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关于11月1日起发票备注栏新增了“必填”的一项内容的说明
最近几天,微信上很多人都在传着11月1日期,增值税发票新增了备注必填项,而事实是什么呢?我们具体分析一下!
首先看一下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
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出口货物离岸价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的,其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以上可以看出,这种情况只是针对于生产企业代办出口退税行为而开的发票!那么有这种情况的企业到底开票时如何操作呢?是不是开票的时候直接在备注栏填写相关内容就可以呢?
答案当然不是,这种情况,首先必须升级自己的开票软件,将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170828,如下图
这就是最新版本的开票软件
软件升级后,进入开票软件,点击:系统设置--参数设置,大家就会发现软件中新增加了一项内容,叫做“委托代办退税”,如下图
如果上面选择“是”,那么开票时,发票备注栏会自动出现“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注意:此类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在发票开具方面要求生产企业“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一方面避免了生产企业向综服企业开具发票的“销售”形式掩盖了代理服务的实质,另一方面通过对这类特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也方便了退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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