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建筑服务营改增适用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17-07-11 财税地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将营改增试点期间建筑服务等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四、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五、自2018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开展贴现、转贴现业务,以其实际持有票据期间取得的利息收入作为贷款服务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此前贴现机构已就贴现利息收入全额缴纳增值税的票据,转贴现机构转贴现利息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7月11日

本文来源于北京国税,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1、建筑企业的会计人员经常容易出错的5个疑点问题

2、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开专票了!但这些问题需留心

3、啪啪打脸,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减轻?

4、建筑企业挂靠业务税务风险管控

5、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项目分包管理的隐性风险

6、营改增后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需符合啥条件?

7、建筑施工企业如何申请办理百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8、提供建筑服务和转让、出租不动产如何开票?

9、建筑业与房产业应懂的税务知识

10、建筑业营改增后发票如何开具?

财税地盘开通了系列QQ群微信群

(在对话窗口中回复"QQ群"或在点菜单"更多—QQ交流群“)。

现在公众号有置顶功能了,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