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文化的现代价值及其实践探析
[摘要]孝作为中华传统美德,在历史上有一个演变的过程,有祭祖祈福、传宗接代、善事父母、敬老忠君乃至全德等多重含义,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孝文化。孝因为过分泛化在近代受到众多批判,但在今天仍有重要的价值,它有助美德养成、保障家庭稳定和幸福、促进社会友善与和谐、培育家国情怀和责任意识。今天传承和发展孝文化,需要从孝德教育、理论建构、礼俗塑成、制度保障等多个方面入手。
[关键词]孝文化;历史传承;现代价值;孝道实践;孝德教育
[作者简介]郭清香,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副教授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近代道德革命研究”(项目编号:14BZX082)研究成果;本成果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经费支持。
孝是中华传统美德之一,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中起着塑造道德人格、保障家庭稳固、促进社会和谐、凝聚民族归属感等多方面的作用。《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指出,弘扬孝敬文化是传承中华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就要大力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中华传统美德。今天我们要在新的时代条件下继承、创新并弘扬传统孝文化,就需要搞清楚孝的现代含义,促进孝文化传承,并在社会制度层面保障孝文化的实践。
一、孝的历史变迁
“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 但在历史上,孝的含义和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孝最普遍的解释是“善事父母”。被称为辞书之祖的《尔雅》解释:“善父母为孝。”中国最早的字典《说文解字》对孝的解释为:“善事父母者。”这种解释高度概括了孝的主要含义为家庭亲子关系中为人子者的行为规范。但这并不是孝在历史上的全部含义,也不是孝最早的含义。
孝最早的含义是祭祀祖先求得福佑的意思。现在从文字记载上尚没有发现直接记载殷商时期孝的材料,但从已知商代的社会状况以及商周的文化传承可以推测,子孙对死去先祖鬼神的祭祀和祈福,是商代孝的重要内容。“国家大事,在祀与戎。”殷商时期几乎天天都有祭祀先祖和鬼神的活动,可见当时人对先祖的祭祀的重视程度。关于孝与祭祀的关系,西周的金文铭文给了很多说明。现留存的金文铭文刻在青铜器上,而青铜器多作为祭祀的礼器而存在。这些礼器上关于孝的说法证实孝的主要意思的祭祀祖先时对祖先的敬仰追念之情。这些金文铭文中,孝多与享联系在一起出现,如“享孝”“用孝用享”“用孝以享”。《尔雅·释诂》说:“享,孝也。”“享”和“孝”不仅常连用,并且互相解释。《说文解字》说:“享,献也。”享就是祭祀贡献祭品。可见,此时的“孝”是祭祀之义。
西周取代商而成为天下之主,特别强调天子——人之德的重要性,提出“以德配天”的说法。人们关注的焦点逐渐地从天转向人,从祖先转向现世。对于孝而言,除了继承了殷商祭祀追念祖先求得福佑的含义,还添加了奉养健在父母的新含义。如《尚书·酒诰》记载:“妹土嗣而股肱,纯其艺黍稷,奔走事厥考厥长,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辛苦劳作的目的是为了孝养健在的父母。这开启了孝之“善事父母”的含义。
孝还有一重重要的含义是敬老。孝字甲骨文的字形好似一个后生扶着一位老者,《说文解字》解释孝:“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之敬老的含义确切从何时何处引出尚不明确,但中国重视养老的风俗古亦有之,这与农耕文化对有经验的老者的重视密切相关。秦汉之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和“不独亲其亲”的大同理想依据“亲亲而仁民”的逻辑,强化了孝之敬老的含义。
孝还有一种写法,上爻下子。《礼记·祭统》中说:“孝,从爻从子。效也,子承爻也,善事父母也。”学者猜测“爻”和“子”字都与传宗接代有关,后世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规定,当是继承了孝所包含的传宗接代的要求。而“效”字的基本意思是仿效,意思是孝要求儿子仿效父亲,有继承父志之意。孔子说过:“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可见,这种对孝的解释既包含有祖先崇拜的意味,又强调善事父母的含义。
春秋时期的儒家对孝进行了继承发展和创新,丰富和发展了孝的内涵。明确了孝作为子对父伦理关系的规范意义,并详细规定了孝的具体要求,如养、敬、无违于礼、游必有方、和颜悦色、几谏等等;淡化了孝的祭祀先祖求得福佑的功能,转化为慎终追远、继志追念的意义。此外,提升了孝在儒家伦理道德规范体系的地位,把孝视为众德之源、总德之本,成为整个伦理理论的核心。孔子说:“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如此一来,孝不再是贵族的特权,成为协调亲子关系的普遍规范,确定了“善事父母”的基本面貌。由此,孝完成了从神本到人本、由宗教道德到家庭道德的演变。
汉代是孝从家庭伦理走向社会伦理和政治伦理的关键时期,完成了“移孝为忠”“孝治天下”的理论论证和实践推广。随着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体系取得独尊地位,由《孝经》《礼记》泛化的儒家孝道,开始起到维护君主权威、稳定社会等级秩序的价值。“三纲”学说系统化、理论化了孝治,孝与忠相辅相成,成为社会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以孝治天下”在家国一体的思维模式下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功,成为此后社会治理的理论前提。由此出发,孝成了元德,也几乎成了全德。
汉代极其重视孝,把孝由建立在父子亲情之上的家庭美德变为建立在政治利益之上的政治伦理,看似提升了孝的地位和作用,实际上推动了孝的功利化、虚无化、形式化甚至迷信化。在社会实践中出现了很多利用孝取得个人利益、达到个人不当目的的实例。到了宋明时期,程朱理学把孝推向极端化,孝的绝对性和约束性进一步加强。忠孝不能两全时不分情况必须以忠为优先的价值导向,严酷的父权——“父要子死子不得不死”、子必须对父无条件服从的强制要求,都是孝畸形发展的典型表现。这种极端化的趋势一直发展到近代,引发了近代学者对孝道的全面批判。
孝在近代受到的批判是全方位的。由于社会结构的变迁和西方新观念的影响,传统孝道遭到严厉地批判。辛亥革命之后,承载传统孝观念的制度支撑被打断,对孝的批判日益激烈,甚至掀起了一场“非孝”运动。上至启蒙先驱,下至学堂后辈,言辞激烈,似乎所有的罪过都是“孝”造出来的。近代学者对传统孝道的批判,虽以否定孝道为目的,但实际上起到了为“孝”正本清源的作用。近代对孝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孝与封建制度结合在一起,孝道不利于新制度的建立;孝和祖宗崇拜是迷信,与科学相违背的;孝强调单向的义务,以牺牲子代为代价;孝抹杀了子女的个性,束缚了个人自由。这些批判从社会制度、时代精神、家庭伦理、个人德性多层次对角度对传统孝道进行了批判,在当时就引发了人们对传统孝道的反思和建构新的孝道的思考。
孝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孝的内涵不是固定不变的。从最早的祭祀祈福、祖先崇拜的神本立场,到传宗接代、善事父母的人本立场,后又推广为社会中的敬老规范和政治中的忠孝观念,乃至近代受到的各种批判,说到底都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密切相关。因而孝文化发展到今天,也有必要根据时代的特色和要求作出合理地调整。
二、孝文化的现代价值
孝之所以能够被看做“百善之先”,因为在历史的发展中它涵盖了多层含义。它不仅是个人美德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伦理的基本规范;它不仅让人们关注凡俗的生活,还启发人思考人生的价值和意义,它起作用的范围不限制在家庭内部,而是延伸到了社会和国家;它的推动力量不仅是信仰和亲情,而且包括国家政治的力量。孝不仅仅是家庭伦理中对子女行为的规定,而且形成了涵盖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的文化系统。
1.有助美德养成
培养美德是将人本性中最好的部分表现出来,将人之为人的本质实现出来,从而使人成为卓越的人。美德的培养不是一日之功,需要长时间的努力积累;美德的养成也不是空想就成,需要有个实在落脚处。孝就是美德培养的最好起点和着手处。《孝经》称:“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就是看到孝在个人美德培养方面的关键作用。从美德培养的过程来看,孝是美德培养的起点。美德的培养需要从小做起,而人从小在家庭中长大,与父母朝夕相处,如何对待父母是最早的人际交往的课题。美德的培养和一般知识的获得不同,它需要内在情感的参与。学习了大量礼制规范的人,如果没有道德情感的支撑,他只会逃避性地不违反规范,而不会主动积极地遵守规范。家庭中亲子间天然的情感,帮助人在接受规范时可以达到心悦诚服的内在触动。由此出发,在接受社会规范时,可以按照家庭教育得到的经验,从情感上理解规范的作用并加以遵从,而不仅仅是被动地接受。只有如此,才能完成个人美德的养成。
2.保障家庭稳定和幸福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现代家庭的主要模式是夫妻加子女的核心家庭和祖孙三代的主干家庭,其中横向的夫妻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和纵向的代际关系组成了家庭关系的全部内容,夫妻关系和代际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主体。代际关系中包含两个方向,一是长辈对待晚辈,包括祖父母对孙、父母对子;二是晚辈对待长辈,包括孙对祖父母和子对父母。后者是孝处理的内容。孝的核心含义是“善事父母”,这里的父母包括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可见,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孝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家庭的稳定需要物质的基础,尤其当人年老无力之时需要子女的扶助。孝的最基本内容是养,要求子女在物质上帮助父母。家庭的维系更需要精神的富足,家庭人伦关系的基础是血缘亲情,孝规范制定的目的,就是维系亲情,使家庭成为其乐融融的生活场所。孔子和弟子讨论什么是孝,孔子说:“色难”。这道出了子女对父母保持和颜悦色的难度,因而需要孝伦理来特别强调子女对父母要保持好的态度,使他们得到精神上的愉悦。二十四孝之一的“老莱子彩衣娱亲”之所以得到千古流传,也是真切地反映出父母尤其是年老的父母精神上对亲情的需要格外强烈。
3.促进社会友善与和谐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的稳定和幸福必然会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和美好。老龄化社会提出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养老。据中国人民大学2014年所做的中国老年社会追踪调查(CLASS)结果表明,就实际养老状况而言,家庭养老仍然是当前养老的主要形式:有80.1%的子女给老年父母提供经济支持,在有照料需求的老人中,子女承担照料责任的占到51.25%,超过八成的老年人认为自己和子女感情亲近。中国传统有“儿孙绕膝,颐养天年”的文化,能与子女以及孙辈一起度过晚年是幸福人生的一部分。此次调查也显示,家庭养老是很多老年人的期望,选择在自己家或子女家养老的老年人占到94.16%强。而关于“您认为老年人的照料应该主要由谁承担”,有48.53%的老年人认为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应该是子女,农村老人该想法更加强烈,达到58.68%。总体上,居家养老是九成以上老年人的养老期望,约一半的老年人希望由子女承担主要照料责任。除此之外,孝内在的尊老助老的含义,对促进人际关系的友善从而建构和谐社会有重要的意义。孝从字形上看,是一个后生小子扶着一位老者。甲骨文形成的时代,社会的特点是熟人社会,每个人打交道的对象都不是陌生人,甚至人与人之间总有某种亲属关系,因而处理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孝的要求很容易扩展为乡邻熟人之间年轻者扶助年长者的要求。随着儒家“泛爱众而亲仁”“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等思想的普及,孝之敬老助老的范围越来越大,对象越来越普及。时至今日,社会已经由“熟人社会”发展为“陌生人社会”,孝之敬老助老的含义并不能因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疏远而失去意义,反而因为人们日常遇到陌生人频率的增高而增加了必要性。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虽然失去了亲密性,但人与人基本的尊重和互助是任何一个社会都必须有的。老年人因为生理心理的原因,更需要得到尊重和帮助。孝文化的推行,必然会增加老年人的被认同感和幸福感,也可以在老年人和年轻人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实现代际间的和谐,促进和谐社会的建构。
4.培育家国情怀和责任意识
中国文化有“修身、齐国、治国、平天下”的传统,家庭与国家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孝始于家庭,可以终于国家。“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孝基于子女对父母的亲情而规范代际间的伦理关系。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虽然没有亲情作为基础,但有着可与亲情相比拟的深厚感情,因而由亲子之间的关系可以推出公民个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道德规范。在传统社会中,忠和孝的纠结、大义与小义的取舍留下了很多感人至深的故事。今天,忠于祖国依然是基本的道德要求,爱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内容之一。传统孝道强调“继志述事”,为亲扬名。积极入世,忠于职守,勇担责任,是孝的应有之义。《孝经》中就说:“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是有很深刻的道理的。因而,认真完成社会职责,是孝子所当为,家庭之私和国家之公在这一点合二为一。今天,个人、家庭、国家和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每个公民尽职尽责,既是为个人家庭,也是为国家民族。个人对父母长者的孝敬之心,为社会国家的建设忠于职守,便可推动中国梦的实现。
三、孝文化的传承实践
孝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特点,其价值和意义不仅仅限于传统,今天仍然有必要弘扬和发展孝文化,提倡孝老爱亲的中华传统美德。孝文化在实践方面的传承推广,不仅需要进行孝道美德教育,还需要学界对孝文化概念和理论的澄清、社会对孝文化氛围的建构以及国家提供制度的保障。
1.孝德教育
个人美德教育是孝文化推广最基本的措施。作为中华美德之一,孝德的发扬首先要从个人的道德教育入手。其中,家庭、学校和社会都是重要的教育场所。首先,孝的核心含义是“善事父母”,处理的是家庭中代际之间的关系,因而家庭孝德教育是最初也是最重要的环节。父母的言传身教会对子女的孝德养成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父母通过讲故事、立规矩、言语规劝、以及亲身示范等方式告诉子女应该如何对待父母和老人,这对孩子一生孝德的养成都是至关重要的。其次,学校是孝德教育的强化阶段。学校中师生正常关系的建立本身就包含着敬长的内容。此外,学校可以通过思想品德课、国学课、语文课等多学科课程传达孝亲敬老的观念;还可以通过组织各种课外活动,加强学生对父母乃至社会的感恩意识以及对长者的尊敬之情。再次,社会孝德教育的最大特点是潜移默化。通常社会并不直接进行孝德的教育,而是通过各种示范和鼓励的形式来倡导孝亲敬老的美德。社会孝德教育的主体并不十分明确,在一定的条件下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教育的主体,这一点决定了社会孝德教育的内容很难把控,很大程度上仰仗社会风气的支持。同时,社会孝德教育的客体也很不确定,每一个人——包括儿童和成人——也都可以成为受教育的客体。因此,社会孝德教育的范围更广,形式也更为灵活。
2.理论建构
孝文化有着悠久历史,孝的概念内涵在历史上屡有变迁,孝与非孝的争论也屡见不鲜。明确了孝文化在今天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并不意味着自然地解决了孝文化应当如何的问题。因而,建构符合现时代的新型孝文化无疑是理论界亟须解决的任务。新型孝文化是针对传统孝文化的弊端和社会的时代要求而提出的。首先,应该肯定孝文化中符合人之常情具有普遍价值的义理,如“善事父母”,无论在哪个时代,只要家庭存在,就必然存在善事父母的要求,只是在如何“善事父母”的具体要求上会有很大的差异。其次,要剔除不符合人性和时代要求的规范,如不加分辨的“愚孝”、盲目的“顺从”、个人人格的丧失、单向义务的强调等。再次,它要重新吸收和解释仍然适用于今天的部分,如敬亲养志、敬老助老等要求可以直接采用,而“移孝为忠”“慎终追远”等规范则需要重新解释。最后,合理扩充和引申出符合时代要求的内涵,如面对平等、人格、博爱等新观念的挑战,需要对传统孝观念进行合理的扩充和引申。如此一来,新型孝文化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养敬。养是子女对老年父母物质需要的满足,敬则是对他们精神需要的满足,二者皆来自于老龄化社会的要求和现实中屡屡暴露的问题。养和敬都是传统孝道的基本要求。二是平等。传统孝道过于强调子对亲的和顺造成了子代人格的压抑和保守,由此影响到整个民族性格的形成。新型孝道要提倡亲子人格平等,平等对话。这可以从传统“几谏”“弗辱”等要求中转化、扩充而来。三是博爱。传统孝文化一直有敬老助老的内涵,将孝推广到社会中成为普遍的敬老规范,这在现代社会中仍然需要大力发扬。四是忠爱。“移孝为忠”自汉代确立,在历史上正负作用都有。今天应该转换一下视角,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上看待人对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责任,重新解释孝道之热爱祖国、忠于公义的含义。五是追思。孝的最初含义是祭祀以求福报,孝文化中祭祖的作用被近代学者批评为“迷信”。今天重新审视孝之祭祀含义,从中凝练出纪念、追思的意义,这可以帮助思考人的情感归宿和人生意义等问题。
3.礼俗塑成
中国素有“礼仪之邦”的美誉。礼俗通过对特定时节的规定形成一定的风俗,起到熏陶教化的作用。礼俗通常是对人生中重要时间点的仪式化的纪念。正因为仪式化,使得我们在特殊的时刻庄重严肃地面对自己、面对人生,而后将自己的感触和思考贯穿到日常的生活中。对个人而言,礼俗可以包括出生礼、成年礼、婚礼、寿礼等;对于社会而言,礼俗的重要载体是传统节日。传统中关于孝的礼俗有很多,这些礼俗从各个方面传达了孝亲敬老的理念,起到化成风俗、教导民众的作用。今天仍然可以继承和发掘这些礼俗。首先,从家庭方面讲,涉及孝的礼俗最重要的是寿礼和祭祀。通常寿礼之时,儿女齐聚一堂,兴高采烈地祝福父母能够健康长寿。与此同时,全家人会一起回忆过去,畅想未来。老人将自己的人生感悟、经验教训传达给子女;子女触景生情,尤其是已为人父母的子女,对照自己的经历,更理解父母的辛苦和不易,感念父母的恩德;对孙辈而言,借助正式的理解,学会敬重老人。祭祀死去的亲人如今不再有寻求福佑的意思,只是寄托思念的方式。这种礼俗同样可以通过追慕先人功德,激发后人积极上进、投身社会、承担责任的热情。其次,从社会方面讲,与孝有关的礼俗非常多。春节、中秋节等合家团圆的节日,老少一堂,全家人相亲相爱,父母之慈和子女之孝在此时都能充分体现。清明节是祭拜去世亲人的节日,在此时间,慎终追远,纪念缅怀亲人,一方面引发人们对生命的思考,另一方面借敬祖报本传统体会报恩之义,强化亲情和责任感。重阳节是为天下老人特设的节日,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尊重,也对年轻人起到教化的作用。一些来自西方的节日也有教育民众孝亲敬老的作用,如父亲节和母亲节。礼俗喜闻乐见,参与人数多,影响力大,更容易为人们认可。而礼俗最易化成风俗,陶冶民风,形成孝亲敬老的社会氛围,影响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孝文化的实践和推广,不能忽视礼俗的作用。
4.制度保障
孝的问题不仅是家庭内部的问题,也是全社会的问题。因此,孝文化的实践和推广需要得到社会制度的保障。首先,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最有力量的制度保障来源于法律。现代社会的精神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其他的法律对此也有规定,如《婚姻家庭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不仅要赡养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关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给予扶助。当年老、体弱、病残时,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2013年更是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国家还出台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力图让老年人有更好的养老条件。关于孝亲敬老的这些法律规定,对孝文化的实践和推广有强制、指引、宣传、评价和教育的多方面的作用,是孝文化实施的最基础也是最有力的支持。其次,需要保障制度的保障。孝文化面对的主要是老年人,在整个社会中属于需要特别帮助的弱势群体,需要国家的保障制度能够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保障他们度过晚年的基本条件。《劳动法》第70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因此,国家必须确立和逐步完善退休制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制度,保障老年人权益,减少他们的后顾之忧。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从社会物质保障方面保障老人的基本生存需要,减少家庭的养老负担,也减少了家庭的很多顾虑和矛盾,对于促进个人幸福家庭和睦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再次,需要评价监督制度的保障。法律本身有评价监督的功能,但由于民众经常有“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就要伤感情”等顾虑,涉及孝亲敬老的问题多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因而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评价监督功能大打折扣,这就有必要发挥各种舆论渠道评价监督力量的作用,凸显社会的正能量和主导价值观。评价监督制度不仅要大力宣传孝亲敬老典型,还需要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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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瑞山
(本文发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杂志2017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