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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监察体制改革建章立制,浙江做了这些事!

2018-03-23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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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闭幕会传来重磅消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获表决通过。


  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监委这一政治机关运行所依据的最重要制度,每一条规定都能从十八大以来的实践创新中找到出处,许多法条都是这几年一以贯之的具体举措。


  对制度的探索,浙江自改革之初就已开始。


  作为先行试点的3个省份之一,浙江从实践最需要的制度抓起,把制定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的操作指南作为第一步,同步设计各类监察文书,探索设立留置场所及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以及和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等衔接的具体办法,全线打通纪法衔接、法法衔接各个节点。


问题导向,用什么规范什么、缺什么完善什么



《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监察留置措施操作指南》、《监察留置场所管理指导意见》……


  在浙江省监委委员、省纪委省监委案件管理监督室主任郭卫东的案头,堆着一叠厚厚的制度材料。


  这是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探索之后,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收获的丰硕成果。郭卫东说,作为试点省份,浙江经历了建章立制、边试边改、总结经验的全过程。


  “监委成立后,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权力如何运行?监察工作如何开展?”一项项问题“纷至沓来”,彼时大家首要考虑的,也是最重要的就是监委机关组建以后,究竟该如何运转。


  没有现成规章可依、没有前人探索可循,摸着石头也要过河!


  “坚持问题导向,本着用什么规范什么、缺什么完善什么的原则予以明确和规范。”就这样,在太阳一次次东升西落的更替中,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先后数次召开研讨会,不同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多次组织公检法等单位的行家里手会商,反复研究改革试点方案……终于,浙江省《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在全省各级纪委监委的期待下成功“破壳而出”!


  “我们要在规程里告诉大家,监督怎么做,调查怎么做,处置怎么做,都有什么样的程序,机构如何运转。”


  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规程明确了监察范围和监察职责,对谈话、询问、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共计7章136条。


  考虑到工作衔接时间的紧张,大家又将规程深入浅出地画了流程图。从收到问题线索开始,按照流程图一步步往下走就可以了。”


  在一年多的探索时间里,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相继出台24项制度,先后设计了与监察措施配套的45类法律文书,制作了监察日常工作使用的79种监察模版,为改革搭建四梁八柱——在这张探索的白纸上,浙江绘出了自己的风景,基本建成一套规范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监言监语”制度框架。

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


“经省纪委省监委交办,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对浙江国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原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叶良柱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2017年9月29日,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发布的这条通报,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叶良柱是省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为什么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负责立案审查、调查?


  原来,浙江省在改革试点中结合实际对监察制度作了细化探索,监察工作采取级别管辖与属地管辖相结合,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属于上级垂直管理单位的公职人员,按照级别,实行属地管理,上级监委可以指定下级监委管辖。由于叶良柱不是省管干部,因此省纪委省监委将此案交由杭州市纪委市监委办理。


  这是浙江省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探索的监察制度之一。


  “这些制度的出台,在开始阶段并不都是强制性的,是指南,是一种建议。从省纪委省监委层面作出的安排,供各级纪委监委来参考,同时我们也鼓励各级纪委监委在执纪过程中不断完善相关的制度,不把大家限制死。所以,我们坚持在实践过程当中检验和完善这些制度,坚持边试点边总结边提升。”刘建超说。


  据了解,浙江省纪委省监委现行的《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制度,以及监察调查文书、审理文书、谈话讯问笔录、权利义务告知书和起诉意见书等79个业务工作模板,都是经过多次调整,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完善的。


  “这些规章制度运行几个月之后,省纪委省监委主要负责人带头,相关负责人兵分多路,实地到全省11个市和有关县(市、区),直到乡、村,听取各级党委、纪委监委和相关部门、社会各界对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的看法。”郭卫东说。


  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收集了基层提出的253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并同类问题进行归类,最后总结了80个问题左右,出了一本纸质的问答录,下发到基层,一些问题也反映到了规章制度的修改之中。

  

力争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高效


前不久,省纪委省监委第十纪检监察室正在紧锣密鼓地审查调查浙江机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金谷严重违纪案件,按照有关制度规定,案件审查从初始到终结阶段,均与本委案管室、审理室,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深度合作。


  在控人方面,第十纪检监察室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协商协调,发挥公安机关在技术调查、情报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确保涉案人员第一时间到案。在留置措施的具体实施方面,明确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留置场所安全工作的指挥协调,武警负责留置对象的看护,审查组做好相应的配合工作。


  在所有案件查办过程中,省监委始终重视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研究沟通,经常就案件的证据、定性问题与法院的同意定期开展分析研究,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召开由省监委、省高院、省检察院3家参加的专题会议,就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能会碰到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及时研究对策,确保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不留漏洞。


  在试点工作的制度探索中,浙江十分注重完善执纪监督、线索处置、案件调查等协作配合机制,健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协作机制,深化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的协作配合。在监察权赋予的12项调查措施中,“留置”最为重要,而留置措施的使用,也最能体现这样的协作配合——执行留置措施,有两方面力量,一是监委的调查人员,一是公安人员,确保依法留置。


  此外,浙江省还对监委的其他调查措施和技术调查、限制出境、通缉等3项需公安机关协助执行的措施进行规范,明确适用情形、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并配套制定相应的监察文书。


  改革试点以来,浙江省纪法衔接、法法衔接顺畅高效,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移送起诉的案件平均留置42.5天,比前3年纪委“两规”和检察机关侦查阶段的平均用时缩短64.4%;办结的案件中被留置的主要监察对象100%移送起诉。


  接下去,省纪委省监委将根据新出台的国家监察法,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健全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申诉复查等工作制度。

  

(作者:颜新文 朱诗意 黄也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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