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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晨一审败诉,同诉“转发”为何“双范姐弟“维权成功?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0-12-09

4月16日下午,“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败诉”在一众社会热点话题中迅速窜上微博热搜前五。不少吃瓜群众彷如二丈和尚:李晨跟谁怎么就打起官司来了?


作为一枚理(ba)性(gua)的法学僧,本着探(wei)寻(guan)真(chi)相(gua)的热情,苗苗决定从专业(划掉)的角度出发,扒一扒事情的来龙去脉。


一、李晨一审维权失利

2018年10月,原告李晨发现被告李某某在新浪微博号“娱乐圈吃瓜鹅”上,发布内容为“李晨范冰冰这是一篇刷屏了的《渣男李晨现形记》,详述了李晨这些年的经历,提到了李晨人品送心形石头李小璐迪丽娜尔张馨予,还有当年李晨插刀教边潇潇印小天事件。危难时刻见真情,李晨微博已搜不到任何与范冰冰18年有关的了。文章的真假不做评论,无论是不是谁的粉,都来说说你对李晨的印象吧?”的配图博文。博文及配图中宣称“渣男李晨”、“背叛”、”那届网友都记得他的前女友李小璐,天涯盛传对方曾为他堕胎。”、“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李晨站队不怎么熟的边潇潇。插刀印小天,要求印小天公开道歉。”、“但早在6年前,李晨就发明了虚假兄弟情”、“毁了兄弟一生后,连句道歉都没有,反而理直气壮得像个被害人”、“插刀青年"、“虚伪”等等。涉案博文发布后被大量点击、阅读及转载。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诉至法院。


经调查,法院认为,涉案微博是被告转发微信公众号“今夜九零后”发布的文章所形成,涉案言论并非由被告撰写。此外,被告在该转载文章上方发布的评论是被告对转载内容的概述,不具有主观恶意。李晨作为娱乐圈明星,应当对大众评论具有一定的容忍度。作为涉娱乐圈微博大V,“娱乐圈吃瓜鹅”转发娱乐圈明星相关文章并无明显不当,亦不存在损害李晨名誉权的主观恶意未构成对李晨的侮辱和诽谤。故法院认定,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对李晨名誉权的侵害。



二、“转载”并非 “免死金牌”

为什么李晨会败诉?究其原因是:法院认为被告并未亲自撰写失实言论,且概述文章内容的行为不能认为被告具有主观恶意。那么,面对转发+概述评论的“黑粉”和“营销号”,公众人物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了吗?


实际上,类似伤害艺人名誉的事件在微博屡见不鲜——众多营销号码字产出不多,而常常转载失实文章,并在微博正文中截取片段、添油加醋,引发网友的好奇心,从而博取阅读量;又在微博正文中以 “你觉得呢”“你怎么看”等似是而非的话语“打擦边球”,企图将失实文章的观点与自身分割,以逃避责任。


然而,“转载”并非总是“免死金牌”。


在“范丞丞诉肖木森案”【(2018)京0108民初20743号】中,被告肖木森于其个人新浪微博 “×××我说我评×××”发布微博内容“这是真的?范冰冰私生子真容曝光罕见喂奶照外泄爸爸是洪金宝范冰冰李晨近期频频秀恩爱,关于范冰冰私生子的传言再起,近日,范冰冰私生子真容曝光,更有十分罕见的范冰冰喂奶照外泄,范冰冰私生子真容曝光后,网传范冰冰私生子爸爸是洪金宝,知名博主北京冬雨通过微博曝光范丞丞近照,照片中的男孩戴着一副黑框眼镜,显清秀可爱,范丞丞长得与范冰冰并不太像”,并于该微博中附妆点网文章《范冰冰私生子阵容曝光罕见喂奶照外泄爸爸是洪金宝》链接,并被众多网友转发、评论和点赞。原告认为涉案微博传播范围广,给其造成了极其恶劣的负面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虽在微博使用了“这是真的?”语句,但紧跟其后其在涉案微博中截取了妆点网上载有的涉案文章的主要内容,且该条微博引用的涉案文章并无事实依据,肖木森虽在庭审中表示其对范丞丞与范冰冰系姐弟关系不持异议,但肖木森在转发涉案文章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肖木森的该条微博使得并无事实依据的涉案文章传播范围扩大,影响更深,肖木森的行为构成对范丞丞的名誉权的侵犯,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此外,在“范冰冰诉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案”【(2019)京03民终12918号】中,被告北京华网汇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发布了题为“范冰冰被多少人睡?范冰冰与洪某私生子曝光扒一扒睡过范冰冰的18个男人”的文章一篇。对此,被告辩称,涉诉文章系转载,且因其转发而造成的负面影响极低。


针对被告文章仅为转载且所造成的负面影响极低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就文章原始出处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且其作为涉诉网站权利人,即便转载亦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然而被告在未经核实亦无基本事实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在其网站中发布涉诉文章,使之传播范围扩大、影响更深。同时,通过涉诉文章,会使普通的读者产生范冰冰有作风不佳、品行较差等印象,造成对范冰冰个人品行的贬损,进而降低公众对范冰冰的社会评价,华网汇通公司发布涉诉文章的行为构成对范冰冰名誉权的侵害。二审法院认同前述内容。



回到“李晨一审败诉”案中作者认为,被告李某某运营的微博号“娱乐圈吃瓜鹅”作为一个拥有381万粉丝的知名娱乐微博号,即便是转载也应对转载内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若被告对负面内容的转载造成使其传播范围扩大、影响更深的后果且达到一定程度,也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尽管一审法院判决李晨败诉,但判决中,法院也强调了“涉案文章内容的真实性与本案结果并无关联“。但网民难以对于娱乐“新闻有通读全文、刨根问底的耐心,更加不会通读判决书全文。营销号对此的恶意利用是其原罪。“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断章取义、道听途说、甚至明知转载内容为无中生有,屡次伤害他人以博取眼球、换取利益的惯犯们实在难以“转载”和“没有主观恶意”的理由推诿责任。


“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实际上,就本案的涉案文章,李晨早在2019年10月成功维权,当时并没有砸起多大的水花。而在半年后的今天,对转载该文章的被告第一次诉讼维权失败,却令 “李晨名誉权纠纷案败诉”的话题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窜上热榜前五,网友以“真假不做评论”的态度疯狂转发、评论,仿佛茶余饭后有了可以嚼的舌根,事实的真相便再也无关紧要。这种行为与受众人讨伐的营销号又有什么区别?没有人会在现实生活中炫耀自己幸灾乐祸、刺探隐私的心理,网络当然也不该是这种歪风的助长之地。



目前,李晨一方已明确表示决定上诉。在众多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都是胜诉结案的情况下,李晨案一审败诉且登上热搜无疑会对艺人造成二次伤害。一锤尚未定音,苗苗友情提示:断章取义不可取,理性吃瓜需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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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梁梓韵

本期编辑 ✎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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