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视角 | 李慧英:重构我国乡村三维性别公正观——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为例【转】
作者简介:李慧英,女,1957年出生,天津人,现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南开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社会发展研究所社会性别与社会政策方向博士生导师;中国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监测评估专家组成员,中国妇女研究会副秘书长。2005年应邀担任中加“环境可持续发展与干部培训项目”的性别平等专家。
摘要: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是长达三十年之久的老大难问题,突出表现在经济权利的不平等,而深层原因是女性的文化身份得不到承认,以及妇女无法进入制定规则的圈子。本文采用南希·弗雷泽的三维公正观,结合我国乡村推进规则制定的实践,探索政治平等参与、身份承认和经济正义之间的连接,探索实现乡村政治经济文化三维结构的变革路径。
改革开放至今已近40年,中国的城市化水平从1980年的19.39%提高到了2015年的56. 1%,预计2020年将达到60%。在此过程中,征地拆迁与集体资源分配的矛盾加剧,其中最为棘手的是农村妇女土地矛盾。这一矛盾触及到两大难点:第一,多数村民不认可,妇女土地权益受损的人数毕竟是少数,而村干部和村民却是大多数,在少数和多数的较量中,往往向多数人妥协;第二,多数人的态度与千百年的老规矩老习俗有关,已经成为集体无意识,改变老规矩老习俗实属不易。面对妇女土地矛盾,如何进行破解?这涉及到分配方案的制定、男女两性平等参与以及承认性别身份,需要在乡村治理的政治经济文化三维结构的变革上寻找路径。
一、两性共同参与制定村庄规则
要解决妇女土地权益难题,就要制定非歧视性的分配规则,而要达成非歧视,就要保障男女两性共同参与村庄规则的制定。在实际生活中,村庄规则的制定,基本上是男性主导,女性参与聊聊无几。妇女在村组干部中的比例不到10%,基本对于规则的制定不产生影响。两性共同参与村庄规则制定,有两层含义:第一,男女都有足够的比例;第二,男女两性的代表要能代表不同的性别利益诉求。
首先看性别比例。性别比例的提出意味着,在集体分配规则的制定中,妇女是进入规则制定的圈子内,还是被排斥在村庄政治圈子外。如果妇女被排斥在村庄政治参与的圈子外,即便她们有再多合法的诉求,也无法对分配规则产生作用,如果能够进入圈子内,就可以对分配方案施加影响。循着这一思路,我们就会关注两性参与的比例,不仅关注有多少村干部、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还要特别关注其中有多少妇女干部和妇女代表,关注村庄政治结构的性别比例。
改革开放以来,性别比例通常是由政府来设定,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安排。这种比例设定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具体,比例是模糊的;二是比例过低,女性即便有所参与,也会因其性别比例过低而无法对决策施加影响。追究深层原因,主要来源于对设置性别比例认识不到位,看不到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对于男女政治参与的潜在影响,看不到上千年的政治领域的男女隔离对乡村政治的深远影响。此外,还来源于对女性参政议政能力估计不足。
从2009年试点村村规民约的修订,性别比例的设定出现了新变化。村民和村民代表对其进行讨论和确定,女性代表也开始参与,这种自下而上的比例设置带来性别比例的大幅度提升。这种现象具有蝴蝶效应,在试点村村规民约的修订中,不少村庄都提出性别比例40-60%,妇女代表参与十分踊跃。
其次,还要考虑性别主张,即性别主张是否表达性别利益。应当看到,性别主张具有多种可能性,并非所有的妇女代表就一定能够代表妇女利益与诉求。在父权制文化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力时,一些妇女干部甚至可能不自觉地维护男性中心的利益与诉求。调研发现,当一些出嫁女表达合法的利益诉求时,遭到村妇女主任抵制:你们有本事找个好老公,找不到好老公活该。在这里,妇代会主任非但不能支持出嫁女的土地权利,反而站在父权制立场上反对出嫁女的诉求。所以,性别主张与性别比例不能简单画等号。在推举性别代表时,要考虑性别主张能否维护妇女土地权利,否则很可能出现适得其反的现象。对于这种现象,弗雷泽提出两个概念:正确代表与错误代表。能够代表妇女权利的就是正确代表,不能够代表妇女权利的就是错误代表。错误代表与正确代表的概念,提出了识别性别代表的难度。通常,性别主张与性别处境有着直接的联系。一般说来,招婿女和离异女更能感受到父权制对于她们的限制和排斥,期望传统的规则有所改变;而通过丈夫获益的媳妇,难以直接感受到父权制对于女性的限制,甚至还会获得搭便车的利好。所以,在规则制定中,要考虑到女性身份的复杂性,要吸纳各种群体的女性,特别要考虑权利受损的女性,她们更能够代表女儿和离异女性的权利提出诉求。当然,也要防止将媳妇角色与女儿角色对立起来,将媳妇角色等同于一定会提出错误的性别主张。
应当看到,女性的角色可以是多重的,在婆婆家是媳妇,在母亲家是女儿。当女性从媳妇角色转化为女儿角色时,就能够理解女儿的处境和权利的剥夺,走出性别角色的对立与紧张关系,并能够意识到女性群体具有的共同权益,从而成为正确的代表,为争取妇女共同权益而提出诉求。我国第一份性别平等的村规民约就是由媳妇身份的妇女代表提出来的。2009年3月,河南登封周山村妇女手工艺协会代表景秀芳被邀请参加村规民约修订的讨论会,她是丈夫村的媳妇,作为媳妇可以享有村民资格,与一结婚马上取消村民待遇的出嫁女的经历完全不同。作为手工艺协会的成员,她参加了性别平等培训,看到了村里对于女儿招婿的限制,在草案讨论会上站在女儿的立场上讲话。正是具有性别主张的妇女表达诉求,才将提出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关键条款,列入村庄分配规则草案。周山村的村庄规则修改之后,在全国各个试点村的修订中成为范本。
有趣的是,随着男女两性参与的扩大,性别主张的两性差别会明显地体现出来。通常,男性参与村庄规则的制定会关注经济增长和交通的便利,妇女参与村庄规则制定,关注的是公平正义和基本权利,如人身权、婚姻自主权等,使得村庄性别平等的条款不断增多。妇女不再是沉默的大多数,而是不断地表达和提出新的诉求。由此可见,性别比例提升绝不仅仅是数量变化,而是使得两性的诉求都可以被看到被听到。
二、从身份排斥到身份承认
身份旨在说明我们是谁、从哪里来,身份是享有某种权利的资格,身份决定了资财产的拥有与获得。之所以乡村妇女土地权益受损,追根寻源是妇女的村民身份受到排斥。在乡村社会,上千年以来女性的身份与结婚从夫居是捆绑在一起的,结婚等同于从夫居,结婚意味着从村里人变成外村人,身份发生了迁移和改变。夫妻之间是主从关系,根据丈夫身份确认妻子身份,一旦违背了这一主从关系就受到排斥,即所谓身份排斥。
身份承认,即妇女身份不再随丈夫,而是由妇女自己决定,她和丈夫结婚并不等于必须一定要从夫居,可以招婿上门从妻居,还可以独居。“承认”的概念最早是黑格尔哲学提出的,意指主体之间的一种理想关系,每一主体都把另一个主体看成与自己是平等的和分离的,只有当一个主体得到另一个主体承认时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主体。在这里提到的身份承认,不是权利受损的妇女要求承认身份,而是村干部和村民对性别身份的主动承认。只有村干部和村民多数人“承认”女性的身份,妇女独立的主体地位才可能出现。
应当看到,从身份排斥到身份承认是文化观念的变革过程。文化观念的改变,不能采用打压的办法,也不能仅仅依靠行政命令,试图依靠宣讲文件改变观念是无法入脑入心的。只能依靠说服教育,通过发自内心的接纳和认可,进而渐渐改变人们的行为。
这里涉及到三个环环相扣的要点,第一,培训的理念要合法。法是什么?法的核心是尊重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无论男女老幼。应当看到中国社会正在经历着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社会变迁,所以,不能固守农耕社会单一的价值原则,不能强化等级秩序和重男轻女,而是要强调多元和自主选择,跳出农耕社会的价值观念认识和处理社会矛盾。身份排斥强调单一强制性,否认选择性和自主性,身份承认重视每个个体的权利,注重个体的选择性。近十年来试点地区开展的有针对性和说服力的培训,证明有效的培训可以使80%的参与者认同,50%的参与者乐于尝试改变,10%的参与者会积极尝试改变。可以说,培训是撬动身份排斥到身份承认的一把钥匙。
第二,培训要入情入理,要结合生活实例深入浅出进行讲解,取得打动人心引起共鸣的效果。在乡土社会,十分看重风俗惯习,强调的是遵循和延续老规矩,马克思·韦伯说到有一种行动方式是按照传统而行动,这种行动方式注重遵循与固守,而不允许质疑和反思。而入情入理的培训,恰恰注重对于风俗惯习进行反省和分析,不仅分析其正功能,也分析其负功能。通过反省和理性分析,发现看似不相干的事情的相互联系,看到这些因果链条导致的一系列恶果。从而,产生变革传统惯习的愿望。
第三,在转变认识的基础上,对于风俗关系进行渐进式变革。这种变革不是你死我活,全盘否定,而是由强制走向选择,由单一走向多元。以婚礼变革为例,传统的婚礼只能男娶女嫁,排斥男到女家。变革,不是全盘否定传统婚礼的做法,而是鼓励拉动男到女家,在男到女家的婚礼中加入性别平等的元素,可以祭拜男女双方的祖先,可以由新娘迎娶新郎。为了倡导婚居多样化,河南周山村率先搞起女娶男的婚礼,乡村干部为招婿女举办婚礼,派车鼓励女方迎娶男方,让女娶男搞得风风光光热热闹闹。在婚姻习俗的拉动中,传播男孩女孩一样亲的新观念,其中的含义是意味深长的:女孩不再是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女儿结婚可以仍然是娘家人,身份依然可以得到认可。
再看姓氏革命,传统的父权制家庭非常看重孩子随父姓,认可孩子是父系家庭的后代。姓氏随父不随母,导致家族香火的繁衍只能依靠男孩,没有男孩就是绝后,女孩不被视为家庭的后代和传承人,自然,女孩也不能继承财产。在安徽长丰的试点村开始拉动性别革命,孩子可以随母姓,对于随母姓的村民,村委会予以奖励和鼓励。短短的3年时间,在长丰的乡镇已经有50多户子女随母姓。伴随着长丰姓氏革命的推进,女孩也是传后人的文化观念渐渐出现,村民的性别观念正在发生变化,使得承认女性主体身份的人群在乡村渐渐扩大。
可以说,从身份排斥到身份承认是一场深刻的乡村文化变革,这种变革并不是通过暴力或行政命令推进的,而是依靠教育的滋养和民间习俗的拉动。通过渐进式的文化变革,身份承认就会渐渐形成新的文化土壤,在这个新的文化土壤上可以播种新的制度。
三、制定非歧视的性别平等分配规则
无论是村庄政治的正确代表,还是对妇女的身份承认,最终都要体现在经济再分配制度中,体现为性别平等的分配方案,才有可能解决长期以来农村妇女的土地权受损问题。
非歧视的性别平等分配方案,通常要具备两方面的特点。其一,要防止出现性别歧视的条款。何为歧视?根据我国签署的《消歧公约》的界定,凡是基于性别的区分、限制和排斥,致使剥夺妇女的权利和自由,即为歧视。比如:儿子娶妻可以参与分配,女儿招婿不可以参与分配。其二,纳入性别平等的分配条款,这些条款要具体明确,而不能含糊其辞。通常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第一,强调婚居自主,男女双方可以自主选择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还是选择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任何集体组织不能加以限制。第二,取消“纯女户中的只能有一个女孩可以招婿上门”的规定,承认无论家庭有几个儿子,女儿都可以招婿上门,同样拥有村民资格。第三,婚入男女及其子女,可以享有村民资格和村民待遇。
非歧视的性别平等的分配方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一定要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半数以上表决方可生效,从而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这就需要首先得到村干部的认可。村组干部对于集体资源分配方案的制定和执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如果村组干部不接受不支持性别平等,就会千方百计阻止,就难以形成性别平等的分配方案草案;只有村组干部达成共识,才会提出性别公平的分配草案。如果村干部在村庄有较强的公信力和影响力,还会影响多数人的立场和倾向,会积极主动做工作,使得分配方案得到多数村民的认可并顺利通过。所以说,村组干部的认可是关键环节,抓住了村干部犹如抓住了“牛鼻子”。
其次,要得到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认可。在性别平等的分配规则制定中,可能出现两种倾向,一种是增加新的成员不会减少旧成员的利益,阻力较少,同意者较多,一种是增加新成员,将意味着“蛋糕的分配”要削减自身的利益时,就会引起多数人的反对,阻力加大。如何调解这一矛盾冲突?不能回避问题,需要开展多元主体的民主协商,多元主体既有村组干部,也有妇女、老人、权益受损者及持反对意见者,大家平等参与,充分地表达利益诉求,经过民主协商与讨论逐步达成共识。具体作法是把疑难问题作为协商主题提出来一起讨论,例如:“村庄资源有限,该不该限制女儿招婿?”“如何解决外嫁女土地权益‘两头落空’的问题”等。由富有经验的主持人采取参与式方式组织村民反复协商,让各种意见充分发表,深入讨论,有时还要展开辩论。正是通过民主协商和理性讨论,通过说法说理,使得多数人的看法渐渐发生变化,从身份排斥渐渐转向身份承认,从而,多数代表形成共识支持性别公平的分配规则。
第三,要善于形成村级政治相互支持合力,攻坚克难。并非所有的村官都能够驾驭村庄民主表决的倾向性,尽管村干部已经明确支持性别平等的条款,村民代表会议上反对的声音依然占据主导地位,使得性别公平的分配规则迟迟不能通过。这就需要村干部动用智慧,发现整合民间力量,促成性别平等村规民约的通过。在哈尔滨的卫星村,有25户上门姑爷一来到村里,就被迫与村委会签订了不得参与村庄分配的协议。该村新支部书记2003年上任以来,先解决了婚嫁妇女的经济分配权,2012年打算解决姑爷享有村民待遇的问题,几次召开村民会议均遭到多数人反对,分配规则修订被搁置。村干部认真分析了村民代表的各种力量,发现并不是源于利益受损,而是传统势力强大,每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反对者主动抢占了发言权,形成阻抗和反对力量。需要打破力量不均衡的格局,扶持支持力量先发制人。村干部先是找到了敢于直言的妇女代表,动员她们带头表态,化被动为主动。经过一番准备,新一轮的村民代表大会再次召开,敢于带头发言的女村民代表接二连三的表达支持意见,个个讲的合情合理合法,支持力量占据主动,争取了人心,反对意见失去了民心,最后村民代表举手表决,村规民约草案终于获得通过,性别平等的分配条款几经周折终于纳入村庄规则。
村庄规则的性别平等修订,是一场悄然而深刻的基层社区变革,是乡村政治经济与文化的结构性变革,从经济上来看,是基于经济正义的再分配,在这里,不再因为性别不同而区别对待,而是走向一视同仁;从文化上来看,建立身份承认,这种承认是基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而非从属关系,不仅仅是法律上的承认,还要转变为政策和文化心理上的认同;从政治上看,两性之间有平等的参与权,任何一个性别不能取代另外一个性别的代表权,任何合理的利益诉求都可以表达和提出,进而转化成村庄规则以及公共政策。这就是政治、经济和文化渐进的良性互动的过程。
此外,还应当看到,仅仅依靠村委会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支持一,在国家和省、市政府以及人大立法机构对于农村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行界定,明确哪些人可以具备成员资格,哪些人不能具备或需要取消成员资格。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依据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国家宪法和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不是兼顾历史和传统,否则,会被传统和历史上的女性身份排斥牵引着走,不利于转向现代社会的身份认同和身份平等。支持二,组织引导村委会修订分配方案,进行备案审查。支持三,对于集体分配方案中的歧视性条款,予以干预和禁止。依靠国家与社会的积极力量,遏制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不断加剧,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经济上享有平等权利。
——END
编者后注:
本文转自:李慧英.重构我国乡村三维性别公正观——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为例[J].科学社会主义,2018(03):101-105.
注释、参考文献略,格式稍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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