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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研究 —— 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2017-01-09 和 军 任晓聪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

[摘要]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传统金融行业融合形成的新产业与新业态,是共享经济的重要创新实践,目前P2P网络借贷是其主要形态。互联网金融有助于创新金融产品、提升资金资源配置效率、实现金融运营去中介化、推动PPP模式的广泛应用等,但由于监管缺失及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近年来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频发,互联网金融遭遇发展障碍。针对上述问题,应通过制定完整的借贷规则、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等措施,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金融监管;信用体系

[作者简介]和军,辽宁大学经济学院教授;任晓聪,辽宁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引言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企业与传统金融机构借助相对安全的现代化信息技术,针对信息不对称和地域空间限制,积极开展支付结算、资金融通以及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兴金融业务模式。近年来,第三方支付、众筹、信息化金融机构及P2P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模式遍地开花,其中,P2P网络借贷是以拍拍贷、人人贷以及支付宝等为代表的基于不同网络节点之间的小额借贷交易,其本质是以互联网为依托进行的资金融通和民间借贷活动。长期困扰小微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贷款困难与投资渠道匮乏等诸多问题,成就了我国网络借贷的爆炸式增长。借助于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提升,众多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资源整合和金融产品创新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并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互联网金融直接由1.0时代跃升至2.0时代。

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2595家,较2014年增长1020家,P2P资金交易总量突破万亿,达到11805.65亿元,较2014年增长288.57%,历史累计成交额16312.15亿元。相较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和借贷规模井喷式的增长和发展,跑路、提现困难等欺诈平台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倒逼政府加强监管。2015年,我国网络借贷的问题平台多达896家,较2014年增长3.26倍,P2P网络借贷风险的倍增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由此,政府在2015年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部针对网络借贷监管法规,以加强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监管。

作为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破坏式发展”和经济发展的创新模式,共享经济通过将闲置、分散的社会海量资源进行平台化和协同化处理、归纳、供需匹配,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形态。共享经济能有效解决因过度消费而产生的大量闲置资源的浪费问题,有利于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的发展。共享经济利用互联网的跨时间与跨空间特征,不断压缩传统行业企业边界,提高市场供需匹配效率,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将“劳动者—企业—消费者”的传统商业模式逐步转向为“劳动者—共享平台—消费者”的共享经济商业模式。就互联网金融而言,共享经济可以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云储存等移动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构建互联网金融全新的信息共享、渠道共享、资源共享的行业平台,从而加速金融产品创新,消除资金资源错配,防范金融风险,促进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一、共享经济下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势

(一)有助于提升资金资源配置效率

配置效率低下以及金融资源错配现象长期存在,阻碍了经济的运行效率和经济发展。从企业自身角度来看,由于不同企业的自身风险、信用等级等方面的差异,导致社会资金大部分流向国有大型企业,而信誉不足以及缺乏抵押物的中小型企业则难以获得足够的流动资金。从地区角度来看,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社会资金不断向城市聚集,而农村金融供给长期不足。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来看,社会资金趋向东部以及沿海等发达地区,而流向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金融资金明显不足。在共享经济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互联网技术消除由于信息非对称引起的资金错配现象,实现普惠金融。P2P平台通过聚集社会闲散资金,进行平台供需匹配,将社会闲散资金与资金需求者进行数额与风险的匹配,将风险偏好强的借款人与资金需求急的借款人进行撮合,将风险偏好低的借款人与信誉良好的筹资人进行撮合,从而盘活社会资金,增大社会整体金融空间,满足不同类型与需求的资金供需者要求,进而达到社会金融资源的准确配对与合理配置。

  (二)有助于实现金融运营去中介化

  在传统金融运营模式中,以银行为龙头的金融机构充当着金融中介的角色,将金融市场的借贷双方进行划分与分割,阻断了融资人与出资人之间的联系,依靠自身的信息优势获取利润。由于信息成本的存在,出资人将获得比预期小的收益率,而融资人要花费更多的融资成本。在共享金融背景下,P2P网络借贷平台可以依靠现代信息搜索、传输技术以及互联网的开放性、共享性特征,为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可以相互搜索与匹配的平台,可以进行随时的相互搜索。同时,出资人可以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已经审核通过的融资人信息,了解融资人的基本状况,包括融资金额、资金用途、信用记录等重要金融信息,有效降低借贷双方信息非对称的情况,增加了借贷交易的可能性。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资金供需匹配服务,改变了传统金融直线式的价值链条,形成了独有的多元化价值网络链条,为融资人与出资人提供更多的交流与互动的机会,让交易双方直接参与,将风险分散到交易双方,弱化了金融中介的职能。

  (三)有助于创新金融产品并提供个性化服务

  银行、理财公司、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大部分都是预先制定,其中的购买初始金额、利率以及结算方式都是依照金融机构的设计固定不变,消费者只能根据制定好的产品机制与规则选择购买,而无法全面满足每个人独特的金融需求,并且产品结构单一,产品趋同性较强。随着共享经济理念在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传统金融产品服务发生根本性的转变,由“标准化与统一化”的金融产品转变到“个性化与定制化”的新型金融产品。P2P网络借贷平台将借助大数据技术对消费者的消费数据进行搜集与处理,通过云计算技术将搜集的消费数据进行分析与预测,对消费者的金融行为、消费习惯、支付偏好进行深度挖掘,并进行个性化的产品设计与金融服务。同时,消费者也可以运用共享经济理念,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主动提出所需要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包括金额、期限、交易方式以及利率等,有效的拓宽了金融产品的边界。

  (四)有助于提高金融知识水平和降低金融风险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的数量急剧上升,金融市场需求不断增加。然而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与服务复杂,费率不透明以及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匮乏,致使消费者承担的金融风险较大。因此,增强金融消费者的基本金融知识,对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P2P网络借贷模式可以依照共享经济的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帮助金融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选择合理的金融产品与服务,进而保证消费者的利益。同时,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信息,金融消费者之间将借助借贷平台不断进行互动与交流,通过金融知识的共享,得以快速成长。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根据国家监管标准,对平台的规范性进行把控,普及金融监管法律知识。

(五)有助于推动PPP模式的广泛应用

近年来,政府大力推进公私合作即PPP模式。PPP模式不仅是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一种融资模式,更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泉,对于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有效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减少系统性债务风险、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均具有重要意义。PPP模式的成功实施,依赖于在收益与风险平衡条件下充分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运营效率。互联网金融创新为PPP模式的大力推行提供了良好的融资渠道,可以通过探索“PPP+众筹”“PPP+P2P”两种融资与运营创新模式,广泛吸收社会资本,提高资金运用效率,推动PPP模式快速发展。

二、我国P2P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与主要障碍

(一)P2P网络借贷发展现状

2007年我国首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网的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开始。此后,随着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出,P2P网络借贷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

  1.P2P网络借贷平台数据增长迅猛,发展潜力无限

  2013年以来,得益于云计算、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借贷平台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随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落地,互联网金融被列入“十三五”发展规划,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进入到全新时代。截至2015年12月底,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达到2595家,相比于2014年的1575家,增长了1.65倍。平台数量的剧增,致使P2P网络借贷成交量也突破历史纪录,2015年全年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交量达到9823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成交量2528亿元,增长率达到288.57%。同时,由于2015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的原因,2015年上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平均注册资金显著提升,平均注册资本达到3885万元,较2014年平均注册资本2784万元,提升超过1000万元。并且,新上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注册资本大多介于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比例达到50%,而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占比达到15%。

  2.P2P贷款余额地域集中,收益水平逐渐下降

  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交易主要集中在北京、广东、浙江、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沿海地区,在三四线城市普及度不高。截至2015年12月底广东、山东、北京三省市分别以476家、329家、302家P2P网络借贷运营平台位居全国前三位。随着2015年政府出台若干有利于互联网发展的政策文件,湖北、四川、安徽等内陆地区的P2P网络借贷出现了快速发展状况。P2P网络借贷平台过度集中,致使各省网贷余额也出现过度集中现象。2015年底,北京、广东、上海分列累计贷款余额前三位,累计余额达到3498.18亿元,占据全国比例79.6%。其中,北京网贷余额遥遥领先,超过1800亿元,网贷余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平台达到128家,远超2014年的36家,增长速度较快。

  2013年互联网金融得到爆发式发展,互联网金融许多弊端逐渐显露,大量P2P平台违规操作,使得互联网金融风险逐渐增大。因此,政府在2015年连续发布众多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加大监管力度。随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持续深化,P2P网络借贷行业正逐步进入规范化发展阶段,过去依靠高利率吸引投资人的状况不复存在,大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逐步下调利率,回归到正常市场下的收益率。据统计,2015年P2P网络借贷市场综合收益率为13.29%,相比于2013年市场综合收益最大为21.25%,总共下降7.96%。此外,在2015年前11个月中综合收益率呈现单边下跌趋势。只有在12月底,由于年底资金的紧张,综合收益率小幅度上涨。

  3.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商业模式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过近9年的发展,其商业模式主要分为:信用与非信用模式、线上与混合模式、消费模式与经营模式三大种类。第一,信用与非信用模式。信用模式指的是P2P网络借贷不需要抵押,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确定信用等级并确定额度。P2P网络借贷信用模式对征信水平要求较高,贷款风险较大,资金回报率较高。非信用P2P网络借贷模式需要借款人进行一定的抵押,包括车辆、房屋等固定资产。该种模式安全性较高,资金回报率较低。第二,线上与综合模式。P2P网络借贷线上模式指的是P2P网络借贷平台只充当资金借贷的中介,制定资金交易方式并提供交易平台,对借贷资金按比例提取佣金,该种模式的P2P平台风险较低且收益稳定。混合型P2P网络借贷模式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既开展线上资金交易活动,也发展线下开发贷款客户业务。线上业务主营理财产品,以资金回报率吸引客户,线下业务主要以控制风险为主,使客户以最小的风险获得最大的收益。第三,消费模式与经营模式。该模式主要是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用途划分。P2P网络借贷消费模式面向广大消费者,属于消费金融,如旅游贷款和教育贷款。

  P2P经营模式针对的是融资难的中小微企业,其目的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现金流,经营模式风险性较大,需要P2P网络借贷平台对借款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及还款能力进行严格的审查。我国目前的问题平台主要为多平台自融自担保运营模式,如图4所示,平台控制人同时建立多个平台,各平台通过担保公司相互拆借资金。担保公司与平台关系密切,甚至属于同一集团或法人控制,其本质是平台自我担保。

  (二)P2P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障碍

  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资源整合和金融产品创新,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借贷困难等问题,填补了金融市场的空白,并逐渐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我国P2P网络借贷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以下原因:第一,互联网技术日趋成熟,助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大数据、云计算、云储存等现代互联网技术通过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流与挖掘,可以有效解决传统金融行业因缺乏完善的信用数据而存在的风险。第二,资金匹配成本低是P2P发展的根本优势。长久以来,我国金融市场资金供给低于需求,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对贷款审查严格,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等难题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依托于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一方面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取得的资金成本低、速度快、还款压力小;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供给方资金安全,投资风险低。第三,互联网金融得到政府支持,发展前景明朗。2015年,互联网金融首次在政府报告中提出,得到政府的公开支持。2016年,互联网金融被写入“十三五”规划当中,P2P网络借贷进入到前所未有的发展阶段。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野蛮式发展也导致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频发,具体而言,当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体系不健全,问题平台数量激增

  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一种,属于互联网借贷中介业务。截至2015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已达2595家,P2P网络借贷行业出现同质化的野蛮增长,一些不法平台打着网络金融的旗号进行赤裸裸的欺诈,大量问题平台的曝光引起消费者对于行业的恐慌并出现挤兑提现,使行业里的正规经营平台也受到冲击。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配套法规建设严重滞后,导致同期问题平台数量激增至896家,严重影响了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对消费者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当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监管机构等都处于立法空白境地,不能有效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方式、借贷模式、借贷利率确定等都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导致跑路、提现困难等欺诈平台的数量激增,严重影响了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

  2.信用体系不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过于简单

  当前,我国的整体信用环境处于较低水平,发展初期的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诸多公司涉足网络借贷行业,但行业差异较为明显,一些公司通过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三方担保等风控机制,实现了健康平稳的发展,而另一些公司成立之初就以欺诈为目的,最后以跑路结束,还有部分P2P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在宣传过程中夸大自身收益,弱化风险提示,以此诱导消费者盲目投资。监管的缺失以及风险防控机制的不健全严重影响了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征信体系的不完善也使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目前网贷企业的盈利性较差,线上和线下企业都难以实现盈利,大都处于亏损状态,如何开发出一种可持续的商业盈利模式,消除资金资源错配,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该行业急需探究的问题。

  3.金融配套设施建设不完善,市场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P2P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相应基础设施的支持,如法律基础、征信体系等。目前我国仍缺乏这些基础设施,同时对网贷行业的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机构不明确、监管措施不到位。直到2015年底,银监会连同多部门研究起草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我国才有了作为监管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之前长期法制基础的缺失使得整个行业的规范性较差。此外,我国商业银行的支付清算体系多不支持网贷企业的运作模式,P2P平台无法在商业银行开设托管账户,普遍使用第三方支付账户进行资金清算,银行和监管体系难以对其形成有效监督,使客户资金风险进一步增加。

三、共享经济下P2P互联网金融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对策

(一)建立统一的战略平台,制定完整借贷规则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云存储等互联网与移动信息交流技术,发挥共享金融的资源共享、渠道共享、风险共享机制,达到对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传统金融的封闭性相比,共享经济背景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是一个具有完整交易规则、信息对称、保障完善、人人平等的互联网借贷“生态圈”。这需要P2P网络借贷平台与银行、保险公司等传统金融机构进行合作,建立统一的金融战略平台。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征信和风控成本是未来互联网金融平台成败的关键和分水岭。第一,P2P网络借贷平台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交易规则,以实名制进行平台账号注册,并且需要将账号与身份证相同的电话与银行卡进行捆绑,以保证注册人身份的真实可靠,形成第一道防线;同时,需要借款人提供近6个月的收入证明,验证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确保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形成第二道防线。第二,将资金交托给银行进行保管,P2P网络借贷平台做到“不碰钱”“不吸钱”原则,避免平台违约或者跑路现象,消除交易双方顾虑心理,形成第三道防线。第三,强制将平台交易引入保险制度,在每笔交易中扣除一定的手续费进行强制保险。通过保险制度的引入一方面可以避免因借款人违约行为,给出资人造成经济损失;另一方面可以减少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纠纷,保证平台的日常交易秩序,从而形成第四道防线。第四,与征信机构进行业务合作。P2P网络借贷平台凭借征信机构的信用信息,可以对借款人进行准确的判断,避免风险与损失的发生。同时,征信机构也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交易记录以及借贷双方的信用进行统计,以扩大征信系统的规模,完善征信档案,从而形成第五道防线。

  (二)细化P2P网络借贷平台,注重附加值的创造

  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主要充当金融中介角色,其获利模式主要通过匹配资金供需双方,从已完成的借贷资金中扣除一部分比例作为佣金的获利模式。该种获利模式属于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基本获利模式,取得的收益有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金融的不断普及,市场上将会出现更多的金融服务需求,同时将会衍生出各种新的金融服务模式。此时,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在保证原有业务的前提下,将平台业务进行细分,为顾客提供更加精准的金融服务,形成客户与平台的良性循环。例如,P2P平台上一个完整的业务流程,包括前期的客户获取、信用征集,中期的借贷匹配以及后期的账款催收业务。当前,P2P网络借贷平台业务主要集中在前期的客户获取以及中期的借贷匹配,而征信业务与赊账催收业务还没有涉及。通过附加业务的发展,不仅可以为平台带来额外的经济收益,也会完善对客户的金融服务,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平台的出资人与借款人的不断增加,会吸引更多的资金进入到平台,平台资金规模可以成倍增长,加速平台资金的流动性,从而可以继续吸引借款人,形成平台与交易双方的良性循环。

  (三)加大监管力度,保持行业健康发展

  P2P网络借贷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在鼓励其发展的同时,要明确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加强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行业的监管应当包括政府的监管和行业自身的监管。第一,政府监管。政府作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有责任利用政府的调控手段引导新兴行业的发展方向。例如,建立行业准入标准,设定行业准入制度,对于不达标的平台坚决取缔;设立有关P2P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对于涉及非法集资、建立资金池以及提供平台担保的违规平台也要坚决取缔;对P2P平台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免费培训,普及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第二,平台自身监管。各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共同组织一个内部监管联盟,全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委派一名员工成为联盟一员,形成P2P网络借贷平台之间的监管,并设定奖罚机制。该监管联盟一方面可以以最小的成本形成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委派人员熟悉了解当前法规政策,起到在企业内部进行宣传的作用,从源头上杜绝违规现象发生。此外,P2P网络借贷平台还应当设立专职律师,为平台运营保驾护航,并在业务或项目完成后有效管理合同文件,封存记录相关资料,保证有据可查,避免违规经营。

  (四)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风险评价体系

  我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激增、跑路事件频发的很大原因在于准入门槛较低与信用体系建设的不完善。当前我国信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对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发展形成有益的指导和规范,导致P2P网络借贷呈疯狂野蛮式的发展。因此,规范P2P网络借贷健康有序发展的首要任务是健全完善相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使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有法可依,加大对P2P网络借贷参与主体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其次,政府要积极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快培育信用市场主体,尽快建设一批市场认可度高、资质良好的信用评级机构和征信机构。同时,政府应通过有资质的征信机构的信用背书,引导和培育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另外,风险防控机制过于简单使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部分P2P平台为吸引投资者,虚假夸大投资收益,而没有科学引入风险准备金制度、第三方担保等风险防控机制,容易导致跑路事件,对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因此,政府可借鉴发达国家P2P网络借贷行业成熟的风险评价体系建设实践,通过倡导行业自律发挥市场监督作用,进而促进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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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艳华

本文发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杂志2016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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