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社区矫正法丨建议增加传染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对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电子定位”规定应进一步明确
草案二审稿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机构经过批准,可以采用电子定位手段,加强监督管理。
这三种情形是,违反法院禁止令的;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社区矫正机构对通过电子定位手段获得的信息应当严格保密,有关信息只能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超英说,草案中关于“电子定位”的规定,对草案的原规定在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予以了明确,进行了规范。但这里的“电子定位”具体指的是什么,尚不清楚。
他举例,电子定位可以有多种手段,比如手机定位,也有些地方用了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如果指手机定位的话,问题不大,如果指的是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那它的性质就已经相当于是戒具了,应该由刑事诉讼法规定更合适。
“在国外佩戴电子手环或脚环是作为刑事案件办理中保释的条件在使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没有要求进行电子定位的。规定让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社区矫正对象佩戴不可拆卸的电子手环,还需要慎重研究。” 王超英说。
建议应配备一定数量社区矫正警察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高友东建议,对进入社区的犯罪人员,一方面要对他们进行帮助、矫正,另一方面要做好防范监督、预防再犯,这需要一支统一、规范、法律化、职业化的执法队伍。
他建议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明确称为“社区矫正官”或“社区矫正警察”。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也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社区矫正警察,从而能够在社区服刑人员脱离监管、违反监管规定、发生违法犯罪或者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时,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建议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职业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军委员则提出,目前,在社区接受社区矫正的对象中,有一定比例的传染病人员,承担这部分人管理的社区矫正机关和工作人员的保护是缺位的,对他们的保障也是不足的。
他建议,在社区矫正法中增加对建立传染病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以及对社区矫正机构和工作人员的保障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全国人大代表黄美媚建议,应加强和完善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职业保障。社区矫正机构应为社区矫正警察以外的执法工作人员配备统一的制式服装、工作证件、防暴装备、执法记录仪、投保意外保险伤害保险、发放值班加班补贴和办案津贴等,保障其顺利开展工作和享受相应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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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