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公司拆借莫任性,读懂这些可节省上亿元税收
在如今创业的浪潮中,对于不少处在创业初期的企业主与财务人员,常常都会遇到一个问题,“将企业的对公账户上的存款暂借给股东,到底有没有风险?这个问题相信困扰着无数的财务人员与企业主,下面我们就来为大家说说股东与企业之间的借贷涉税风险。
一、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涉税问题的解析
1. 企业在无偿获取个人资金时,增值税涉税问题
上一篇我们在关于股东无偿借款的涉税问题中说到过,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文件规定,股东无偿借款给企业,不能够确认为视同销售的应税行为,因此,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的“贷款服务”,企业无需缴纳增值税,但是股东不要任性的以为只要是股东无偿借款给公司就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一旦税务机关认定股东具有以谋取税收利益为目的的,那么就会不作为视同销售的无偿借款,按照市场定价加以确认为销售收入,从而计征增值税。
2. 企业在获取股东资金时,印花税涉税问题
由于自然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的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加之无偿使用的合同账载金额为0,因此企业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个人有偿借款给企业涉税问题的解析
1. 企业在有偿获取股东资金时,增值税涉税问题
股东将资金有偿的借于企业,并收取相关利息,属于民间借贷行为,应当确认为自然人向企业提供“贷款服务”,并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
2. 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8]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规定:
(二)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如果提供借款的自然人属于企业股东,则借贷双方属于关联方。关联方之间的借贷利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还要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于此比例规定如下:金融企业的为5:1,其他企业:2:1。
三、企业借款给个人
1. 企业无偿借款给自然人增值税涉税问题
企业将资金无偿借给自然人使用,需做视同销售处理,并根据企业的纳税认定身份计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企业借款给自然人无偿使用,属于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因此应当视同销售服务,按照合理水平确定服务收入,计征 增值税,并应向自然人 提供发票。
2. 企业有偿借款给自然人增值税涉税问题
企业将资金有偿借给自然人使用,正常按照“贷款服务”计征增值税即可。
四、自然人与企业借款的涉税问题
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自然人没有从中获取任何收益,所以自然人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如果自然人将资金有偿的借于企业,那么自然就需要按照与企业的合同约定的利息,支付20%的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股东从该投资的企业中借款在一个纳税年度未归还欠款是会产生巨大的所得税风险的,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7月11日下发了《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规定:
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股东长期从企业借得资金使用,不仅要根据上述分析计征增值税,同时还有被视为“红利分配”,计征“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一定要引起重视。
最后附上一张关于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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