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那些疫情中唯效率至上的“爱国人士”
最近我发现朋友圈有些“爱国人士”看着疫情扩散到世界,开始幸灾乐祸,开始吹捧起中国效率,中国速度了,仿佛他们似乎已经忘了在去年12月份的时候,武汉8位医生,被央视等媒体通报造谣,他们仿佛也忘了,直到今年1月20号钟南山院士在央视接受白岩松的访问的时候,才首次肯定人传人这一个传播的一个效果。我还看到网上广为流传的一张截图说,如果这个疫情发生在欧洲国家、发生在美国的话,他们会在议会争论解决方案,而不能如此高效解决问题。
这些妄自尊大的、表扬自己就一定要贬低别人的立场,让我想到义和团和我小学二年级的表弟。我过去读余英时先生的文集,在先生看来,我们中华传统文化看来其实有很多需要去传扬的内容,诸如孔孟之学,老庄之道。但是我们要坚决抛弃的是唯实用主义至上、唯效率至上的思想。如果我们不能抛弃这些的话,就会在解决问题的同时,造成更多的问题。
唯效率至上的想法,典型体现便是一些所谓的“硬核”防疫举措蛮干、硬干造就的一刀切。基于这种为了一些所谓的效率而忽视个体人民的尊严,正是这种实用主义造成的恶果。在一些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性、初心、为人民服务等概念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下,被官僚主义下,形式主义、官本位主义取代。
不带口罩的人被游街示众,便是积极作为有社会警示效果;女护士被剃光头,便是无私奉献令人敬佩。
尊严,成了效率的代价,牺牲公民尊严,仿佛能得到更高的社会评价。
这种硬核手段,我想英国确实做不来,我们中国很多地方也做不来,但不少人却引以为傲。能看懂道理的,可以看看我们的《越是抗疫关键时刻,越应维护公民权利》、《大局意识不应是牺牲少数、服从多数,而应是多数保护少数》。不可理喻的话,我下面讲讲故事。也可以看看这篇故事:写给疫情中我们最熟悉的陌生人。
今年过年,听长辈们谈到,我毕业的高中去年发生一件很令人悲痛的事情。高二年级的有一个女生在考试的时候,被监考老师发现看了手机,按照学校的规定,手机是不允许被带入校园的,更遑论带入考场,于是她就被监考老师当众没收手机之后被赶出考场。这个女生选择了跳楼,因为我们高中的教学楼最多只有4楼,她选择了我们高中的实验楼——唯一一个超过4层楼以上的楼,跳楼自杀身亡。家长很气愤,一直要找监考老师追责。
当时长辈们在谈论的时候,他们都觉得其实这个女孩太脆弱了,学校没有责任,确实不应该在考试时看手机,监考老师挺冤枉。我立刻反驳了他们,这里面其实是有问题的,监考老师当众赶她出考场的操作,为了考场纪律的效果,忽视了她的尊严,其实也影响了其他考生的答题,这样的手段是非常没有必要的,对这样悲剧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当然我并不认为收她手机赶她出考场的老师就对她的自杀构成充分必要的因果关系。
我谈的是人的尊严问题。
我举了我在英国的例子,我在英国的考试中,有同学的手机铃声响了,也有同学违规带了材料,但是都没有被赶出考场。任何被怀疑是作弊的情况,监考老师会记录下来,但仍会让考生完成考试,包括我当时想起我的手机放在书包里忘记关闭,我主动跟监考老师反映之后,他记录之后,我仍然正常继续答题。监考老师没有让该考生成为一个全场考生都去关注的一个焦点,更没有当众斥责的做法。
说回我们当前的抗疫疫情,不应为了抗疫大局就要牺牲个体的基本尊严的这一问题。如果说我上面讲的考试例子,大家能够理解我的意思,那么你们自然就能理解,为什么我们需要抛弃一种唯效率至上、不顾人的尊严的这种实用主义思维。
当然,也可能会有读者,在我这篇文章下面留言说,我们为了考试纪律或者为了抗疫大局,就可以杀一儆百,游街示众,以儆效尤。这样的留言者,我特别希望你关注我的公众号,因为凭你的智慧,我的一篇文章很难同你解释。你们亟需成为我的长期治疗对象。
李宇琛
2020年2月24日
附华东政法大学宪法学童之伟教授接受《财经》采访时的一部分内容,供大家阅读、思考:
《财经》:本次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是一次突发的公共卫生事件,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来应对。作为法学家,您对抗击疫情有什么建议?
童之伟:作为法律学者,我注意到在在抗疫过程中,个别公共机构和官员表现出来为所欲为的倾向,值得警惕。人民日报的微信公众号 “侠客岛”最近刊登了一篇评论《打着防疫的旗号就能为所欲为吗》,论及“为所欲为”的种种情状,说明这种现象已经引起中央媒体的关注。
因此我建议,所有参与“抗疫”的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忙里抽闲花点时间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的规定,并在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的原文是:“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财经》:大疫当前,学习这样的法律有必要吗?
童之伟:虽然“为所欲为”的情况不多,但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妨害了抗疫效果,浪费了抗疫资源,危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部分合法权益,因此很有必要认真学习和执行《突发事件应对法》第11条的规定,花不了两分钟时间,甚至发一条短信足矣。
某些公职人员、尤其是个别地方领导在过去的公共生活中形成了一种不良积习:但凡有突发事件,首先想到的是把权力运用到极致,同时把公民权利限制到极致,并试图以这种方式表明办事“坚决果敢”、“举措强有力”、“能干有担当”。按照这种惯性,他们不论是制定规则还是执行规则,往往倾向于在多种可能的方案中采用最符合自己偏好的方案。
《财经》:上海采取的防疫措施相对温和理性,比较讲求严格依法办事,但也被一些网民和上海市民指责不够“硬核”,过于宽松。这是为什么?
童之伟:除了网上观察之外,我对上海采取的应对措施有切身体会,确实比较合法、适度。合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强调适度或许更重要,特别要防止抗疫措施极端化。应该承认,在非常时期采取适度措施很不容易,需要耐心,要细致、有理性和具备较高管理能力。
公权力组织处理突发事件时,习惯首先限制个人的权利、自由,扩充自己的权力,理由无外乎主观感觉“有必要”,至于有没有法律根据,是否侵害个人的合法权利或自由,有关机构和官员往往是不屑于讨论的。部分普通民众对此习以为常,以致一旦有公权力机构和官员不这么做,他们反而会感觉不自然。
《财经》:处理突发疫情要求快速,走法律程序需要时间,二者是否有冲突?
童之伟:这不是一个问题,因为我们今天的局面基本是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问题不突出,没有法律,政策肯定是有的。即使没有政策,可以随时出台政策。所以这不是特别大的问题,主要问题是有法不依。实际上,行政要求效率与法律程序走得慢的冲突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大,只是有时会被当成突破法律底线的借口而已。
现在不是强调“底线思维”吗?抗疫过程中坚持法治中国建设有一个底线,那就是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权,包括尊重人的尊严,生命权、财产权和表达不同看法的权利等。基本人权保障水平是衡量法治实行成效的最终标尺。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应对公共卫生危机,保障和尊重基本人权是底线。当然,做到这一点不是没有困难的。
不管怎样,应对公共卫生危机必须坚持法治,不能破坏法治。不久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其意义就在这里。这次会议非常及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