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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法院能否基于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而查封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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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即使该债务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因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就案涉登记在夫妻另一方名下的房产现均无证据表明归个人所有,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法院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因此夫妻另一方对案涉房产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邓歌宪、长沙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再审案》【(2018)最高法民申2802号】
争议焦点
裁判意见
本案系邓歌宪提起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因邓歌宪与谭向东系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时直接对案涉财产采取查封措施,邓歌宪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邓歌宪并非对原判决不服,故本案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起诉要件。
案涉债务系经生效的(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94号民事判决确认为谭向东对理想公司所负之债,因该债务仅本金即达2000万元之巨,明显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之需,原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欠妥。但即使该债务为谭向东的个人债务,本院认为邓歌宪对案涉房产仍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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