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华侨摄影学会”、“如皋市诗词楹联学(协)会”相关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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盯着本地的某些非法社会组织,是因为他们破坏了法制秩序,不是针对某些人
一
昨天我们看到一个视频,有三个人在某酒店包厢给一堆荣誉证书盖章。
恰好视频中有一个画面比较清晰,让我们看到了盖的章是“如皋华侨摄影学会”,落款的时间是“二零二四年十月一日”。
“如皋华侨摄影学会”我们不是第一次提到,早在2023年7月31日,我们就在《又发现3家活跃于本地的社会组织似未依法登记》,当时我们曾提醒相关部门,这是一家疑似未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
看到这个视频后,我们又查询了一下,发现依然没有“如皋华侨摄影学会”的登记信息。
本着慎重的态度,我们在网上仔细搜索了相关的信息,发现2021年01月19日如皋日报曾经刊载了“如皋华侨摄影学会”成立的消息,相关的表述如下:如皋华侨摄影学会是如皋市侨联团体会员,是由爱好摄影艺术的侨界群众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同时我们也查到《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章程》第八条规定:中国侨联和县以上(含县级)各级侨联实行团体会员制。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或经各级侨联批准成立的归侨、侨眷组织的联谊会、校友会、学会、协会、商会等团体,承认本章程,可成为所在地侨联的团体会员。这里没有把在民政部门登记作为必要条件。
根据这个规定,我们可以把“如皋华侨摄影协会”视作经过如皋市侨联批准成立的学会。这样的话,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就是“如皋华侨摄影协会”作为团体会员算不算如皋市侨联的组织机构?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在上面的视频中,我们发现“如皋华侨摄影学会”有一枚公章。
根据相关的规定,刻制公章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或者信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新刻制公章的,应当提供(一)设立相关单位、组织、机构的批准文书;(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公函(介绍信);(三)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工作证原件。社会组织(含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村)民委员会新刻制公章的,应当提供(一)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二)经办人身份证原件。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书。
这也就意味着,除非“如皋华侨摄影协会”可以算作如皋市侨联的组织机构,可以根据如皋市侨联的批准文书、介绍信等材料刻制公章,否则就需要有民政部门的登记证书才能刻制公章。
此外,还有一个问题也很重要,“如皋华侨摄影学会”作为如皋市侨联的团体会员,如果未经民政部门登记,是否可以在如皋市侨联之外的范围内活动?我们检索到上述荣誉证书所载的赛事的征稿启事,它所面向的是“如皋市广大摄影家、摄影爱好者和摄影工作者”,这个范围显然超出了如皋市侨联。
上面提到的几个问题,我们未能检索到明确的规定,希望有懂行的朋友不吝赐教,一方面解了大家的疑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如皋华侨摄影学会”更好地发展。
二
研究“如皋华侨摄影学会”的时候,我们顺便检索了一下“如皋市人才学会”和“如皋市诗词楹联学会”的信息,未发现这两家协会的注册信息,未搜索到“如皋市人才学会”近期公开活动信息,不过我们发现了“如皋市诗词楹联学会”和“如皋市诗词楹联协会”近期的一些活动痕迹。
在网上我们搜索到《“九鼎杯”<沁园春·如皋>诗词大赛征稿启事》,其协办单位包括“如皋市诗词楹联学会”,这一机构未在民政机构登记注册,疑似非法社会组织。
另外,我们还发现如皋统战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如皋统战”2024年7月11日推送的《首届“季恺杯”中华诗词全国大赛获奖作品公示》中,“评委简介”部分刘聪泉先生的简介中包括“如皋市诗词楹联协会名誉会长”这一称谓,“如皋市诗词楹联协会”并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疑似非法社会组织。
希望相关单位遵纪守法,洁身自好,主动与非法社会组织划清界限。希望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及时调查处理这些疑似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铲除非法社会组织滋生土壤、净化社会组织生态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