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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公开现存问题的实证分析

青法平台 青法在线 2020-12-09


作者简介

陈雪颖,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金融法律学院17级本科生 


目 次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公开的现状

(一)原始数据量已基本满足查询需求

(二)技术层面已基本实现流畅使用

(三)文书公开的时效性已经得到重视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公开的困境

(一)文书公开数量和类型仍有空间

(二)公开文书的质量应当提高

(三)检索效率方面有待完善





一、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公开的现状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暂行办法》正式实施。依据该办法,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一般均应在互联网公布。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深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平台的建设完善,司法公开已经成为全国各级各地法院的共识。主要体现在加强了公开的顶层设计、加强了统一公开平台建设、司法公开形式不断创新、裁判文书公开成效显著、信息公开方式更加人性化、主动公开意识不断增强六个方面。


(一)原始数据量已基本满足查询需求

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司法公开的四大平台之一(另三个是:中国审判流程公开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中国庭审公开网),也是全球最大的裁判文书网站之一。2013年7月1日开通以来,对于宣传法治,增强司法透明度,为法官、检察官、律师及社会各界提供办案参考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通过网站查询类似案件的判决,尽管我们不实行判例法,但相关案件仍然具有参考意义。目前,文书总量94,259,847篇,访问总量45,298,860,111次。[1]


[1]该数据采集时间为2020年6月13日14:54,文书总量和访问数据均在实时更新中。


(二)技术层面已基本实现流畅使用

自2013年网站开通以来,网站的访问量巨大,超过网站设计人员预期,因此时常面临网络瘫痪、延迟、访问失败等问题。对此,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意见对此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信息中心分别与2017年6月16日、2019年2月19日、2019年8月19日作出“关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批复”,对于验证码、无法访问、登录限制等问题进行详细回复和解答。在笔者使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站获取本文数据过程中未出现验证码或无法访问的情形。


(三)文书公开的时效性已经得到重视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常见各类法律文书的判决生效日期和文书公开日期的时间间隔较大。例如下图例所示,(2018)最高法民再386号再审案件的判决公布日期是2018年12月31日,但是发布日期是次年2019年5月7日,时间间隔约半年之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在问题在近期已经得到有效解决,2020年各省判决的公开时间间隔在7天左右,基本满足了及时的原则要求





二、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文书公开的困境


2014年1月1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正式实施。依据该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从2014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所有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都须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同时,北京、天津、辽宁等10个东部省份和河南、广西、陕西3个中西部省份的基层人民法院也应当上网公布裁判文书。


(一)文书公开数量和类型仍有空间

从原始数据层面来看,目前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判文书数量与当年实际审结案件数量仍然存在差距,且裁判文书公开比例与案件类型、审判层级以及地域等因素均存在极为明显的相关性[2]。基于2015-2019五年间的数据,本文得出如下结论:


1.从案件类型看公开度

第一总体而言公开比例较高,但是在特定领域案件的公开比例有待提高。刑事案件的整体文书公开比率最高,最高可以达到80%左右;但是,其中涉及贪污腐败、贿赂、性犯罪等案件的公开比率较低[3],样本中的公开比例均在40%以下。民商案件总体数量最大,在初期公开文书的绝对数量较高,但是百分比不高,处于60%以下,近两年百分比上升至80%以上,甚至可以达到90%左右;但是,其中涉及到婚姻家庭的案件公开比例并不高。其他领域如海事海商、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执行案件的公开比例初期不高,但是今年逐步提高,基本达到60%以上。贿赂、性犯罪、婚姻家庭领域可能涉及都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等原因,因此公开比例较低。但是,在普通贪污、婚姻家庭中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部分仍然应当公开,也可以对特殊信息进行脱敏处理后公开[4],避免让“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成为文书公开不彻底的借口。例如下图所示。


[2] 选自:《基于裁判文书的法学实证研究之审视》,载《现代法学》2020年第3期,作者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3] 本文表格中实际审结案件数量源自2016-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4]《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


第二,趋势上法律文书公比例在稳步提高,每年的绝对数量都在上升。但是,遇到案件量猛增的年,如2017年刑民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文书公开比例往往跟不上节奏。这一点是值得注意的。在我国,受到政策、经济、外部环境的变化,使得某一领域或多领域的案件数量激增时,法官处理案件的工作量大幅上升,可能无暇妥善处理司法案件公开。


因此,本文认为:

一方面应当进一步提高智能化办案效率,争取案结自动上传或案结后人工审查无误自动上传;另一方面应当对案件进行分层分级,对典型案件、热点案件标记处理,优先上传高级别案件,到达文书公开的实质效果。





2.从审判层级看公开度

相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文书公开比例,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公开比例不高。自2014-2018年[5],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书公开比例均低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文书公开比例10个百分点以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文书公开比例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文书公开比例差额减少至4个百分点。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数据显示,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文书类型中以民刑的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申请再审程序为主,涉及死刑复核的案件量极少,例如2019年死刑复核仅公开1例,这可能是总量上文书公开比例受限的一部分原因。


本文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部分案件可能涉及敏感数据未上传,导致该类文书的公开比例较低。但是,案件的案名、案号等基本信息还是应当上传的,注明“因为XX原因不宜公开”即可,现行部分案件也是如此做法,但是并不太多。本文认为该做法可以推广。而且,普通民刑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应当是远大于死刑复核案件数量的,故而在计算总体公开比例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文书公开比例仍有上升空间。



[5]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直接公布2017年审判案件数据,因此2016-2017年两年数据之和由2013-2017年总数据推算得知。


(二)公开文书的质量应当提高

1.部分典型案例没有检索结果

互联网文书公开后,法律文书的全文、判决法院、审判法官等均会受到包括网络舆论、司法舆论、海外舆论等在内的诸多评论和意见,对于文书制作和审判人员会形成一定压力。因此,部分典型案件的法律文书迟迟没有公布,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将这些案件作为典型案件进行宣传,仍然无法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到最为官方权威的文书全文,这是应当逐步改善的。以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黄兴、林立峰、陈夏影绑架、非法拘禁案”、“周永康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等判决均已生效,但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无法找到该案判决文书。


在2020年5月周强院长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及的部分典型案例,如“微信群主踢人案”、“冰面遛狗溺亡案”等新兴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似乎无法直接进行检索。


对于近年非常引人注意的“徐翔操纵证券市场案”,中国裁判文书仅仅公布了与之相关联的冯韵与文峰案,对于徐翔的判决书无法检索得到结果。


2.对于不公开案件的其他必要信息没有及时公开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未成年人犯罪的;(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因此,根据《规定》对于不公开的裁判文书仍然应当履行的部分公开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以下图所列案件为例,该案件从通常角度判断不会涉及到国家秘密,但是本案对于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等信息仍然做了删除处理,仅公布了本案案名。


(三)检索效率方面有待完善

1.检索框可以合理优化

在中国裁判文书的现有检索条件中,直接打入关键词后回车,显示结果为“在结果中检索”,如果仅仅需要简单检索就需要手动删除上一个检索词,相比直接一键操作费时费力不少。可以直接在“搜索”键附近补充“简单检索”、“在结果中检索”、“高级检索”等。


在检索框的设置上,本文参考了时下主流的几个官方和非官方的检索系统,针对中国裁判文书的检索条件设置可以在现有基础上做出优化处理,供参考,例图如下:


2.检索条件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化

以法院层级为例,在我国除了四级法院级别之外,还有专门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中国裁判文书上对分类应当进一步细化。下图示1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页,图示2为北大法宝的检索页。


3.文书关联度

《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规定》第17条第2款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案件适用不同审判程序的案号,实现裁判文书的相互关联。”但是,目前,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大部分文书尚未实现不同审判程序案件之间的关联,给公众寻找关联案件、搜索相关信息带来不便。


4.文书等级标识空置

现阶段,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等级尚未完成分类化,笔者猜想应当还是处于探索阶段。可以参照北大法宝的网页制作方式,划分为指导性案例、公报案例、典型案例等等,提升用户检索的便捷度。对于热点案件可以专门设置一栏提供检索,实现法律信息主动公开,方便公民检阅的目的。


5.相关报道、新闻、评论区等配套设施有待补充

法律文书的形成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从社会风俗、人情、法理共同汇聚形成的结果。无论对于法律人还是对于普通民众,知悉法律文书判决裁定的全文都是非常重要的获取法治认知的路径。但是,在判决外还有民众评论,还有新闻媒体报道,最好还有专家等专业人员从不同解读的答疑解惑,使得阅读者对于一个案件的认知是完整的,是来自于社会民生,回馈于社会民生的。因此,在判决外增加一些链接,例如官方新闻网站的报道、法律条文、专家评论,甚至部分网友评论都是有益处、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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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张子凡

本期编辑 ✎ 张睿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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