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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公权力的“编外人员”贪污,照样被留置并获刑!

2018-03-16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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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以为自己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正式工作人员,只是一个‘临时’的协管员,私下截留点钱花……今天这样的结果,我很后悔。”


龙游县社阳乡国土站24岁的协管员翁腾羽在接受监察调查时,对自己的无知和错误懊悔不已。


经查,翁腾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未经审批程序,私自截留农户超面积罚款或对分管片区农户超面积建房行为进行处罚,共收取农户交纳现金102122元,并予以侵吞供个人消费。


2017年11月2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翁腾羽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该案件是一起‘特殊’的贪污案件,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全省第一起对编外人员使用监察留置措施案件。”龙游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说,“留置不分编内外,这充分体现了反腐败工作在党统一领导下,全面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查处不是目的。龙游县纪委监委以该案件为契机,组织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社阳乡政府的70余名干部到庭审现场参加旁听,充分利用身边案例这本 “活教材”,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同时帮助案发单位剖析原因,查找监管漏洞,建章立制。并对该案4名党员干部启动“一案双查”,严格追究监管者责任。


   “以前,我们对编外人员属监察范围认识不足,现在不一样了,只要履行‘公权力’的都是公职人员,就都必须依法执法,再也不能有因为自己是‘临时工’就任意妄为。”庭审旁听结束后,当事人曾经的同事说。



链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确定的6类监察对象



第一类是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各级组织和各级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类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类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第四类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第五类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六类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来源:衢州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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