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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价值取向与制度变迁下英国规划法律体系的演进、特征和启示【抢先版】

李经纬 田莉 国际城市规划 2023-08-28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价值取向与制度变迁下英国规划法律体系的演进、特征和启示》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作为现代城市规划的发源地,英国的规划体系自20世纪初期形成以来经历了多次变迁。其规划法律体系的演进历程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表1):
 

(1)1947—2004年:以发展规划为基础的规划法;

(2)2004—2011年:针对区域规划和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的立法;

(3)2011—2016年:地方主义回归下的规划立法。
 

表1  英国规划立法的背景与空间规划体系结构的演变


英国规划的法规体系包括规划核心法规、规划从属法规、规划专项法规以及与核心法规平行的相关法规,其中核心法规和从属法规构成了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核心体系(图1)。
 

图1  英国的规划法规体系
 
英国的规划体系变革是由规划立法引领的,其现有的规划体系是基于2004年《规划和强制征购法》建立起来的,后于2011年出台了《地方主义法》,除伦敦规划外,废除传统的区域空间战略,正式引入邻里规划,形成了以地方规划为主导的规划体系(图2)。
 

图2  2004年《规划和强制征购法》和2011年《地方主义法》确定的英国规划体系变革

 
纵观过去30多年来英国规划立法的变迁历程,随着政治经济背景的变化,经济自由主义与国家干预主义此消彼长,直接影响了规划法律和体系的变迁,呈现出以下特征:
 
(1)演进与延续:规划立法体系呈现出较强的时效性特征,但也有很多规划实践制度被保留下来,如规划得益、项目审查的“实质性考量”、规划救济等。
(2)高效与实用主义:2012年发布的《国家规划政策框架》仅65页,原有200多种、共计1000多页的规划法规和政策文件被废止;同时为恢复地方经济增长的活力,英国政府简化了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此外,还非常注重实施评估,规划评估都贯穿了编制、实施中和实施后三个阶段。
(3)区域空间战略确立与废除的影响:2004年废除了结构规划,却致使新的区域空间战略与地方规划之间缺乏桥梁,《规划和强制征购法》的出台强调了跨区域的协调合作,通过设立区域规划机构来保证区域空间战略的修订具有可实施性。2011年,区域空间战略被废除,政府为了鼓励不同地方规划机构进行合作,通过设定部门间合作的法律义务予以保障。
(4)地方分权和多方治理机制的形成:2011年地方权力进一步下放,在地方规划制定过程中,首次提出需要提供公众参与报告,而邻里规划的法定化,也使公众有了更多参与规划的渠道,成为多方治理的一种新形式。
 
我国正处于建立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关键时期,亟须进行国土空间规划立法。借鉴英国过去30多年来规划法律体系和规划体系变迁的经验和教训,可以为我国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和规划体系建构提供一定的启示:(1)国土空间规划的立法需响应现阶段国家战略的价值取向、制度环境和治理结构;(2)简化地方规划审批流程,促进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化;(3)设立区域规划专门机构,制定跨区域规划,促进区域协调发展;(4)实现自下而上空间治理模式的创新,倡导共识构建和其他形式的合作式规划。
 
作者:李经纬,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博士研究生。519739227@qq.com
田莉(通信作者),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城市规划系副系主任;土地利用与住房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延伸阅读

英国土地规划法规体系中的民主监督制度

论荷兰《空间规划法》规划制定权力的垂直分配与纠纷解决

基于国土利用视角的韩国农村土地利用法规的形成及与新村运动的关系


编辑、排版 | 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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