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川大地震十周年,一起来学习与公益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而今年的5月12日,亦是汶川大地震十周年纪念日。从灾难发生后的十年间,军人冲锋在前、政府援建支持、企业捐赠助力、个人爱心,源源不断的志愿服务和爱心捐赠涌向汶川,帮助灾区渡过难关及灾后重建。
汶川已挺过灾难,而志愿服务和公益的脚步从未停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足见党和国家对志愿服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视和关心。
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志愿服务条例》(国令第68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志愿服务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2018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那么,公益性捐赠到底能够享受哪些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呢?来来来,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公益性捐赠的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
注意事项
①非公益性的捐赠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②纳税人未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直接向受捐人进行的捐赠,不允许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③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比例部分的公益性捐赠,当年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捐赠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2月11日发布了《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该份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该份通知主要涉及企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五个“受限”。
受限内容 | 具体内容 | |
1 | 捐赠方式受限
|
仅限于间接捐赠,即通过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捐赠,而不能直接捐赠。
|
2 | 捐赠用途受限 | 只可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
3 | 捐赠本期税前扣除总额受限 |
不得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
|
4 | 捐赠结转税前扣除时间受限 | 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
5 | 扣除方式受限 | 应先扣除以前年底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
例题:某公司2017年捐赠200万,2018年捐赠400万。其中,各年会计利润如下:
情况一:2017年会计利润1000万,2018年会计利润2000万。
(1)2017年200万捐赠中本期税前扣除总额=1000×12%=120万;
2017年200万捐赠中未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部分即80万(200-120)在2018、2019、2020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2)2018年捐赠本期税前扣除总额=2000×12%=240万;
由于2017年结转有80万,根据《通知》规定,2017年结转的80万在2018年先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400万捐赠中在本期税前扣除金额为240—80=160万;
2018年400万捐赠中未在本期税前扣除的部分即400-160=240万,在2019、2020、2021年三年内税前扣除。
情况二:2017年会计利润—50万
由于会计利润<0,因此,2017年捐赠200万不得在2017年扣除,应在2018、2019、2020年前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捐赠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所得税捐赠扣除要注意是否符合捐赠全额扣除条件哦~
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30号)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宋庆龄基金会等6家单位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72号)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宋庆龄基金会、中国福利会、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中国扶贫基金会、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五、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的增值税相关问题
提问:某公司2018年通过厦门红十字会向灾区捐赠一批物资,取得合法票据,请问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待遇?
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该公司捐赠物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提问:某企业2018年通过中国福利会向灾区某学校捐赠了一处房产,取得合法票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吗?
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38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 )第二条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款等相关规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土地增值税。
本文来源于厦门国税微宣传,版权归作者所有,感谢作者的辛苦付出,若涉及版权请告知我们,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处理。我们对文中观点保持中立,仅供参考、交流之目的!
推荐阅读:
置顶功能:点开“财税地盘”公众号,点右上角人像按钮,然后点“置顶公众号”键,就可以将我们置顶了。这样,您就可以第一时间发现我们。
财税地盘开通了系列QQ群及微信群。(QQ交流群:44808534),与全国会计同行在线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