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个冠词“a”,美国最高法院判政府败诉
这两天,美国最高法院对一起非法移民案件作出判决,九位大法官以6:3判定美国政府败诉,胜诉的一方是一位名叫Niz-Chavez的非法移民。
在美国,非法移民被递解出境必须经过一套规定的法律程序。移民局作为“检方”要按规定向“被告”送达“a notice to appear(聆讯通知)”,通知当事人何时何地出庭面对法官,如果不去会有什么后果等等。
Niz-Chavez于2005年从中美洲国家瓜地马拉非法入境美国,2013年收到“检方”发来的“聆讯通知”。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在递解出境诉讼中(deportation proceedings),以收到“聆讯通知”的时间为截止期,当事人若已在美国连续居住满10年,可申请留下。
这个案件有意思的地方在于,2013年,“检方”分两次给Niz-Chavez送达“聆讯通知”,但法律文本明确写的是“a notice to appear”。这就出现了“程序漏洞”。
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争论的焦点也就集中在这个小小的不定冠词“a”身上,而且有3位保守派法官很罕见地与3位自由派法官站在了一起。
大法官Neil Gorsuch 在代表多数派撰写的意见书中打了一个有趣的比喻:好比买“车(a car)”,不能说今天收到汽车底盘,下周收到几个轮子,然后再收到发动机。
你看,无论中外,学法律的基本上都有当段子手的潜质。
多数派的意见很明确:对于一般读者而言,“a notice to appear”就意味着“一份文件(a single document)”,文件里必须包含所有必要信息,而不能“零碎地”向当事人送达。
Kavanaugh大法官则代表少数派表示不服:要这么释法的话,若把通知文件分装到两个信封里且同一天送达,难道就没有效力了吗?如此毫无意义地拘泥于字面会引发一大波荒唐事(spawn a litany of absurdities)。
美国保守派杂志National Review评论:毫无疑问,Kavanaugh大法官所言有理,判决结果对政府而言的确有些不公。但是,规则就是规则。最高法明确,政府也必须按规则办事,观之令人振奋。
把法律当回事,首先要把法律文本中的每一个词当回事,这是建立法律信仰的第一步。当人民对法律有了信仰,法律文本里的一词一句也才真正有了限制权力的威力。
多数派意见书中最能打动文刀君的是这句话:如果要求人民与政府打交道时必须依规依据,那么,期望政府与人民打交道时也必须依规依据并不算过分。
If men must turn square corners when they deal with the government, it cannot be too much to expect the government to turn square corners when it deals with them.
但愿这句话也能打动你。晚安!
戏说中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