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关于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待遇的呼吁
标题:社区矫正工作者福利待遇 |
状态:已回复 |
姓名:佚** |
时间:2017-07-24 11:32 |
问题: |
1、社区矫正工作者工作量和单位在编的公务员不相上下,到手的工资近仅1600左右,着实太少。请问领导何时才会提高我们的工资。 2、女职工(社区矫正工作者)在生育期间产假严重缩水,如今放开二胎政策产假至今扔只享有90天的产假,而单位其在编的公务员产假则为180天,这是为何?为什么社区矫正工作者是按《劳动法》中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而在编公务员却是按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我们社区矫正工作者工资本来就低,难道连产假也要比人家低吗?如今放开二胎政策就连企业员工的产假最少也有158天,何况堂堂一个司法局,希望领导能够体恤我们,让我们享受同等待遇的产假,谢谢! |
回复: |
回复时间:2017-07-26 09:18 |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所反映的两个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司法协理员,使司法协理员成为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不可或缺的辅助力量,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必要的人力保障。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司法协理员待遇普遍较低,人员流动性大的问题。为此,我厅多次以专报件的形式向省委、省政府反映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15年11月,我厅联合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5〕241号)。文件中明确:“各地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按照15∶1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其薪资待遇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保证社会工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针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定社会工作者管理、培养、聘用、晋职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逐步规范管理。”但是,根据现行的财政制度,司法协理员的薪资待遇由当地确定,并由同级财政保障。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劳动用工自主管理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并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女职工孕期、产期及哺乳期的休息休假进行了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侵害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相关权益,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产生争议,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有疑问还可向当地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咨询。 |
标题:司法所社工工资待遇何时能提高? |
状态:已回复 |
姓名:叶** |
时间:2017-09-30 11:20 |
问题: |
我在福清市海口司法所当社工,岗位工作所管服刑人员为25人,每月工资2000元,实际到手不过1600元,我们金砖会议、国庆期间都有按照上级要求进行轮流值班,但没有加班费;乡村走访遇到无法开发票的情况,无法进行报销。并且,乡镇安排住宿,二人共用一间寝室,却只有一张床,向领导反映,2个月了,问题扔未解决。上级天天喊要提高司法社工待遇,可就是只听到雷声却不见雨点。 |
回复: |
回复时间:2017-10-09 08:25 |
您好,来信收悉!现将您所反映的问题答复如下: 我省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是我省社区矫正队伍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为我省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各地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组织社会组织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今年是特殊年份,厦门金砖会晤期间,全省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包括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工作者,在厦门金砖会晤期间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安保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 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社会组织工作者工作任务重,压力大,经常加班加点问题,社会组织工作者待遇普遍较低。为此,我厅非常重视,曾多次以专报件的形式向省委、省政府反映社会组织工作者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015年11月,我厅联合省综治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闽司〔2015〕241号),文件中明确:“各地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公开择优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按照15∶1比例配备社会工作者,其薪资待遇由各地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加强对购买服务资金的管理,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保证社会工作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五险一金’。针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定社会工作者管理、培养、聘用、晋职晋级等相关配套制度,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机制,逐步规范管理。”但是,根据现行的财政制度,社会组织工作者的薪资待遇由当地确定,并由同级财政保障。体制上,解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组织工作者上午工资待遇问题,短期内确有一定困难,我厅今后将一如既往地督促各地将文件中的要求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
编者语:近期,多位有着多年工作经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联系编者,希望公众号在关注社区矫正公务员队伍的同时,能多关注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今日,一位友人给编者发送福建省司法厅刊登的三则关于司法社工待遇的答复,引起笔者的关注:
根据今年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透露的数据,全国已有8万余名社会工作者在从事着社区矫正工作,他们在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在对社区服刑服刑纠正行为偏差、修复与家庭和社区关系、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等项目方面,提供了专业矫正服务,发挥了巨大作用。社区矫正管理局局长姜爱东在“2015国际社工日”主题微访谈活动中曾提出“既要有专职执法队伍,也要广泛动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以及社会组织、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种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用。”在今年7月25日,司法部在甘肃省嘉峪关市召开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座谈会,刘振宇副部长在会上强调,全国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采取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积极作用,努力开创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新局面。要加强统筹协调,优化政策环境,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有力支撑;注重培育扶持,丰富载体形式,为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铺路搭桥;加强分类指导,明确职责内容,形成执法管理职责与社会力量作用相对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要严格队伍管理,加强培训督导,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专业化水平;要从实际出发,用创新的思维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工作中的困难问题;要加大宣传引导,吸引更多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高度重视,全力做好社区矫正安全稳定。可见,各级均十分重视社会力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目前,根据笔者了解,各地社会工作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向社工组织购买服务,由社工组织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专业服务;二是政府通过聘用或者采取由劳务公司劳务派遣形式,雇佣社会工作者到社区矫正机构服务。无论采取哪种形式,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均已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均发挥了巨大作用,甚至在不少司法所中,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已经成为业务骨干,发挥着中流砥柱的作用。但与之不相匹配的是,在不少地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总体还是面临着待遇偏低问题,甚至不少地方仅仅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与其专业的社会服务形成巨大反差,严重削弱了工作积极性,难以形成拴心留人的环境。也正因为待遇偏低,在不少地方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队伍流动性大,骨干保留难等诸多问题,部分已经成为骨干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纷纷考公务员或者另谋高就。社区矫正是一项带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工作,从一名新人到成为骨干往往要经过一年甚至数年的磨砺,待遇偏低导致的队伍不稳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不得不值得我们重视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