例,如何解释这些判例的适用性?能否作为《罗马规约》第21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际法规则”的载体存在?做出判例的法院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该机构裁判所适用的标准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过高?(特别是欧洲人权法院的判例)
C. 赛题核心问题
至于三个诉的核心问题,是由每年的赛题所决定的。我个人建议各位选手首先需要对相关规定的评注进行仔细阅读,其次可以在网络论坛(如ejiltalk!、opiniojuris等)检索学者的相关见解,发掘赛题的争议点,以便选手进行准备。
D. 事实问题
在庭辩中,法官也常提问选手有关事实方面的问题。这种提问一方面是考察选手对事实的掌握情况,另一方面也是便于法官对核心事实的了解。在这一方面,建议选手们将赛题事实整理为一个时间轴,用简短的话总结每个时间点发生了什么事件,并标注这些事件处于赛题的第几页,第几段和第几行,以便法官针对选手的回答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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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辩中的个人行为
庭辩中选手的一举一动也是法官的评分标准之一,虽然占比较少,但也影响着法官对选手及其赛队的整体印象。
在这其中,首先需要注意的就是选手的个人礼貌问题,在作陈述之时,选手必须笔直站立,不可做撩头发,双手背叉,甚至是用手或笔指向法官或对方选手的举动;而在聆听陈述之时,选手以及坐在场下的队友们也不可交头接耳或弄出过为嘈杂的声音,以免影响庭审。
而第二个需要注意的是加强与法官的交流,模拟法庭不是辩论式的对抗,而是选手将其对赛题的理解与法官交流的过程。比如在涉及重要事实之时,选手可以适时提醒法官翻阅赛题原件。其次,选手不可长时间将目光放在其携带的稿件上,而是需要时时与场上三位法官进行眼神交流。这一行为不仅是对法官的尊重,也是证明选手对其所需陈述内容良好掌握的表现。
最后,选手必须对其准备的庭辩稿进行熟记,并在场上根据情况(详见“三方定位”部分)灵活应用,并尽可能地只在为临场回答法官的问题之时将目光放在稿件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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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坚守为笠,可度半载飘雪。勤苦为径,可越万重关山。大家参加模拟法庭竞赛,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模拟法庭有所希冀,有所渴求的。希望这篇推送能够为各位选手在追求自己目标的途中提供一些微小的帮助,也真心希望各位选手能够通过自身努力与勤奋,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
本文作者:吴寅飞
吉林大学法学院大四本科生
曾获奖项
2019年IHL季军、最佳辩方书状
2019年ICC中文赛国际赛季军
2019年ICC中文赛国内赛一等奖第一名、最佳庭辩第一名、最佳检方律师第一名
2020年ICC英文赛一等奖
2019年ICC英文赛一等奖
③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 专访2020年ICC中文赛一等奖辽宁大学赛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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