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执业警示 | 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心有所戒,行有所止

合肥律协 2024-04-13

《后汉书·班固列传》有云,义动君子,利动贪人。利益冲突是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即委托人的利益与受托律师或者与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间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进而有可能导致委托人的利益受损,或者带来专业服务品质的实质性下降。


俗话说,财帛动人心。作为法律正确实施的保障者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律师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但倘若律师在经济利益驱动下未能树立正确的职业信仰,将律所及个人的经济利益放在首位,偏离执业宗旨,无疑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及损害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


在执业过程中,律师需要遵循哪些规范?律师违反利益冲突规定,将受到怎样的处分?本期,合小律和您一同梳理有关“利益冲突”这一现象背后的执业违规行为。



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利益冲突的审查和管理,理应是律师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常态。然而现今社会上,律师与行业其他人员相互串通,利用各自职业优势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现象屡见不鲜,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利益,也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产生质疑,影响了律师行业的良性发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对这一现象划定的界限在哪里?我们来看一看。


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一条 ……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二、司法部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查及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律师明知当事人已经委托两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不得再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第二十八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不得担任原任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不得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仲裁员的案件的代理人。曾经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不得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三、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

(一)在同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中同时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二)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

(三)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

(四)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以代理人、辩护人的身份承办原任职法院、检察院办理过的案件的;

(五)曾经担任仲裁员或者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案件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的;

(二)未按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指派律师同时或者先后为有利益冲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各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三)明知本所律师及其近亲属同委托事项有利益冲突,仍指派该律师担任代理人、辩护人或者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的;

(四)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


第十三条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第十四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四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


第五十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第五十三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

……

(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

……


第八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收费与财务管理、投诉查处、年度考核、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管理等制度,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这些处罚和处分,时刻对照提醒!


01

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

……


二、司法部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第五十三条 律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律师法》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照《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02

行业处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决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可以同时责令违规会员接受专门培训或者限期整改。

……

(四)责令会员因利益冲突退出代理或者辞去委托;

……

第二十条 具有以下利益冲突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

(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录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

(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

(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

(八)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九)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十)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

(十一)其他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未征得各方委托人的同意而从事以下代理行为之一的,给予训诚、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

(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

(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这些案例,应予警示!


1. 一、某律师违反离任回避制度在原任职法院违规执业,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0日,G省律师协会经调查,Y律师于2008年至2013年6月期间在某县法院任职,2013年7月1日进入G省某律师事务所实习,2014年12月25日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Y律师从2013年11至2018年12月一直承办原任职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中2017年1月之后本人或与其他律师以诉讼代理人身份共同代理某区法院(机构改革前为某县法院)办理的案件10件。


【处理结果】


2019年5月21日,G省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九)项规定,给子Y律师中止会员权利二个月的行业处分。


2.某律师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两名被告人担任辩护人,受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W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的Y某、W某、Z某、L某等24人非法采矿案中,W市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人Z某之妻建立委托关系,并指派W律师为被告人Z某提供辩护。之后,W律师于2018年9月4日从该律师事务所转至W市另一家律师事务所执业。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L某之妻与W律师正在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关系,并签订《刑事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W律师和与其同姓的另一名律师担任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


【处理结果】


2020年6月21日,W市司法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给予W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3.某律师事务所构成利益冲突违规,受行业处分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6日,B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某律师事务所承办案件存在利益冲突事宜向该市司法局提出司法建议。B市律师协会调查后认定,该律师事务所在一审接受N某的委托后,二审仍然接受争议对方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H地支公司的委托并指派R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该律师事务所没有对该案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构成利益冲突违规。


【处理结果】


2017年12月24日,B市律师协会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条第(七)项之规定,给子该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业处分。


4.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案,受行政处罚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8日,B市某区司法局受理了投诉人B市某公司对B市某律师事务所C律师的投诉。在调查过程中,发现C律师在担任B市某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期间,又与同B市某公司有利益冲突的S省某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及《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并代理S省某公司处理与B市某公司之间的纠纷,涉嫌存在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2019年4月30日,B市某区司法局给予该律师警告的行政处罚。


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方可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自觉地坚守其必须具有的执业道德,本着对委托人的忠诚与职责,严格遵守利益冲突规范,自我强化规矩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在实现自身价值的同时,实现相应的社会价值。


关于律师执业警示系列文章

可以点击下方链接进行查看

END


执业警示 | 律师不正当竞争:良性竞争,方是正道

执业警示 | 律师妨碍司法公正:守好最后一道防线

执业警示 | 律师代理不尽责:受人之托,应忠人之事

执业警示 | 律师违规收案、收费:这些红线不可逾越!

执业警示 | 律师违规炒作案件:言论自由的边界在哪里?


你的每个赞和在看,我都喜欢!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