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征收可以抵扣进项吗?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遇到很多企业提出这个问题:老师,简易征收不是不能抵扣进项吗,那我们取得对方开具的简易征收进项专票可不可以抵扣呢?
出现这个问题,是大家对简易征收的购销双方概念混淆导致的,下面我们对简易征收业务进行剖析。
简易征收方式原是仅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纳税额,其原理是销售额乘以征收率直接等于应纳税额,征收率一般较低,是为企业降低税负的一种方式。2016年5月1日后,为贯彻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征”要求,对部分行业和特定业务,企业可以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算纳税。而正是由于此种方式下税负较低,税法同时要求选择简易征收方式的业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此条也是引起大家误解的原因,但是请大家注意,此条针对的对象是发生税法规定且选择简易计税方式业务的企业,即货物或服务的销售方(取得收入方)。而取得该项业务发票的购买方,只要业务对应的用途不在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范围内,就可以认证抵扣当月销项税额。举例:
A企业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房屋给B企业,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价),选择简易征收方式计税应纳税额,因出租房屋支付中介费用10万元,取得进项0.6万元;B企业租入该房产用于办公。
在上述业务中,A企业租赁房屋缴纳增值税=100*5%=5万元,因选择简易征收方式,其对应的进项税额0.6万元不得抵扣。即当月需缴纳增值税5万元,转出进项0.6万元;B企业取得租赁进项5万元,用于办公经营,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采用简易征收方式的业务中,要分清销售和购买两方。销售方简易方式对应的进项不得抵扣;购买方取得的进项不分销售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还是简易计税方法,只要用途不违反税法规定,就可以认证抵扣。
截至目前:营改增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业务有: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试点前取得的固定资产(原形态)
6.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7.经认定的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8.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9.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1.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本文来源于中税普华(作者:张爱辉),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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