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赶紧想办法缴纳欠税,现在不再要求同时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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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会计:“任总,咱公司赶紧想办法把去年的360万元欠税缴了!滞纳金可暂时不用缴!”
任总:“钱会计,你是否搞错了?怎么会有这么好的事?”
钱会计:“任总,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48号公告明确了的!”
一、最新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一)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二、原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缴纳规定
1.《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印发) 第十六条:各基层税务机关清缴呆账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时,应同时加收其滞纳金。不能单收欠缴税款,而不收其相应的滞纳金;也不能单收滞纳金,而不收其相应的欠缴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第三条第(三)项: 依法加收滞纳金。对2001年5月1日新修订的征管法实施后发生的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核算和加收滞纳金。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金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
上述二款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废止。
三、政策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改善税收营商环境,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反映强烈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经研究论证并广泛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建议,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行明确,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
四、案例分析
按照原规定,纳税人缴纳欠税时必须以“配比”的办法同时清缴税款和相应的滞纳金,不得将欠税和滞纳金分离处理。例如,A公司产生欠税400万、滞纳金80万,若A公司筹集240万用于清缴欠税,根据“配比”要求,此240万中用以缴纳税款的部分为200万、用以缴纳滞纳金的部分为40万。此次“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200万、滞纳金40万,并按200万欠税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按照《公告》规定,上例中A公司可以先将240万全部用以缴纳税款,这样“清欠”后A公司还有欠税160万、滞纳金80万,并按160万为基数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
继续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基数小了40万,相当于国家给了企业40万的免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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