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到底是个什么东西?
有很多网友让我讲讲三流一致的问题,但其实我很为难。因为税法上找不到“三流一致”的依据,实际工作中,有些基层税务机关要求“三流一致”也有违背市场交易规则的嫌疑。如果提到和此话题有关的两个文件主要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和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这个问题,无极小刀老师分析得更透彻,以下内容摘选自无极小刀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65aa97010102vep4.html)
一、“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的由来
事实上,“三流一致,方得抵扣”的规定并未明确见诸于任何现行的正式的增值税税政文件,仅散见于各级税务局稽查部门的稽查经验总结、稽查检查提纲或江湖上财税大师赚足眼球的滔滔演讲之中。也就是说,该政策并非税收公开文件的公开规定,不属于有效的税收政策。没有正式法源的政策,在行政执法中是不能作为执法依据的。
名不正,则言不顺。师出无名,引起非议纷纷,也就在所难免了。
那增值税实务中何以出现“三流不一致,不得抵扣”的潜规则的呢?中国古代成语“三人成虎”应该就是这类事情的典型注脚。
二、市场经济离不开商业信用,离不开发达的金融,离不开便捷的物流……
1、资金流方面。必要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信用体系即包括银行信用也包括商业信用等。对“资金流一致”的狭义理解,直接挤占了必要的商业信用的存在空间。而这,与我国现阶段正极力倡导的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方向是极不合拍的。
“三流一致”的狭义理解,要求资金流转一律点对点,直接排斥市场经济所依赖的信用体系,致使很多正常的金融结算、金融创新、商业信用等受到不正常的排斥。新兴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更是将深受压迫,前行艰难。
2、货物流方面。要求货物流完全的严格的点对点流转更是近乎荒唐。别说是在市场经济下,就是在计划经济下,也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只可能存在于原始的以物易物的简单经济中。
试想,注册在北京的甲企业向深圳的乙企业采购一批货物,销售给上海的丙企业。要求标的物首先必须运送到北京甲企业入库,然后再由北京发往上海。这样的政策是何等的荒唐。这绝不是一个正常商人所能做出的事。这也不是法制政府要求经济主体所做的事。——只有傻子才会这样干。
3、发票流方面。这是唯一可以要求一致的。
【结语】
“三流一致”,主要是防范发票虚开问题。但“三流”一致,未必就没有虚开问题。而“三流”不一致,也未必就一定会有虚开问题。到底有没有虚开问题,还得拿证据来说话。
因此,小刀在这里亮出增值税上的无极刀法:从来就没有什么“三流一致”。“三流一致”,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
李志远建议:从比较务实的角度来说,能做到“三流”一致,一定要“三流”一致;做不到的,要保证或证明业务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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