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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怎么用?浙里有看点

2018-03-19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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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的最重要、最有力调查措施,也是各方面高度关注的调查手段。


浙江省把依法用好监察留置措施作为开展监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严格使用条件、严格审批程序、严格使用期限、充分保障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坚守安全底线。截至3月4日,浙江各级监委已对277名被调查人采取了留置措施,办结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此外,未采取留置措施,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共有158人。案均时间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

 


探路:奋进在“留置”的路上


2017年11月8日,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台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陈才杰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才杰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这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进程中,浙江省监委成立以来的首例留置案;陈才杰则是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浙江省监委查处的首名省管干部。


为办好这件省监委对省管干部监察立案和监察留置第一案,省纪委省监委齐头并进,纪法审查调查同步推进,追查分析近100个银行户头,比对关联涉及20家公司的资金数据,制定张弛有度的谈话策略……2017年3月中旬,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初核基本证实陈才杰的违纪违法问题。


根据当时已掌握的问题线索,并一条条对照留置措施的使用条件,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向省监委领导报告请示,初步判断此案符合留置条件,可以采取留置措施。


经省纪委省监委集体研究决定,报省委同意,4月2日下午4时,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从此,审查重心转向证据固定和审核处理。


奋进在“留置”这条陌生的道路上,面对执纪工作规则的调整和监察工作流程尚在探索的实际,浙江省监委始终坚持党的统一领导。


如需要对涉及省管干部重要、敏感的问题线索进行初核时,要向省委书记请示汇报;如果对象是省委委员,或下一级党委(党组)一把手,要报省委书记审批。这样,从案件启动之初,监察工作就始终在党委的坚强领导下,确保方向正确。又如,在立案审查调查阶段,所有省管干部的审查调查报告,都要报省委书记审批;最后移送司法机关,还要经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浙江实施改革试点以来,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不断加强。仅省级层面,省纪委省监委就向省委提交了50余件请示报告。



守护:严把“留置”使用关


汤国华,杭州市下城区停车收费服务中心管理四部部长。2015年,下城区纪委就收到了群众对其的举报,但由于对象非党员和非公职人员的身份,纪委和原监察局能够采取的调查手段有限,调查进展缓慢,无实质性突破。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让监察对象范围扩大,汤国华作为劳务公司派遣到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被纳入为监察对象。因其涉嫌共同贪污问题,2017年8月8日,下城区监委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的采用,让诸多重大复杂、难以突破的案情得以突破;让可能出现串供、藏匿证据的失去机会;让可能出现逃跑、自残、自杀极端行为的及时“刹车”。


但是,怎么规范留置的使用条件和审批程序,对其严格限制,以进一步推动反腐败工作法治化,保障监察权的正确使用,是浙江省各级监委在先行先试,深化改革过程中不得不思考的课题。


在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过程中,浙江先后制定出台《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暂行规定》等,对留置怎么审批、留置在哪里、如何监督留置措施实施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严格规范、谨慎稳妥使用留置措施,为依法有效开展监察留置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改革中,浙江建立了集体研究机制和上提一级审批机制,从严把关留置审批。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除符合基本的留置条件外,必须由市、县监察委员会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涉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公职人员,还须向本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


在留置场所上,浙江将纪委原“两规点”和公安机关看守所辟出的留置专区均作为留置场所。由监察机关统筹安排留置场所,对留置工作负总责,公安机关执行留置措施,对留置安全工作负责。



革新:投眼“留置”外的“世界”


2017年6月,杭州市滨江区收到一封“滨江区城管局工作人员在与工作职务相关联的公司兼职并收取报酬”的举报信。滨江区监委当即对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核实,经过2个多月的比对和筛选,逐渐从12万多条的交易记录中剥离出了任家波和某家总部位于滨江的市政建设公司之间的不正常往来交易记录。


“直接接触任加波。”滨江区纪委书记、区监委主任黄利文果断决定,“受贿证据已确实充分,可不留置直接办理。”


不采用留置措施,可以节约监管成本,但也增加了翻供、串供的风险,让案件更具不确定性。因此,用好除留置措施以外的其他措施,也很重要。


在试点过程中,浙江按照能试尽试的原则,攥紧紧反腐“铁拳”,全面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的12种监察措施和中央改革试点方案规定的2种监察措施。


浙江还规范了谈话、询问、讯问时间。其明确规定,谈话、讯问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并且不得超过当日24时;留置期间的讯问一般安排在白天进行,确需在夜间讯问的,不得超过当日24时,等等。上述规定使得审查调查部门有充足的谈话、讯问时间开展工作,保障审查调查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也符合刑事审判的证据要求,保护了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案件。


“我们也考虑到了执法安全隐患,进行了规范。”浙江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涉及被调查人财产权益的搜查措施,会针对可能出现夹带、藏私的风险点,给审查调查部门统一配备搜查作业服,规定搜查人员须穿专业的搜查服,并全程录音录像才可以进入现场搜查。严格执行涉案款物专门保管制度,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加强监督检查。


下阶段,浙江将继续以规范使用留置为重点,深化应用好各类监察措施,大胆探索实践,不断巩固、拓展监察体制改革先行先试成果,进一步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作者:颜新文  黄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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