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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沿革、主体制度与实践模式研究【2022.4期优先看】

张朝辉 国际城市规划 2024-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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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城市更新是当前我国提升城市人居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抓手。目前以老旧小区改造为首的先行实践探索已广泛展开,为了更好地应对各类规划设计、利益协调等复杂的城市更新问题,并保证各项相关行动有依据、有激励、有保障,建设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势在必行,而借鉴国际优质经验颇有裨益。日本经历了近20年的都市再生发展进程,至今已形成一套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城市更新体系。本文梳理了日本都市再生的制度、主体和实践发展沿革,并解析日本都市再生的三大主体制度模块与细化实践模式,探讨日本都市再生体系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经验表明,基于完整性、动态化、精细化、人本化的制度建设与应用,高度配套的政策引导,以及多主体充分联结的运行模式是其更新实践取得优质效果的关键原因,也启示未来我国应积极构建城市更新的总体制度框架,探索分项细化的城市更新模式,开辟“区域特例+商业化”的中国城市更新道路,并谨慎考量我国在城市体量、自主性与规制性、人民利益等方面问题的特殊性对制度建设产生的影响。


引言

2020年底,《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在“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一栏中首次明确提出“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并指出未来城市更新在功能提升、制度改革、协调发展等多方面的任务。近年来,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为首,我国城市更新正逐步迈向规模化实践、高质量化导向、综合化探索的新阶段。


以往的中国城市更新研究涉及地方案例分析、机制模式探索、发展经验总结等多角度、多方面,成果颇丰。城市更新涉及城市发展和建设的诸多方面,从总体规划到个体建筑都囊括在内,为促进我国城市更新从重点改旧向整体立新转变,不仅需要推进各项城市更新任务的落实,更需要构建一个完整的城市更新体系,这套体系应将法律制度、配套政策、运行主体等所有涉及城市更新的资源整合起来,支持我国城市更新逐步从建筑层向制度层再向发展层进行过渡,以获取稳固的更新效果,并最终达到“激发城市长期发展活力”的目标。


日本历经近20年的实践探索,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具有较强借鉴意义的都市再生体系,并且其城市发展现实需求和问题等与我国有诸多相似之处。然而系统地介绍、分析日本都市再生的研究极少。本文梳理了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沿革,解析其主体制度,总结其实践模式,以期总结出对我国城市更新工作有价值的建议。

1  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进程

日本都市再生始于1990年代,在泡沫经济崩溃后,伴随着地价下跌、大城市病、高度老龄化等诸多问题的凸显(图1),特殊的经济社会形势迫使日本亟须开辟出一条城市发展的新道路。解决发展问题、激活发展动力的急切愿景,促使日本政府开启了以“再生”为核心价值的城市再发展进程。


图1  日本都市再生的总体背景

“再生”之于“都市”的基本含义为:“不仅对建筑物,更将建筑物外部的整体自然环境与生活环境作为对象,赋予其新的存在价值的城市再建设活动”。尽管中日间的文字释义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日本的“都市再生”与我国当前践行的“城市更新”在基本含义、实践内容、价值追求等方面都有相通之处。通过对日本都市再生的系列官方文件与相关文献的梳理,作者发现近20年来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沿革在总体上有制度、主体、实践这三条线索。


第一,以《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为首的系列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是都市再生在日本得以不断运行的核心基础(表1)。《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于2002年出台,是日本都市再生正式启动的标志;2004年都市再生机构(UR: Urban Renaissance Agency)改组完毕以及“城市建设交付金”制度的创设为全面推进都市再生奠定了初步基础;2006年《都市计划法》《大规模零售店铺选址法》《中心市区振兴法》的修改表明中心市区的再生受到进一步重视;2010—2011年交付金制度的扩展【即“城市建设交付金”制度拓展到“社会资本整备综合交付金”制度,其中“交付金”意为“法律规定政府必须限期交付给相应城市建设与再生主体的资金”】以及“紧急整备地域”【“地域”指城市内较大范围区域或都市圈内区域,“地区”指城市内小范围区域(下文同),若无特别强调范围之意则均用“区域”一词(全文同),为避免混淆特此说明】的划定标志着大都市再生的重点落实、全国再生的推进步入正轨;2014年选址优化规划【“选址优化规划”是“立地適正化計画”的中文译文】的出台标志着日本都市再生正式转入地方总体优化的新阶段;2019—2020年各项修规和新制则进一步畅通并深化了选址优化规划等规划的落实。

表1  日本都市再生的制度创建、发展与关联事件一览

注:“蜂窝化”通“空洞化”,可简要理解为日本城市内大量非规律性存在的空地或房屋空置现象。


第二,以都市再生机构为代表的都市再生主体的发展,是日本都市再生贯通制度与实践的关键桥梁,也成为都市再生得以稳固落实的重要平台。


追溯都市再生机构的历史沿革,不难发现住宅领域建设与区域经济振兴是其源头。随着日本1960年代—1970年代的大规模住宅建设时期结束后,建筑老化、设施损坏、服务缺失、环境恶劣等问题迫使日本当局的住宅政策从新建向整备进行转轨;此后,1980年代—1990年代大规模的住宅重建与改造逐步启动,同时城市发展的需求不断多样化,这些都要求住宅开发综合化,也促使住宅相关建设机构进行改组和职能扩展;另一方面,1960年代—1970年代日本区域经济的振兴引发了持续的建设浪潮,促进了诸多产业设施、基础设施的配套完善,且随着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深,产业振兴与发展机构也逐步将区域整体的修缮整备工作纳入考量。至此,住宅系同产业系部门在都市整备上产生了交点,为了促进资源整合以提质增效,二者以都市再生构想的提出为契机进行并轨改组,最终形成了现今的都市再生机构(图2)。

注:图中“公团”指进行公共住宅开发与供给,或承担地域振兴与都市整备业务的相关日本政府机构及地方公共团体。

图2  日本都市再生机构的历史沿革


现今,都市再生机构已是日本都市再生的重要承担主体之一,以国土交通大臣为最高负责人,下辖都市再生、租赁住宅、灾害复兴三大业务(表2),管理运作着规模庞大的专项资金。截至2020年3月末,都市再生机构约有资本金10757亿日元(约合637.67亿元人民币),在其2019—2023年的第四期中期发展计划中,仅都市再生业务就获拨6957.48亿日元(约合412.52亿元人民币)。

表2  都市再生机构的主要业务内容

近年来,都市再生机构的主业已从住宅建设与供给领域逐渐转为住区再生、公共公益设施、绿色生态、商业等多方面,具体用于都市再生业务的经费占比不断提高(2021计划年度都市再生业务获拨预算占当年全部预算的8.44%,在第四期中期计划中占比为9.20%,均比前一期有所提高;但总体上住宅业务经费仍占绝大比重)。


随着日本政府对都市再生事业的不断重视,其内涵与外延拓展到了整个城市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不仅是都市再生机构,诸多民间再生机构【日本民间都市再生机构主要包括:民间都市开发推进机构(简称民都/MINTO机构,参见http://www.minto.or.jp/)属一般财团法人;都市计划协会(http://www.tokeikyou.or.jp/)属公益财团法人;都市未来推进机构(http://www.toshimirai.jp/)属一般财团法人;民间都市再生推进法人包括株式会社、社团法人、财团法人、NPO法人等不同性质的一批城市建设法人主体;此外,都市再生机构属独立行政法人,具有政府机关性质,与其他民间都市再生机构存在本质区别。有关日本现代企业制度与诸组织形式等内容,本文在此不再赘述】也得益于相关支持制度、政策的不断出台,落实了一批优质民间再生项目,并开启了对自主再生进程的探索。至此,日本都市再生主体已经从单一政府主导向政府部门、独立机构、民间企业、公共团体等多方共同主导过渡,城市中也逐渐形成了能够激发活力、提升功能、增强竞争力的体系化再生整体。


第三,具体实践内容的阶段性演变,体现了不同时期日本都市再生需求与思路的变化。日本的都市再生实践总体上经历了从先导性的个体改造探索,到政府支持下的地域整备改造以及部分民间资本项目的落地,再到近年来充分落实提升国际竞争力、强化城市综合功能、优化区域发展结构这三个阶段(表3)。可以说,现今日本都市再生已进入高水平发展的新阶段,在发展资源进一步向大都市汇聚的同时,地方都市也借助优惠政策,优化本地发展格局,积极发展优质住宅区以增强区域吸引力,促进人口流入。

表3  日本都市再生的实践沿革

2  日本都市再生的主体制度与解析

日本都市再生是一套立足自上而下运行、追求自下而上落实的完整架构,也是突出精细性原则、注重可行性导向、彰显人本化思维的城市更新综合体系,囊括了法律奠基、制度支撑、政策配套、规划设计、组织运行等多方面内容,对该体系的解读是理解日本都市再生的关键。


从制度架构上看,日本都市再生分为三大主体制度模块,分别是以民间活力为中心的都市再生、官民连携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等全国都市再生、通过土地利用引导等推进紧凑型都市建设,分别对应重点落实、全国推进、地方优化三个方面(图3)。第一,通过“紧急系计划”对大都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以及不符合现行建设规制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同时以缓和用地限制、革新都市环境、确保都市安全等为准则,为激发大都市发展活力奠定基础;第二,在市町村一级推进全国都市再生,围绕都市再生整备计划的落实,活用社会资本综合整备交付金,促成一批全国性的再生协定与民间再生项目;第三,围绕选址优化规划的落实,促进市町村、地方都市与部分大都市区域优化土地利用,对居住区、都市功能区进行再生诱导,在推进地方综合设施建设的同时,致力于消除空置、提升用地效率,促进城市紧凑化。

注:(1)图中涉及制度内容与数据截止到2020年7月9日。其中,都市再生特别地区数量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民间都市再生事业计划数量截止到2020年10月1日;都市再生整备计划数量截止到2019年4月1日。(2)“都市再生停车设施配置计划”不仅涉及紧急整备地域,还涉及选址优化规划中的都市机能引导区域,并与《停车场法》中诸多特例规制相关,是将日本全国停车场整备建设统一起来的一套计划,因其在都市再生制度体系中的地位较为特殊(可单独拆解出来进行分析),故本文在此不作展开。

图3  日本都市再生的主体制度框架


2.1  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的划定与计划支援措施

紧急系计划是日本都市再生实践中针对大都市的重点落实举措,被指定的紧急地域、特定紧急地域以及在其中运作的整备计划、安全计划、民间事业等一般都享有再生政策优先权。一方面其获得的财政、金融、税制支援等都经过特殊考量;另一方面,畅通提案、加快审批等辅助制度也是特定特行,核心目的就是要让大都市再生进行得顺畅且高效。


截至2020年,日本政府共划定了52个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88.38k㎡),其中特定紧急整备区域13个(41.10k㎡),集中分布在东京、大阪、名古屋三大都市圈内。在日本全国人口增长放缓和地价下跌的大背景下,10余年来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内的人口和地价反而出现了很大程度的增长(是2005—2007年间数字的近1.5倍),这表明综合整备道路、各类设施等举措确实取得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的成效。


此外,在紧急整备地域内还划定了100个都市再生特别地区(共约3k㎡),这些特别地区以放宽限制作为促进再生的核心手段,放宽的限制主要包括:用途规制、容积率上下限、建蔽率上限、建筑面积下限、建筑高度上限、壁面位置限制、斜线限制、日影规制等。通过放开一系列的既有建设规定并施行多种配套支援举措(表4),有效地激发了民间设计者和事业承担者创造再生活力,具体表现为民间都市再生事业的蓬勃发展。截至2020年10月1日,已有133项紧急整备地域内的民间都市再生事业项目得到政府认可,包括街道、公园、商业大厦、医院等多目的、多种类的再生【认定民间都市再生事业计划清单与具体项目内容详见https://www.mlit.go.jp/toshi/crd_machi_tk_000016.html

表4  对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的主要支援措施


在紧急系计划与民间事业不断落实的同时,日本政府还特别注重对都市安全的考量,一方面这是应对都市灾害等的必要性要求,另一方面则出于巩固、维护都市再生成果的目的。出于对大规模震灾导致的数百万人的归家、管理等问题的反思,日本政府以都市再生为契机于2012年创设安全确保计划,主要是将涉及防灾的一系列建设特例以“法律+都市规划”的形式正式确定下来,围绕紧急整备地域+中心区域/中心车站+主要车站周边区域,安全确保计划包括但不限于:认定相关程序特例、容积率特例、防灾设施占用许可特例,以及与都市再生安全确保设施相关的协定制度等(例如:非常用电力供给设施协定制度)。关联事业主体主要包括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协议会、归家困难者对策协议会、都道府县、市町村、民都机构,并按区域特点由这些主体(部分主体)联合施行防灾软对策——如制定系列规制、举行避难训练等,以及硬对策——如建设防灾仓库、设立非常时期发电机等。

2.2  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与相关协定制度

都市再生整备计划是日本推进全国都市再生的重要举措,是将整备建设公共公益设施等重点任务囊括在内的支持市町村一级再生的政策,通过创建发展计划、支援协定与便民协定等,综合性地支持充满个性的地方都市建设,促使市町村充分利用本地历史、文化、自然环境等特性,最终达到提升全国都市再生效率、民间事业蓬勃发展、提高区域居民生活质量和振兴地方社会经济的核心目的(图4)。

图4  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主体制度构架与主要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地方都市再生事业的主体关系中,各市町村、市町村都市再生协议会(半官方组织)承担统筹管理的工作,而“民间都市再生推进法人”在计划提案、事业承担与协调落实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也不容忽视(图5)。

图5  民间都市再生推进法人在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中的地位与作用

以札幌大通都市建设株式会社为例,其作为日本第一家民间都市再生推进法人,自2008年开始在札幌市大通地区进行一系列实验性改造,并于2013年8月12日正式向公众开放其再生成果——开放式咖啡店与广告板事业,并将其收入反补到道路维持管理和区域活动等方面,有效促进了市区道路公共空间的可持续优化利用。


2011年—2020年10月末,日本民间都市再生推进法人由5个增加到75个,并已成为落实都市再生整备计划的中流砥柱。截至2020年7月9日,日本全国已经有3220个市町村完成了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事业的创建,事业内容丰富(图6),并有51项民间都市再生整备项目获得政府支援认定。

图6  日本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主要事业分布模型图

2.3  选址优化规划的基本内涵与实践模式

2.3.1  选址优化规划概述

日本都市再生发展10余年来,重点推进的大都市再生事业已经取得良好成效,全国性支援举措及相关协定的落实也已步入正轨,下一阶段的重点是深化推进地方都市再生。日本在人口总量衰减、深度老龄化等系列问题的大背景下,表象化的建筑层再生与建构性的制度层再生无法从根源处解决地方发展层难题。由此,立足优化区域布局结构、完善设施与服务体系、整合地方再生内容的选址优化规划应运而生。

自2014年开始,日本政府不断推进选址优化规划的制定、落实、修改与指导工作,注重构建精细化、多主体的计划编制与落实流程,并将该计划与各个既有都市再生计划、制度相联结(图7),在重点推进地方都市空间结构优化、各类设施建设的同时,也促进了部分大都市区域的集约发展。可以说选址优化规划的提出对推进紧凑型、网络化的新型都市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表5)。

注:有关选址优化规划的详细流程可参考https://www.mlit.go.jp/en/toshi/city_plan/compactcity_network3.html;此外,该规划涉及内容十分丰富,包括众多关联法律制度、组织设置、支援措施、规制说明、应用指南与现实案例,文章篇幅有限故在此不逐一展开。

图7  选址优化规划的作用、主要制度与关联计划一览

表5  选址优化规划的七项意义简述


2.3.2  大都市的再生模式与实践案例


对大都市而言,其再生模式十分清晰且自主性较强,主要是和都市再生机构、地方团体等一同利用各项再生制度与支援措施,以老龄化对策为核心,推进住宅及配套设施、服务改善等的集约化再生,以“在日常生活范围内提供适当的医疗和看护等各种生活支援服务的‘紧凑型’都市”建设为主要政策方向。在此,以千叶县柏市的丰四季台地区作为案例说明。


柏市是日本千叶县西北部的商业城市,为日本中核市【“中核市”是日本城市自治制度中的城市等级之一,2006年之前,中核市的申请门槛是人口大于30万人(2015年特例市制度废止,中核市申请门槛回调到20万人)。截至2021年4月1日,日本共有62个中核市】之一,距离东京都约30km。丰四季台地区是柏市的核心区域,柏市政府通过与东京大学的高龄社会综合研究机构、都市再生机构相联合,主要围绕都市再生租赁住宅的重建与功能性设施的再建,引进并完善了养老院设施、居家医疗与看护等养老服务,儿童园、保育园等育儿支持设施,以及其他便捷设施与服务等,在促进区域土地利用紧凑化的同时,也切实推动了区域公共服务的完善与优化。

2.3.3  地方都市的政策取向与优化模式

对地方都市而言,选址优化规划涉及广泛且内容丰富(图8)。规划内区域主要包括居住引导区域与都市机能引导区域两部分,通过串联/新建本地交通线、服务设施点与功能区,构建多极化、网络化、紧凑化的都市发展格局(图9),其主要政策方向包括适老化对策、必要生活服务设施的就近化与集中化、本地公共交通建设这三方面,并以“非全部集中、非强制集中”为人口引导原则,旨在优化分散低效的区域布局并强化综合功能,使得区域焕发联结力与向心力。

图8  选址优化规划区域综合模型图

注:规划实施后的右半图中,实线框为选址优化规划内容,虚线框为区域公共交通再编实施计划内容。

图9  地方都市选址优化规划实施前后的模型图对比


日本各都市、市町村对选址优化规划的制定和执行等已经形成了系统性实践,这成为日本学者近年来在都市再生领域关注的重点【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制度与政策分析、区域关系与功能、实践总结与探讨等方面,具体研究对象随着时间而变,相关资料和数据主要来源于各市町村的规划文件,详情见参考文献[26-30]】,并产生了一系列有价值的成果。例如对截至2017年7月末确立选址优化规划并已公开相应引导区域建设计划的66个都市(引导区域面积在4~10k㎡范围的都市占总体的59.1%)的现况调查表明:


(1)在城市化区域内,居住引导区域约占70%,主要是利用“空屋银行”【“空屋银行”指日本政府为改善地方住宅空置问题,而设立的低价乃至免费为民众提供空置住房的网上资料库。截至2018年底,日本市町村一级相继成立空屋银行,为符合条件的民众免费赠屋、提供修缮服务等】、移居定居优惠政策等进行居住补贴和引导,此外还依托既有再生事业对本地交通网络进行再生建设。都市机能引导区域约占30%~40%,主要是利用既有再生支援计划(补助金等)等对福利设施、医疗设施、商业设施进行建设。


(2)实际上采取具体引导措施的都市并不多,大多数停留在区域规划与初期设计上,且排除土砂灾害特别警戒地区、工业专业地区、浸水设想地区等许多与居住区重合的特定区域。其他非居住引导区也并不排斥居住行为的发生。为了促进实际居住的紧凑化,需要进一步协调居民意愿并考量区域特性与现实目标。


(3)不同计划类型与功能类型并存的区域存在制度条例、施行政策与措施相互交叉的问题,这要求各市町村在协调各个区域功能关系和人民需求的基础上,促进制度等资源利用的高效化。


对于截至2018年12月末采取具体相关引导措施的全国440个市町村(最终有效数为332个)的实地调查表明,阻碍现实计划推进的主要因素包括:城市化调整区域的开发与既有开发条例不契合;关键利益双方在住宅、设施再生等方面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说,日本选址优化规划虽然已经完成制度框架设计与地方体系构建,且已经取得一定实效,但众多现存问题却提示着地方选址优化主体在制度应用、沟通协调上仍需改进。

2.3.4  选址优化规划的最新进展


2020年2月,日本国土交通省为进一步支持选址优化规划的落实,新创立了“都市构造再编集中支援事业(个别支援制度)”,提出根据选址优化规划,对市町村与民间事业者进行一定时期内(约5年)的有关医疗、社会福祉、育儿援助等提升都市机能、优化居住环境的公共公益设施的引导和整备,以及综合并集中地支援能够提升都市防灾力的相关建设,并以建设可持续的、强韧的都市结构为核心目的。主要是对市町村一级的社会资本整备综合交付金制度进行废旧立新,扩充引导设施整备主体、扩充支援事业对象等。


截至2020年4月1日,公布选址优化规划的都市增加到275个,不仅涉及地方都市,而且纳入了更多的大都市,在维持既往落实模式的同时,重点关注向中心区域集中和公共交通再建等政策举措(表6)。

表6  选址优化规划不同位置和规模的各项措施占比情况

注:N为公布选址优化规划的都市数目。


2020年6月,《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再度修订并于9月7日开始施行,提出以“推进安全的、有魅力的都市建设”为核心,进一步关注选址优化规划区域内的特殊区域防灾安全、居民生活配套与环境优化、农地保全与活用、相关支援措施等问题,并对规划实施进行深化指导。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日本全国正在推进选址优化规划的都市共有559个,已经公布具体规划或进度的都市有347个;到2021年3月31日,已完成规划制定(包括计划内容与时间表)的都市为324个,且不同市町村在规划制定与实施等方面都各具特色,其具体规划设计、落实模式与执行效果是研究地方小范围区域综合更新的重要参考对象,值得持续关注。

3  结语
3.1  总结与建议

经过对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沿革、主体制度与实践模式的解析,不难发现其覆盖面广泛,基本将涉及都市再生的所有领域囊括在内,在城市内进行的再生行为均有相关的制度对应,而其具体实践则体现精细化、主体化、个性化、长期化的总特征。这种总体细化的模式与深刻落实的精神值得任何践行城市更新的国家学习,因其真正做到了城市更新有依据、有激励、有保障,解决了城市更新领域至关重要的动力问题,使得城市更新可持续化。


虽然日本都市再生经验对我国而言具有一定的超前性,但在制度体系建设和更新模式探索上确实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第一,积极构建城市更新的总体制度框架,探索分项细化的城市更新模式。未来我国应逐步将所有涉及城市更新的制度完善整合起来,构建城市更新的总体制度框架,并探索出台一套面向城市更新行动的专项支援制度。此外,建议采取按城市更新内容进行细化(例如基础设施类、住区类、街区类、绿色类、防灾类、文化类等等),而不是按制度条目进行细化的模式,即要围绕一种更新行动整合制度资源,而不是围绕一种制度挑选可行的更新内容,杜绝政策决定实际、指标决定项目的情况发生。


第二,探索“区域特例+商业化”的中国城市更新道路。城市更新仅凭政府力量万难达成,一定要立足激发民间力量、依赖民间力量、发挥民间力量。考虑到我国现实,未来可以进行“区域特例+商业化”的更新实验,即逐步在大城市、地方城市和乡镇村内划分不同类型、需求、导向的指定更新区域,并围绕企业、公共组织等民间主体落实更新行动,政府应最大限度简化审批等限制性规制,增加减税降费等专项支援政策,激发该区域内商业化更新的活力,并以形成城市更新经济为终极目标。


未来,城市更新总体制度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而具体的模式选择可以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需求变化,适时研讨进行差异化变更。但无可否认,更新是未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发展的必然道路,只有不断地强化设施与服务体系、革新环境、优化结构布局,才能满足人民的生活与发展需求,才能促使城市发展乃至整体经济发展向高质量、可持续迈进。

3.2  反思与讨论

关于日本都市再生,其自身制度体系运营和我国经验借鉴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第一,规制交叉导致的效益低下问题。事实上日本现阶段选址优化规划在落实进程中存在很多由于不停地改制所导致的地方响应延迟与混乱问题,具体表现为村町一级在一些细节措施制定与落实上犯难(例如支援政策的变化,区域再生引导条例的变化,多规制下的界定、取舍与应用问题等),往往需要不断地召开组织会、联络会,使得再生周期延长,甚至是无限期延长。例如某些区域虽然面积、人口规模均较小,但再生工作的流程异常复杂。这些都提示政策的制定要格外注重规制、灵活与效益间的权衡问题。


第二,自主性与规制性的矛盾问题。虽然日本政府充分尊重地方的自主性,但显然没有放弃高度细化的上级制度制定,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可以最大限度优化城市更新的每一个细节,而弊端是大幅增加了政府的各项压力。日本的经验对于小体量的城市更新尚可,但是对我国大体量甚至超体量的城市区域,政府又该采取何种政策执行方式呢?又由于城市更新涉及每一个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制定相关制度政策必然要十分谨慎,实践落实更是如此,那么未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更新模式,又该如何进行合意化的制度建设呢?加强城市更新民间主体赋权或许可以成为一个良好突破口,但是这不仅是城市建设领域,更是政治建设领域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且又再度回到了上层制度支持的问题。由此可见,制度体系建设始终是城市更新的首要问题,制度非合意、不完善,更新效果就必然堪忧,这不仅是日本,更是世界其他践行城市更新的国家对中国的共同启示,也是对当前实践中遇到的种种困境缘由的直接回答。这些问题都值得持续探讨。UPI 

作者:张朝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研究生。zhangchaohui555@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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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 | 徐嘟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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