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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社区矫正法那几条的理解(1)

焦暄旺 智汇社矫 2022-03-31

 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全票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该法将于2020年7月1日实施。该法分为总则,机构、人员和职责,决定和接收,监督管理,教育帮扶,解除和终止,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63条。

社区矫正法的全文公布后,大家讨论颇为热烈,很多是围绕社区矫正监管方式与手段在探讨。笔者认为监管方式与手段在不违反社区矫正法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形式对有些规定具体化。今天,笔者想重点围绕人、才、物等方面宏观谈一下自己关注的几个法条的理解!

一、关于主体

(一)明确多主体参与

第八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笔者理解:该条表明社区矫正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综合性工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均是参与主体,均要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好社区矫正工作。否则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根据第六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检察院系统要改变以往只重视监督检查社区矫正机构的做法,要树立社区矫正大监督的思想,确保各个参与主体均能依法履职,确保衔接顺畅。同时,也是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工作,非一个部门能完成,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以利于统筹协调相关工作。

(二)关于社区矫正机构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社区矫正机构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司法所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委托,承担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笔者理解由于社区矫正机构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主体,这已经在刑诉法得到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社区矫正机构,笔者认为下一步社区矫正工作任务,但未设立社区矫正机构的地方均会陆续设立社区矫正机构,该条为社区矫正机构设立找到了法律上的依据。笔者认为,司法部也可以据此推进全国社区矫正机构的统一,以彻底解决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多种多样的乱象。

(三)关于人员

第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执法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实地查访等工作时,应当保护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

笔者理解前两条是从建设专业化队伍来讲,第二十六条笔者理解其实是赋予的执法权。首先讲专业化队伍,目前社区矫正机构队伍比较庞杂,部分工作上岗未有任何培训,也有些作为没有特长的安置部门,甚至部分社区矫正机构以临聘人员为主,此次第十条有两个重点,一是确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笔者理解应该以公务员为主。二是要求具有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为今后设立行业准入机制做了铺垫。笔者理解,通过今后大规模的开展培训提升现有人员素质和设立一定的准入门槛,将极大提升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能力素质。对于目前开展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更是鱼龙混杂,部分地方甚至演变为下岗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的场所,导致社会工作者参与者整体水平不高,专业化社工队伍较为缺乏,此次立法中提出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但同时笔者认为,相应的保障也必须跟上,没有足够的保障,难以吸引优秀的社工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此次法律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通信联络、信息化核查、实地查访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笔者理解,其实是赋予了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实务中,很多社区矫正工作者反映,需要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社区矫正对象相关信息,了解相关情况时,有些部门不配合。此次法律明确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笔者认为:下一步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将会配备有关执法证件,持证执法。作为一项执法工作,持证执法,统一执法服装是标配,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二、关于保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笔者理解:虽然这一条是立法的“标配,但笔者认为不可或缺。该条为社区矫正各个参与主体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给予了法律上的支撑。目前,各地对社区矫正的经费保障不尽相同,当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相信立法后,随着各地的宣讲,对社区矫正也会越来越重视,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力度也会相应的增加。笔者认为,该条也可作为司法部与财政部联合发文要求地方按照一定标准予以保障的法律支撑。

三、关于信息化

第五条 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笔者理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作为执行主体的社区矫正机构,在信息化运用中很多需要依托其他部门的信息,诸如我们的智慧矫正中,很多需要引入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数据,但在实务协调中,往往存在信息壁垒,协调难度较大。此次立法中提出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这一条在其他的法律中较为少见,笔者认为针对性较强,为下一步推进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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