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惠及更多纳税人,预计全年再减税600亿!
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
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扣除标准提升至500万元。
2、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扣除标准提升至500万元。
3、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扣除标准提升至500万元。
二是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一、二项措施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四是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第三、四、五项措施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
创业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天使个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采取以上七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同时,会议指出,加强落实普惠金融政策,让企业感受到融资成本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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