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专票没毛病,却不允许抵扣,原因竟是这样的!
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设备后取得了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从开具到取得均符合现行规定、无任何违反税法及税收政策规定之处,也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了选择确认,但财务部的主管人员却告诉经办会计,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政策规定,不得用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经办会计听后觉得很诧异,为何这份完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用于抵扣呢?财务主管所说的不得用于抵扣的“现行政策”又是哪一项呢?您可能也会有同样的疑问吧,那就听小编慢慢来为您揭开这个谜。
这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是经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的企业,属于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科研机构。前述购买的设备是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国产实验设备。
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以及《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发布),符合规定条件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在2018年12月31日前采购的国产设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全额退还增值税。
当然,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经过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方可用于办理退税。而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应退税额,则为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那么,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认证通过或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确认,在办理完退还增值税的手续后,是否还能像取得的其他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呢?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对此予以了明确,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的,不得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购买国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可以在“申请退还增值税”与“进项税额抵扣”这两者之间选择一种方式,不得重复享受。由于某公司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此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按前述方式之一,用于申报退还增值税了,那么,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就不得再用于申报进项税额抵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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