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售房时,开出不动产销售发票,会怎么样?
这是我在房地产营改增规则培训中问的问题。
当我问这个问题的时候,有位会计说:“蓝老师,房地产企业预售时不确认收入,所以,不能开销售不动产发票,而应该开税务总局量身定制的——不征税预收款发票。”
我们不能把税务问题仅仅理解为一些“正确的做法”、“通用的做法”、“税务要求的做法”,仅从表面去看待和处理税务问题,这样是不会长进的。
首先就是,提前开票,提前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所以应该确认销项税金99万元。1,000万÷1.11×11%≈99万。
而如果此时有90万进项可以抵扣,则实际上,只纳税9万元。
5按法律规定,房子要封顶才能预售。所以,正常情况下,预售时应该有巨额的进项税金了。
当然,有些开发商有本事,没有封顶也敢卖,有的开发商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封顶也没有取得足额的进项,这样进项就不多。
总之,估计90万元的进项,只是低估,没有高估。正常情况的话,进项应该大于销项,不交增值税。
如果要交9万增值税,就必须交9万。
但是,1,000万元的预售如果达到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现了真正的增值税,那么其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就可以抵税了。注意,没法退税,但可以抵税,本期抵不完下期接着抵。
开票当月,申报上体现的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 99万
进项税额 -90万
可抵缴额 -27万
本月预缴 27万
那么,本月实际纳税=9万元。
次月开票后,两月合计纳税27万+9万=36万元,低于原来的54万元。如果进项高,可以多开销项,反正不纳税,却导致了预缴税款的提前转回抵税,从而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换句话说,因为确认销项,交了9万元的增值税,导致预缴对应的纳税义务实现,预缴可以退27万元,现金上,就赚回了18万元。
6
只有把握住纳税义务的规则,而不被表面的做法、要求、常规所控制,税务工作中,每个地方,都可以找到堵住资金和利润跑冒滴漏的流失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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