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视同销售之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涉税分析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或多或少的都会发生一些向新老客户赠送礼品的活动,发生此类业务的企业,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是否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呢? 恰逢年末,企业此类业务频发,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梳理并分析一下关于企业购买礼品赠送客户,相关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规定,以便大家更好地处理此类视同销售问题,正确规避税收风险。
案例:甲公司为一家中型建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外购礼品赠送公司重要客户,该礼品购买时含税价格为11.7万元,甲公司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先为大家分析一下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1.视同销售情形的判定
视同销售情形的判定
小编分析:在企业所得税上,将外购的礼品赠送客户,资产权属已经发生转移,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2.
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
小编分析:
对于外购礼品赠送客户这类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应按以下原则处理:2016年度之前,外购的资产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按购入时的价格确认收入;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外购的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被移送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企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行为除了确认收入,还需确认成本即外购礼品的采购价格。如采购行为与赠送行为之间间隔时间不长,外购商品公允价值与采购价格相同,未发生增值或贬值。则此种情况下,视同销售收入与视同销售成本同时增加相同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
案例解析: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甲公司应调增视同销售收入11.7万元,视同销售成本11.7万元,对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无影响。而视同销售收入确认的同时增加了业务招待费以及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对于甲公司相关限额的确认有一定影响。
提示注意:企业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时,一要视同销售确定收入、成本;二要根据赠送礼品的不同性质确定扣除限额:如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如果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扣除;如果赠送礼品属于上述情形之外的,与本企业业务无关的则按照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增值税
1.
视同销售情形的判定
小编分析:
在增值税上,对于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是按视同销售处理还是不得抵扣进项税处理,各地税务机关的理解和执行尺度存在差异,也存在较大的税企争议。以下观点供大家参考:
总结一下,对于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增值税上有两种处理方法:
1.认定为无偿赠送,则应作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0年11月01日网上答疑,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认定为交际应酬消费,则应作不得抵扣进项税处理。目前天津、安徽有明确回复,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即不抵扣进项税。
对于小编而言,比较倾向于“作视同销售处理”,也就是说,外购礼品赠送客户时应确认视同销售销项税,同时对其购进货物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过在实际执行中,建议大家关注各省市或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口径,避免税企争议。
案例解析:在2016年10月,甲公司外购礼品赠送公司重要客户,此项业务应按视同销售处理。
2.
视同销售收入金额的确定
小编分析:
这类业务公司在管理上进行统一,如按视同销售处理,应统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避免视同销售业务增加公司税负。
案例解析:甲公司无最近时期销售该礼品的行为,因此应根据第二顺序确定该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按照销售该礼品的纳税人的销售价格作为视同销售的价格。甲公司计提销项税额=11.7÷(1+17%)×17%=1.7(万元),因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税可以抵扣,该业务增值税应纳税额=1.7-0=1.7(万元)。
提示注意:目前还有一种理解,即甲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赠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同时因用于个人消费,其进项税不得抵扣。小编认为该理解不准确,视同销售计提的销项税额应允许用其进项税额抵扣。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及分析的内容,视同销售是一种常见的涉税问题,在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处理规定有所不同,企业在判断其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时,要根据判定标准具体分析,正确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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