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 新公司法下股权信托受托人角色冲突的挑战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家族企业杂志CFBR Author 滕杰 高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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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滕杰 高慧云
传统上,信托作为财产转移和传承工具,通常不涉及直接控制和管理商业资产。然而,随着现代商事信托与民营企业家股权传承需求增加,长期持有和管理股权信托已成常态。这引发了信托受托人在公司运营中与公司法律关系交互的问题。新公司法强化股东责任,导致受托人信托法角色与公司法角色产生冲突。在法律关系交互中,受托人面临规范冲突和多重角色义务问题,但我国法律尚不够规范,限制了受托人发挥积极作用。
多重法律关系竞合下的股权信托中的法律冲突
1. 股权信托中公司法与信托法的竞合
股权信托的兴起将公司法和信托法融合,使股权成为信托财产。尽管股权信托本质上是信托,但其管理涉及公司治理范畴。通过股权信托的结构,信托财产的管理即股权管理能够有效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决策和治理,从而推动公司效益的提升。反过来,公司效益的增加将促使股权价值、信托财产价值和信托利益的增长,实现信托目标。在信托法律关系与公司法律关系交织的背景下,受托人在处理股权信托事务时需审慎考虑各法律关系的内容和联系,确保逻辑清晰、各方利益平衡,以避免角色冲突和潜在风险。
股权信托既涉及信托法律关系又牵涉公司法律关系,因此面临双重规制。信托法对股权信托受托人的行为规范通常停留在普通受托人层面,对于管理公司股权的规范并不充分,需要结合公司法进行完善。然而,由于信托是财产保护、保全或传承工具,且无法拥有法人资格,而公司则是商业环境下的资本风险管理工具,具备完善的治理结构和独立的法人资格,二者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及制度价值存在明显差异,使得二者之间的衔接变得复杂困难。
2. 股权信托受托人多种角色义务的冲突
在法律关系交织的情况下,股权信托受托人将面临规范冲突和多重角色义务的挑战。然而,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受托人只能依据公司章程和信托文件自行权衡,难以充分发挥多重身份的积极作用。从信托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受托人主要承担持有和管理股权、分配信托利益等责任;而从公司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受托人主要负责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尤其在兼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的情况下,还要履行相应的职责。
因此,股权信托受托人不仅需要具备一般受托人的素养,似乎还应具备企业管理能力。然而,在实际情况下,大多数股权信托受托人并不具备企业家能力,因此需要委托“职业经理人”代为履行公司法律义务,将其法律地位视为“服务商”。这种安排旨在确保有效管理和运营,尽管在角色分工上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和挑战。
信托法律规范是股权信托法律关系存在的基础
1. 受托人需要严格遵守信托法下受托人的各项义务
股权信托所涉及的各项法律关系都必须建立在股权信托的合法设立和有效运作基础之上。可以说,如果股权信托的设立存在缺陷,或者在运作过程中触发了任何终止情形,那么受托人涉及的公司、合同、婚姻、继承等相关法律事务处理情形也将随之消失。作为股权信托各项法律关系的基础,股权信托的受托人需要严格遵守信托法规定下受托人的各项义务。
首先,作为目标公司股权的直接持有者和股东权利的行使者,受托人必须认真履行持有和管理股权的责任,严格执行保管股权、维护股权独立性以及执行管理指令的义务;
其次,受托人在处理股权信托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指令时,必须着眼于受益人的利益,遵循忠实、审慎、公正等原则;
第三,作为专业角色,在为信托管理提供决策依据时,受托人应在忠实、勤勉的基础上,利用其专业技能和判断力,为信托财产提供有利的专业建议。
2. 股权信托中委托人指令与受托人义务冲突
此外,虽然股权信托属于信托财产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适用信托法的大部分原则和规定,但由于股权信托具有前文提及的独特特征,在具体应用信托法时仍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可行性评估。从信托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一旦委托人设立了信托,除了保留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外,就与信托财产及信托本身脱离了实质性联系,无法干预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和分配等事项。
在股权信托的情境下,尤其是对于委托人是目标公司控股股东的家族企业而言,设立股权信托通常是为了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隔离和传承,而不希望失去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可能会通过对受托人权利行使的控制或特殊协议安排,使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主体能够实质上委任目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角色。
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即使信托文件中包含其他主体介入信托管理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在家族成员指令与受托人义务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受托人应以何种依据行事?如果受托人按照家族成员的指示处理信托事务导致信托利益损失,是否可以主张免责?受托人若坚持按照自身意愿管理信托事务,是否会被视为违约?这些问题需要在法律法规以及股权信托司法审判实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
公司法律规范是受托人管理股权类财产的主要依据
1. 股权信托受托人管理股权应遵循公司法规定
股权信托的信托财产即为目标公司股权,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的具体事务时始终受制于公司法规定。从受托人作为目标公司名义股东持有股权,到受托人履行股权管理的实质性决策,再到受托人基于目标公司的投资、经营、发展与规划,都必须遵循公司法律规范,将目标公司股权作为切入点延伸至其他相关法律领域。尽管受托人是基于信托法律关系持有、管理甚至处分目标公司股权,但其在扮演公司股东角色时所做出的决策和管理行为,仍需严格遵循公司法规定,与是否信托持股并无直接联系。因此,公司法规范可视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具体事务的主要依据。新公司法加强了股东的义务,例如实缴注册资本和各种连带责任,对于股权信托而言,这加重了受托人的责任。
2. 股权信托受托人需考虑公司法和信托法的多重责任
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尽管公司法规定是股权信托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具体事务的重要依据,由于股权信托的结构特性导致了目标公司股权权利的分割,包括所有权、经营权和受益权的分离,受托人除了履行公司法下的权利义务外,还需考虑信托法下的利益、权利和义务,可能同时扮演多重角色、承担多重责任。因此,如何将不同法律规范应用于股权信托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股权信托受托人角色冲突的实践探索
1. 美国早期股权信托实践中的受托人角色冲突
在美国早期股权信托实践中,受托人角色经常面临股权管理方面的挑战。由于商业环境和市场波动等因素,即使受托人尽职尽责,也可能发生信托财产损失,从而招致受益人的指责。在当时,一些人甚至认为受托人长期持有存在较大商业风险的股权违反了谨慎义务。随着商业观念、判例和立法的不断完善,受托人持有股权逐渐得到认可和支持。随着谨慎投资人规则的确立以及股权信托需求的增长,只要受托人的投资被“处于同样状态的谨慎投资人认为是适当的”,受托人就被认为履行了谨慎投资义务。
2. 我国股权信托司法实践中的受托人角色冲突
在我国股权信托司法实践中,受托人角色冲突更加明显,主要因为缺乏明确的受托人谨慎义务判断规则,同时信托法严格限制了转委托行为。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例如在“杭州锦江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上海爱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仲裁案件中,法院认为作为员工持股信托的受托人未能履行股东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是否应承担股东责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处理受托人在公司法义务和信托法义务之间的冲突。在实际操作中,受托人可以通过合理的利益衡量来促使信托法和公司法的职责协调,确保公司和信托的利益一致。
3. 关于受托人角色冲突的解决思路
对于受托人角色冲突的解决思路,有多种学说。一些学者认为,受托人的责任既包括违反信托法和信托文件确定的义务,也包括超越管理权限的无权处分行为,形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交织。在明晰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应具体分析责任的性质。如果委托人通过信托合同设立信托,受托人有信托合同义务,而委托人违反信托则构成违约责任;受托人在管理信托事务中超越权限处分信托财产,则属于无权处分,构成侵权行为。因此,受托人的民事责任涉及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权利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主张权利。
总的来说,股权信托中受托人角色冲突的问题在于受托人身处双重法律关系之下,需要处理不同法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除了信托法与公司法作为基础法律关系的部门法,股权信托的运营还可能触及其他领域,如婚姻、继承、合同、证券等。在我国,对于受托人跨越多个部门法情形的规范尚不十分明确。随着我国股权信托的发展与普及,加之新公司法对股东责任的加重,必将伴随各类复杂情形的出现,股权信托受托人在履职过程中的角色冲突问题势必会呈现爆发趋势。除信托当事人应当提前做好应对工作外,对于股权信托受托人可能涉及的不同部门法领域,亦有待在当前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彼此的关系,为受托人的权利的行使及义务的履行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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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滕杰 合伙人律师
滕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滕杰律师为南开大学法学博士,国际反洗钱师,执业范围为信托、银行、投融资等法律服务领域。长期为多家银行总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参与《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资产证券化法理与案例精析》等著作的编写工作,并发表多篇研究成果。
高慧云 高级顾问
高慧云律师为法律硕士、税法教授。为多家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各类基金提供投融资、并购重组等业务的税务法律服务,为多家家族企业及高净值人士海外投资与离岸业务提供国际税法服务支持,擅长家族企业及家族成员税务身份筹划;投资移民、家族信托的海外税收筹划业务。曾为私募投资基金公司提供境内基金、离岸基金投资架构设计税务顾问;为中国企业面向非洲投资提供税务法律顾问。在法律研究方面,合著有《家族信托:法理与案例精析》、主编《金融创新业务的税收筹划》等,并经常为《家族企业》、《清华金融评论》、《财智生活》等刊物撰稿。在财富管理法律领域,接受过多家媒体的采访,如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经营报、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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