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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勿混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2017-06-25 财税地盘



 

一、风险描述

实行全面营改增后,部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混淆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税务处理差异,计算销项税额时错误适用低税率,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

 

二、关键词

增值税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三、案例分析

一家物流企业A(一般纳税人),名义上同托运人B签订货运代理合同,但合同内容中约定A收取全程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后A以自己名义委托实际承运人C完成该项运输服务。A以取得的运费收入按照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税率向托运人B开具运费发票计入销项,同时A收取实际承运人C向其开具运费发票作为进项抵扣。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属于经纪代理服务。在货运代理关系中,代理人A接受托运人B的委托,以委托人B的名义为其办理货物运输相关手续。代理人A以取得的代理费收入向托运人B开具代理服务发票,而运输发票是实际承运人C直接向托运人B开具的。

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指出,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属于交通运输服务。该业务中经营者A同托运人B签订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A以自己名义委托实际承运人C完成运输服务。显然在本案例中A公司这一业务实质上不属于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而是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故,A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的税率11%缴纳增值税。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第一条第一款第2项及第一条第六款第8项

 

五、小编建言

随着财税[2016]36号文件的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了营改增的试点,该文件中详细界定了交通运输服务及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内涵及外延,同时明确了“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但部分企业对政策了解滞后或理解偏差,易导致相关税务处理失当。

本案例再次提醒企业应及时了解掌握新政策,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特别是运输企业、货运代理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注意厘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税务处理差异,避免发生相关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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