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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 香港法税实务(四)涉外婚姻如何进行财产规划?

张言非王帅锋乔译 财富管理与传承
2024-09-02


本文共计2944个字,阅读时间大约6分钟

作者:张言非 王帅锋 乔译



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今天,家族成员身份和财富配置的全球化也越来越普遍。小张就是这个浪潮中的一员,小张是内地居民,丈夫小李因为生意移居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香港”),成为香港居民。家族生意越做越大,在内地和香港置业越来越多,夫妻双方却越来越忙、聚少离多,幸福的婚姻也亮起了红灯。小张在努力修复婚姻关系的同时,也在考虑万一将来离婚,该如何保证自己的财产利益。


一、内地和香港的婚内财产归属大不同


(一)内地对婚内财产归属的规定


内地法定婚姻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香港对婚内财产归属的规定


香港法律下夫妻财产划分和内地法律并不一样,香港法律默认实行“分别财产制”,即根据香港《已婚者地位条例》第三条规定,婚前及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可随意使用并管理其财产。夫妻财产各自独立,债务也各自清偿。这并不意味着双方在离婚时不需要进行财产分割,法院会结合双方的收入及谋生能力、经济需要及承担的责任、家庭在离婚前享有的生活水平、双方的年龄、婚姻存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考量是否需要进行财产分割。


二、涉外离婚诉讼面临的问题


两地法律差异如此之大,除了不同的规定带来的风险,诉讼离婚与析产还可能面临着其他的困难。


(一)法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形成的涉外婚姻,能否在内地提起离婚诉讼呢?这取决于中国内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参照《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在夫妻双方并未全部定居香港的情况下,内地法院拥有管辖权,如双方均已定居香港了,则内地法院已无管辖权。但是有些法院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现双方均居住香港,他们发生离婚诉讼,内地人民法院可否按<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办理的批复》,在原告可以提供香港法院不予受理的证明时,接受立案申请。然而该《批复》已失效,实践中,不同法院的操作可能并不一致。


在内地法院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接下来面临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如夫妻双方诉讼离婚,直接强制适用法院地法律,即内地法律。


由此可见,司法管辖区的选择往往影响着法律的适用,因此法院管辖权与法律适用应当综合考虑,由于内地和香港法院在财产分割、抚养费、赡养费等方面的裁判规则与最终结果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诉请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选择更为有利的司法管辖区。


(二)送达问题


涉外诉讼“送达难”也是涉外离婚诉讼的痛点,如果被告方不在国内,则法院需要通过外交途径送达、委托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等方式向被告进行送达。如果以上方式均不可行或无法送达,则需要通过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0日。尽管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已经大大拓宽了涉外诉讼的送达途径,但“送达难”依然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障碍。


(三)举证问题


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问题解决后,当事人还面临着举证问题。诉讼离婚时,夫妻一方如欲分割对方名下的境外资产,则对境外资产负有举证义务。在2023年之前,在国外形成的证据如需要在中国内地法院使用,必须经过公证或者公证后再予以认证。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正式对中国大陆地区生效。自此之后,如相关证据是《公约》缔约国有权机构作出的公文书,只需要在文书出具国办理附加证明书(Apostille)即可;如果其他方式形成的文书或证据材料,则需要先公证,再办理附加证明书。


但《公约》并不适用于内地与香港之间的文件传递,针对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如何履行证明手续呢?根据《中国注册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因此,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财产凭证并经过较为复杂的手续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以上手续相对耗时较长,费心费力,当事人面对以上要求很可能手足无措。一旦一方当事人不愿意配合上述手续,那么法院的核查工作就将难以进行。


(四)裁判及执行问题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生效后,民商事判决互认协议落地,使得绝大部分涉外婚姻家庭案件的判决可在两地得到了相互认可和执行,避免同一争议在内地和香港法院分别提出诉讼。但实践中,由于财产位于境外,内地法院的法院很少直接判决分割境外的财产,而是采取替代手段,例如判决拥有境外财产的一方以资金形式补偿给另一方。


此外,即使当事人在内地获得了财产分割的胜诉判决,但如何对方在境内没有财产,则当事人必须先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内地法院文书,香港法院会就此出具承认令或执行程序文件,当事人再依据香港法院的文书要求过户。这一过程较为耗时,也要付出额外的资金成本。


三、涉外婚姻如何进行财产规划?


涉外婚姻出现危机,对簿公堂如无奈之举,我们建议提前谋划、多措并举:

第一,提前明确法律的适用。内地和香港的法律制度有比较大的差异,在离婚析产时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将直接影响参与分割的财产范围。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遵循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夫妻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夫妻双方可以事先约定适用法。

第二,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普遍认可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可以采用夫妻财产协议的方式及早约定财产的归属,形成对婚内财产的保护。夫妻财产协议不仅可以将已有财产纳入其中,也可以约定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的归属。夫妻财产协议也可以约定债务的归属,但是不能有逃避债务的嫌疑。需要特别注意夫妻财产协议中财产归属的认定应当避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协议,大概率会被内地法院认定为具有离婚析产协议的性质,在离婚时才能生效,如双方未离婚,则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财产的归属。

第三,通过设立家族信托保全婚内财产。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设立之后,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自有财产,与婚内形成的其他财产相分离,在离婚时不会进行分割。委托人可以将配偶指定为受益人,如双方离婚,则以信托财产分配替代离婚析产,避免诉累。


尤其在涉外婚姻中,不仅需要用爱来维护,也需要用法律的智慧维护幸福的生活。通过深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涉外婚姻的夫妻双方可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一旦当爱成为往事,也会因为提前的财富规划,保证自身的财产利益和未来生活。



作者简介

张言非  资深律师

张言非律师为南开大学法学学士、法律硕士、国际反洗钱师(ICAP)、STEP(国际信托与资产规划学会) Affiliate会员,执业领域为家族财富管理、信托、银行、资产管理、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为境内多家金融机构及高净值家族提供家族治理机制顶层规划、家族办公室&家族信托方案设计、家族宪章及信托文件起草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境内多家金融机构提供资产管理、尽职调查、法律咨询、文书审查等法律服务。

王帅锋  律师

王帅锋律师,税务筹划师,国际反洗钱师,南开大学硕士,拥有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执业领域为财富管理、税务规划、公司合规等。长期从事境内外财富管理与涉税法律服务等相关工作,曾为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高净值人士提供法税服务。擅长家族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保险金信托方案设计与落地、家族财富风险识别与防范、税务身份识别与规划、海内外投资税务支持、CRS合规规划、金税四期下家企税务风险诊断、合同法税同审、税务日常咨询、家企税务自查协助、税务稽查应对与争议解决、法税培训等。


乔译,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本文仅为作者本人法律观点,具体问题还需专业律师具体分析。如有疑问或需要转载授权、业务合作,请联系:

京都家族信托法律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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