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普法小课堂】你知道吗?考试作弊也会入刑
随着一年一度的高考落下帷幕,许多考生和家长们终于松了一口气,然而,高考只是我们人生中比较重要的一次考试,在以后的学习工作过程中,我们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考试,这些考试对我们的职业生涯同样重要,今天我们要聊的不是考试,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为《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一项罪名,那就是考试作弊犯罪,许多朋友可能参加过很多考试,却不知道考试作弊还有可能涉及犯罪,今天就来给大家普及一下关于考试作弊的刑法小知识。
2015年8月29日下午三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
考试作弊犯罪就是本次刑法修正案新增加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条共分为三款,分别规定了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
《刑法修正案(九)》明确规定的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这里所说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有严格限定,仅指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所确定的国家层面的考试,包括:
1.中考、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学业考试
2.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考试等社会证书类考试
3.司法职业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证考试等资格类考试
4.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等招录考试
依据法律规定的考试,大多是国家某个部委组织的国家统一考试,但也有地方或某个行业依据法律规定组织的考试,例如,各省公务员考试、各省驾照考试也是本罪的考试。所以,大家在省考和考驾照的时候千万不能作弊哦。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刑法处罚以下考试作弊行为:
1.组织他人考试作弊。这里的他人不仅包括考生,还包括考生家长、监考老师或者相关辅导教师等。
2.为他人的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这里的其他帮助,包括为组织者运送作弊学生,安排替考者住宿,为被组织的考生、家长或监考人员传递与作弊有关的纸条或其他信息等情形。
3.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这里的试题答案要求是真实的,不能是虚假的,但不要求完全真实。非法出售试题、答案的对象不仅包括参加考试的人,也包括不参加考试的人。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
对替考的双方都要定罪量刑。根据该条修正案第三款的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措施,所以广大考生朋友应当诚实应试,绝不要以身试法。
对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另外,新修订的教育法规定:国家教育考试作弊可禁考3年。所以,刑法对考试作弊的处罚还是很严厉的哦。
怎么了?嫌法律条文太枯燥?下面小编再奉上几个小小案例:
长春市宽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显示,张某经人介绍,代替一名考生参加2016年的高考。当年6月7日,张某在长春市第四十八中学考点代考,上午考语文,他蒙混过关。下午考数学时,张某被监考老师当场抓获并带到公安机关。
2016年11月,宽城区法院作出判决,综合考虑张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坦白情节,判决其犯代替考试罪,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月14日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开庭审理侯某、虎某代替考试罪一案,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二被告均被判处拘役1个月。据介绍,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将“替考”入刑并施行后,北京法院审结的首例考研替考入刑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间被告人虎某通过他人联系被告人侯某,让其代替自己参加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2015年12月26日上午,被告人侯某在某大学教学楼第43考场,代替被告人虎某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被告人侯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虎某于2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二人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代替他人参加、被告人虎某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均构成代替考试罪。检方指控侯某、虎某犯代替考试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鉴于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虎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诚悔罪,法院以代替考试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处被告人虎某拘役1个月,罚金人民币8000元。
6月13日上午,平阴车管所组织的驾考科目一考试中,50岁的济阳农民杨某携带纽扣摄像机和隐藏式耳麦入场,答题飞速,引来民警怀疑。9:16入场考试,他10分钟就答完考卷,得分95,据当时监考的民警透露,这和他的年龄段表现不符,“答题太快了”。
其实,他刚进入考场就被民警注意。“我站在他身后时,发现他一道题都答不出来,前脚刚离开,他就答题飞快。很可疑。”民警说,杨某交卷后,他仔细一看发现了问题:一般人衣服上的纽扣都是针线固定,而杨某体恤衫上的纽扣却没有针线。民警一碰,纽扣竟掉落到衣服里面,仔细检查发现,竟是一个纽扣摄像头。
经调查,考场外有人接应杨某,摄像头拍下考题后,会有人通过无线传输设备告诉他答案。民警立即对考场外的违法分子进行堵截。与此同时,违法分子也发现了杨某作弊被抓,立即驾车逃窜。
当日,平阴警方在孝里高速口将逃跑的嫌疑人抓获,嫌疑人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被刑事拘留,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一年内不得再次参考。据悉,这是济南首次为驾考作弊案刑拘组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