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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精粹 | 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沿革、主体制度与实践模式研究【抢先版】

张朝辉 国际城市规划 2024-02-05
【编者按】为了更好地推广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将不定期地推送一些尚未见刊的稿件的精华观点,以飨读者。本文为本刊已录用文章《日本“都市再生”的发展沿革、主体制度与实践模式研究》的精华版,作品的发布已取得作者授权。欢迎读者指正、讨论。在此感谢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撰写精华版的作者,你们的努力让学术论文的阅读体验变得更好。 
 
城市更新是当前我国提升城市人居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战略抓手。目前我国城市更新以老旧小区改造为首的先行实践探索已广泛开展,为了更好应对各类规划设计、利益协调等复杂城市更新问题,并保证各项城市更新行动有依据、有激励、有保障,建设城市更新制度体系势在必行,而借鉴国际优质经验颇有裨益。
 
日本“都市再生”发源于1990年代,在泡沫经济崩溃后,伴随着地价下跌、大城市病、高度老龄化等诸多问题的凸显,特殊的经济社会形势迫使日本亟须开辟出一条城市发展的新道路。解决发展问题,激发发展活力的急切愿景,促使日本政府开启了以“再生”为核心价值的城市再发展进程。本文认为,“再生”之于“都市”的基本含义为:“不仅是建筑物,更将建筑物外部的整体自然环境与生活环境为对象,赋予其新存在价值的城市再建设活动”。尽管中日间的文字释义不尽相同,但不可否认日本“都市再生”与我国当前践行的“城市更新”在基本含义、实践内容、价值追求等方面,都有相通之处。至今,日本“都市再生”已历经近20年,并形成了一套具有强借鉴意义的制度体系。
 
从发展沿革上看,日本“都市再生”共有“制度、主体、实践”这三条线索。第一,以《都市再生特别措施法》为首的系列法律、制度的创建与发展,是日本都市再生得以不断运行的核心基础;第二,以“都市再生机构(UR)”为代表的都市再生主体的发展,是日本都市再生贯通“制度”与“实践”的关键桥梁,也成为都市再生得以稳固落实的重要平台;第三,具体实践内容的阶段性演变,即“从先导性的个体改造探索,到政府支持下的地域整备改造与部分民间资本项目落地,再到近年来针对国际竞争力提升、城市综合功能强化、区域发展结构优化的丰富落实”这三个阶段的变化,体现了不同时期日本都市再生需求与思路的变化。
 
从制度架构上看,日本“都市再生”共分为“以民间活力为中心的都市再生、官民连携的公共公益设施建设等全国都市再生、通过土地利用诱导等推进‘紧凑型’都市建设”三大主体制度模块,并分别对应“重点落实、全国推进、地方优化”这三方面(图1)。


注:(1)图中涉及制度内容与数据截止到2020年7月9日(其中,都市再生特别地区数量截止到2020年3月31日;民间都市再生事业计划数量截止到2021年6月18日;都市再生整备计划数量截止到2019年4月1日);(2)“地域”指城市内较大范围区域或都市圈内区域,“地区”指城市内小范围区域(下文同),若无特别强调范围之意则本文均用“区域”一词,为避免混淆特此说明;(3)“蜂窝化”可简要理解为“日本城市内大量存在的非规律性空地、房屋空置现象”。
图1  日本“都市再生”主体制度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参考文献[1]整理绘制 
 
第一,通过“紧急系计划”对大都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以及不符合现行建设规制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同时以缓和用地限制、革新都市面貌、确保都市安全等为准则,为激发大都市发展活力奠定基础(图2)。

 

注:图中“【】”表示“特定紧急整备地域”;数据截止到2020年2月26日。
图2  日本都市再生“紧急整备地域”与“特定紧急整备地域”的空间分布情况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参考文献[2]整理绘制
 
第二,在市村町一级推进全国都市再生,围绕“都市再生整备计划”的落实,活用“社会资本综合整备交付金”,促成一批全国性的再生协定与民间再生项目(图3,图4)。 

图3  “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主体制度构架与主要内容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参考文献[3-4]整理绘制
 

图4  日本“都市再生整备计划”主要事业分布模型图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参考文献[5]整理绘制
 
第三,围绕“选址优化规划”的落实,促进市村町、地方都市与部分大都市区域优化土地利用,对居住区、都市功能区进行再生诱导,在推进地方各类设施建设的同时,致力于消除空置,提升用地效率,并通过再建本地交通网络与公共服务网络等手段,促进城市“紧凑化”(图5)。


图5  “选址优化规划”的作用、主要制度与关联计划一览
资料来源:作者基于参考文献[3-4]整理绘制
 
经过对日本都市再生发展沿革、主体制度与实践模式的解析,不难发现其覆盖面广泛,基本将涉及都市再生的所有领域囊括在内,对在城市内进行的再生行为都有相关的制度对应,而其具体实践则体现“精细化、主体化、个性化、长期化”的总特征。这种“总体细化”的模式与“深刻落实”的精神值得任何践行城市更新的国家学习,尽管其自身的机制运营还存在一些规制性问题,但不可否认其真正做到了城市更新“有依据、有激励、有保障”,解决了城市更新领域至关重要的动力问题,使得城市更新“可持续化”。
 
日本经验表明,基于完整性、动态化、精细化、人本化的制度建设与应用,高度配套的政策引导,以及多主体充分联结的运行模式是其更新实践取得优质效果的关键原因,也启示未来我国应该积极构建城市更新的总体制度框架,探索“分项细化”的城市更新模式,开辟“区域特例+商业化”的中国城市更新道路,并谨慎考量我国在城市体量、自主性与规制性、人民利益等方面问题的特殊性对合意化制度建设的影响。
 
未来,城市更新总体制度体系的建设势在必行,而具体的模式选择可以随着我国城市发展建设的需求变化,适时研讨进行差异化变更。但无可否认,“更新”是未来城市,尤其是大城市进一步发展的必然举措,只有不断强化设施与服务体系,革新环境,优化结构布局,才能不断满足人民的生活与发展需求,促使城市发展乃至整体经济发展向“高质量化、可持续化”迈进。
 
参考文献
[1]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再生制度全般について[EB/OL].(2020-02-04)[2021-09-10]. https://www.mlit.go.jp/toshi/crd_machi_tk_000007.html
[2]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再生制度の概要[EB/OL].(2020-02-04)[2021-09-10]. https://www.mlit.go.jp/toshi/crd_machi_tk_000007.html
[3]日本国土交通省.改正都市再生特別措置法等について[EB/OL].(2015-06-01)[2021-09-10]. https://www.mlit.go.jp/common/001091253.pdf.
[4]日本国土交通省.立地適正化計画に関係する制度[EB/OL].(2021-03-31)[2021-09-10]. https://www.mlit.go.jp/en/toshi/city_plan/compactcity_network4.html

[5]日本国土交通省.都市再生整備計画事業制度の再編等について(案)——立地適正化計画に基づく事業への集中支援等[EB/OL].(2020-01-17)[2021-09-10]. https://www.mlit.go.jp/toshi/city/sigaiti/toshi_urbanmainte_tk_000073.html 

 

作者:张朝辉,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城市发展与环境研究系,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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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排版 | 张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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