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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基于生活工资Anker法的新测量工具【转】

王瑜等 三农学术 2022-12-31


摘    要:生活工资是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能够担负其家庭维持基本体面生活标准的报酬水平。本文基于生活工资的Anker法,将典型的农业转移人口维持其家庭在务工地基本体面生活标准的工资水平设定为典型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经济门槛。据此,测定了成都地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低水准市民化门槛(即只考虑租房居住的生活工资)为2710元/月高水准的市民化门槛(即考虑购房居住的生活工资)为3407元/月。进一步,根据卫计委2015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成都农业转移人口中,69%跨越低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48%跨越高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结合市民化意愿,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低水准市民化能力的占50%,有市民化意愿但无低水准市民化能力的占20%。生活工资作为市民化经济门槛,可将现有研究中以公共成本为核心的市民化成本核算与以群体素质为核心的市民化能力评价这两条割裂的路径在同一框架下得以统一,在实践上具有多种优势,具备成为市民化研究的新测量工具的性质。



城镇化和农民工市民化是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有助于提升实际GDP和城乡劳动力实际工资[1]。从2012年到2017年,我国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从2012年的35.3%增长到2017年的42.4%,8000多万农业转移人口成为城镇居民1,农业转移人口市市民化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与农民工总量和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相比,“半城镇化”问题依然突出:2017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2.87亿人2,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8.5%,比户籍人口城镇化率高16个百分点。实践中的农民工市民化,在整体上由于城市长期自私自利处于非均衡格局而造成了人的城市化滞后于地的城市化[2]。面对市民化的现实困境,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已明确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在“三个1亿人”中,促进约1亿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是改变传统的“土地城镇化”为“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解决“半城镇化”问题的重要举措。而在积极的宏观政策背景之下,决定1亿农业转移人口能否实现城镇化,核心问题在于农民工能否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实现在城镇的“落地生根”。因此,测算市民化经济门槛及其构成,衡量市民化能力,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现阶段,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的工资水平能否满足家庭在城市的最为基本的生活和发展需要,是衡量当前农民工市民化经济能力的基础。本文以生活工资(Living Wage)中的Anker法为基础,试图将过去在以公共成本为核心的市民化成本核算与以平均特征为主的市民化能力评价这两类分割的路径在同一个框架下进行统一,将农民工在就业地现有公共服务供给水平下维持家庭每月基本生活和发展所需的工资水平设定为市民化经济门槛,以成都市为例开展了具体测算。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利用卫计委2015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3的成都数据估算该地区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具备市民化经济能力的比例,作为市民化经济门槛测算方案的应用与比较。


1 研究背景


1.1 城镇化与农民工市民化


过去40年来,我国对农民工的政策控制和调节方式已经由依赖于“身份壁垒”转变为借助于“市场性门槛”[3],但目前的城镇化进程存在突出的“半城镇化”问题[4,5,6],基于全国第六次普查数据的研究表明,全国80%以上的地级以上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半城镇化现象[4]。从经济发展阶段出发,我国当前城镇化的核心是以农民工市民化推进城镇化,即农业转移人口进入并落户于城市,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普照之光[7]。测算市民化的成本和衡量市民化的能力在此背景下也就成为了研究热潮。


迄今为止,国内学界对农民工市民化的测算衡量研究,主体脉络割裂成两个方向,一个方向是侧重于社会成本或公共成本的成本核算研究,另一个方向是侧重于市民化个体的市民化能力或市民化程度的研究。在成本核算研究方面,研究主要包括围绕农民工市民化的总成本(或者社会成本)[8]及其分担机制[9,10,11]的研究,以及对个人成本、公共成本等不同主体成本的分开测算[12,13],还有单独对公共成本的测算[14,15]。


在市民化能力或者程度研究方面,大体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将市民化作为过程的研究主要从不同环节定义市民化能力的,典型的是将农民工市民化作为农村退出、城市进入、城市融合三个环节[16,17],以此对应三个环节所必须的农民工市民化能力。另一类是将市民化作为结果的研究,该类研究更为普遍,主要是以一系列衡量指标来测度市民化程度或水平,如刘传江等人(2004)将市民化能力定义为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中生存和生活的能力,并认为可以用就业、工资收入水平、住房情况、社会保障情况等作为衡量指标,魏后凯等人(2013)以政治参与、公共服务、经济生活、综合素质四个方面评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18],程名望等人(2017)构建了包括基本素质、经济状况、社会接纳与心理认知等多级指标在内的农民工市民化指标体系来衡量市民化程度[19]。


事实上,农民工市民化是具有多重内涵的概念,它既包括了公共服务作为供给侧的成本负担,也包括了市民化主体作为个体或者群体的能力;既是过程,也是结果。因为,社会保护是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因素,城市社会保护对农民工市民化有着显著的正向影响[20],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在公共管理上需要凸显城市群建设的路径、农民工发展的主题与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2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2011)的研究提出,农民工市民化的过程,实质是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并将农民工市民化的内涵界定为: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推动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也就是农民工在城市“有活干,有学上,有房住,有保障”(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 2011),该定义其实同时包含了市民化在公共成本、个体能力、市民化过程和市民化结果的多重内涵。如何在现有的农民工市民化的研究基础上,找到新的工具以实现统一两种研究路径、囊括市民化多重内涵的可测算框架,结合现有的、地方具体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测算出农民工市民化的经济门槛,对于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


1.2 市民化经济门槛:作为市民化经济能力衡量的基础


如前所述,无论是作为过程还是作为结果的市民化概念,所对应的市民化能力研究路径,是与市民化成本相割裂的,因而也导致市民化能力研究中比较普遍地呈现出主体模糊、门槛缺失、空间异质性和群体内部差异被不同程度地平均化处理等诸多问题。但实际上,市民化能力也是具有时空差异性的,也应当是参照具体时空相应的门槛而言的,没有门槛也就没有所谓的能力之说。


黄锟(2011)借用门槛概念,将市民化门槛定义为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所遇到的各种障碍的总称,市民化能力界定为跨越市民化门槛的经济承担能力,即农民工的收入水平[22],一些研究中所提出的(私人的)市民化成本,在范围一致情况下也相当于门槛的概念,比如,徐建玲(2008)的研究指出,农民工市民化能力首先受到市民化成本的影响,农民工在城市中的生活能力仅仅是市民的一半左右(徐建玲,2008),实质上都反映了能力需对应于门槛(成本)的思路。不过,经济承担能力虽是各类资本在能力上的核心表现,但经济能力依然是有别于多层面的综合性的市民化能力,因此,区分门槛和相对应的能力维度是必要的。


一个城市的市民化经济门槛高低主要取决于在该城市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与发展的支出成本。现有大量研究,主要以市民化的总成本及其分担机制研究为主,强调公共成本,而该类研究中关于市民化的个人成本存在几项缺陷:一是,农民工市民化的私人成本仅仅是总成本宏观测算中的一个分项,并且未得到细致测量;二是,经常以单个农民工实现市民化的年均支出成本作为口径,而非以家庭;三是,市民化成本研究以成本分担机制为主流研究模式,而该模式通常将私人成本与公共财政等成本做一次性化处理,与现实中市民化分期实现的进程特点相违背;四是,市民化主体不明确,测算被平摊到所有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群体。


由此,为了避免与大量研究中已有的市民化能力、市民化成本的各类概念和定义相区分,同时延续已有研究对市民化能力在维度上的划分传统,本文将农民工维持其家庭在具体城市生活的基本支出成本所需要的工资水平定义为市民化经济门槛,与之对应的是市民化经济能力,即: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的经济能力,主要用农民工的收入水平(以工资为主)来衡量。通过这样的界定,在概念上,实现市民化经济能力与市民化经济门槛的对应,在分析上,可以开展可操作化的测量。而最为重要的是,本文所界定的市民化经济门槛及其新的测量工具,其测算结构可以同时衡量公共服务水平与个人能力的两端,从而将过去的研究在一个整体框架下得到统一。


1.3 生活工资方法:作为市民化门槛的可行性


Anker法是测量生活工资的新方法4,由美国学者Richard Anker在2005年的国际劳动组织日内瓦工作报告(No.72)中首次提出,用于国际可比的贫困线和生活工资测算,具有诸如基础规范、地区间可比较、测算容易理解、测算基础透明、假设条件修正简单、操作成本低等优点[23],并已被国际公平贸易组织等6个标准制定组织和ISEAl组织认定为生活工资的测算方法,目前已经在世界几十个国家和地区完成了生活工资测算[24]。生活工资(Living Wage)是指,工人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能够负担得起被社会认可且符合所处社会的经济发展程度的基本体面家庭生活的工资水平,其具体概念为[25]:“在一个特定地区,一个工人在一个标准的工作周内所获得的、足以担负得起该工人及其家庭的达到体面生活标准的报酬。体面生活标准的要素包括食物、水、住房、教育、医疗保健、交通、衣着,以及应急所需等其他基本需求。”


生活工资在市民化经济门槛上的应用,之所以具备吸引之处就在于它契合了市民化的真实内涵,尤其是与前文所述及的体现农民工市民化多重内涵的定义——以农民工整体融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为核心,推动农民工个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学校,家庭融入社区,也就是农民工在城市“有活干,有学上,有房住,有保障”[14]——具有内在一致性。根据生活工资的概念与Anker法的优点,将生活工资作为市民化的经济门槛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首先,生活工资测算的对象与市民化的主体对象相吻合,也明确了将已在城市务工的工人作为市民化的对象,并且生活工资是基于家庭的概念(即:工人维持家庭在城镇基本生活的工资水平),明确了家庭作为市民化的基本单位。第二,生活工资测算基于具体的地区,与市民化的空间要素相一致。第三,生活工资测算因基于当地实时的价格和公共服务水平,因而具有类似于PPPs的可比性质,可以实现地区间的比较。第四,生活工资测算暗含了可持续生计发展的理念,因此与市民化的现实进程和目标也是一致的。


在具体应用上,Anker法主要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生活工资水平测算与比较,尚未得到普遍的应用推广。王瑜等人(2017年)的研究首次在中国使用Anker法实现了具体城市的生活工资测算[26],并在城镇化的视角下评价了深圳的最低工资水平、现行工资水平和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的可能路径[27]。结合中国的新型城镇化任务目标和当前市民化门槛和能力研究方面的不足,基于Anker法的生活工资测算,有望成为市民化经济门槛的一种可行方法,在不同地区得到推广应用并做比较。


2 数据来源与测算方法说明


2.1 数据来源与说明


本文的研究选择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之一的成都市5为样本市。文中数据资料及相关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成都市工业园区实地调查数据,选取的是典型的制造业工业园区,以结构化的数据调查表,在不同工业园区对工人进行问卷调查和访谈,并调查工人通常消费的市场、日常租住的居所,与各类的相关知情者访谈等途径获得一手数据,该项调研数据和方法实施来源于2015年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与中国的专家课题组就中国城市地区的生活工资测算合作研究;(2)年鉴统计数据以及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FPS),包括成都地区的城镇居民人口与消费支出数据等,主要用于生活工资测算模型的基本假设与比例结构,以及对测算结果的对比核查;(3)卫计委2015年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使用其中成都市的数据,用于本文市民化经济能力的分析。


本文的基本思路是,以生活工资的Anker方法测算成都地区典型工人家庭的生活成本与及对应的生活工资,以此作为成都市市民化经济门槛,在此基础上,应用该门槛计算当地农业转移人口具备市民化经济能力的比例。


2.2 基于Anker法的生活工资测算说明


本文使用Anker方法测算成都地区典型工人家庭的生活成本与生活工资水平以作为成都市的市民化经济门槛。因此,生活工资的测算是本文的核心。生活工资的估算以能够满足工人家庭基本而体面的生活消费支出为依据。根据Anker法,生活工资的测算需要设定家庭规模,并测算家庭的支出,然后根据家庭的劳动力来计算满足家庭基本生活支出水平的生活工资水平。


图1 生活工资(作为市民化经济门槛)测算流程图 


首先,设定工人的平均家庭规模为3.5人。这个设定主要基于事实经验,并与中国的总和生育率状况相一致。第二,使用Anker法中的膳食模型测算方式,结合成都实际,确定工人的膳食模型。第三,通过现场调研,计算可接受水平的家庭居住指出,以及家庭基本生活所需的水电费、日常修理维护支出和其他居住支出。将居住支出通过调查进行单独计算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根据政府统计年鉴的支出数据,居住方面的支出存在较严重的低估。在居住支出方面,本文同时测算了租房居住与买房居住两种模式的支出。第四,在膳食模型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统计数据中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与食物支出的比例,来计算生活工资框架下非食物非居住的支出。并通过对教育、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等分项支出进行核查,确保该部分包括了足额的分项支出。第五,考虑社会保障支出,测算参照家庭的生活支出总额。第六,根据家庭劳动力的负担系数,用来计算每家庭的劳动力维持其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工资额,此处假定参照规模家庭两个劳动力完全就业。


2.3 测算区域背景: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状况


成都是国务院确定的中国西南地区的科技中心、商贸中心、金融中心和交通、通讯枢纽,是四川省政治、经济、文教中心。成都吸引了大量农业转移人口,尤其以省内农业转移人口为主。2007年,成都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统筹城乡改革配套试验区,成为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阵地。得益于成都市城乡统筹规划中构建“工业向园区集中”的产业体系战略,成都市产业城镇化速度明显快于人口城镇化速度。截至2015年末,成都GDP总值达到10801亿元,地区一、二、三产业比例关系为3.5:43.7:52.8,二、三产业已成为地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高水平的产业城镇化为推进人口城镇化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有利于带动地区总体城镇化发展。新世纪以来,成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53.72%增长到2015年的71.47%(常住人口1465.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1047.61万人),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由2000年的31.14%增长到2015年的56.56%(户籍人口1228万人,其中城镇人口829万人)6。根据《成都市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成都市计划在2020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7%,常住人口规模达到1650万人,并在这五年中,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全覆盖,意味着,无论是否为成都户口,生活在成都的人们都将享有和当地人相当的基本公共服务。


尽管过去十五年成都的城镇化率明显提高,但其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仍存在约15个百分点的差距。并且,人口城镇化速度明显慢于产业和土地城镇化速度。反映了成都市“人的城镇化”相对滞后、城镇化质量不高的问题。


2.4 成都农业转移人口特征及其在生活工资中的情境处理


成都高新区农业转移人口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多为年轻的单身工人。以高新区具有代表性一家制造业企业为例,据公平劳工协会2012年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该企业车间员工的平均年龄为23.4岁。另一研究发现,这一区域的员工年龄主要集中在17-25岁之间,这一年龄群体所占比例高达90.5%,其中71.6%为单身[28]。年轻和单身这两个特征决定了这些工人会注重不同程度的储蓄,以筹备婚姻、建房/买房等事项。


二是,多数工人来自四川省内以及成都周边的农村地区。务工地到老家距离一天左右车程的比较普遍。通常独自外出打工生活,其他家庭成员则留在农村生活。对于外出打工的年轻夫妻来说,他们的家庭成员分布状况通常是这样的:夫妻二人在城市的工厂中工作,他们的父母留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工作,他们的孩子也留在农村,由这对夫妻的父母照看。因此,夫妻二人收入中很大一部分需要寄回老家供家中老人和孩子使用,与此同时他们还会经常性地往返务工地和老家。如此一来,至少有两个影响生活工资测算的项目需要处理:首先,他们经常从老家带回一些自家耕种的农产品,比如大米、食用油、蔬菜、水果等,但按照生活工资的要求,在计算体面工资的食物成本时选择以务工地区食物的价格为准;其次,留守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的日常消费发生在农村老家,形成家庭在城市和农村的两头消费,但生活工资是基于家庭为收入消费单位基础的概念,对此情境的处理方式是,假定工人的家庭(按3.5人的家庭规模)都在务工地生活,而不是部分地依据留守人员在家乡的生活成本和生活标准来计算。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根据生活工资的严格定义,我们所测算的生活工资应该是基于工人家庭在工作地维持基本体面生活的生活成本和生活水准,而也正因为很多工人无法承担子女在务工地的生活的居住和教育等成本,才导致了普遍的留守现象,而生活工资则是需要至少满足一家庭为单位在务工地的生活的工资水平(至于在这种水平下工人如何选择居住方式,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3 成都市市民化经济门槛测算:基于Anker法的生活工资


严格遵照Anker法的生活工资测算过程,经由下文步骤测算,若典型农业转移人口要维持一个3.5口之家在成都市的基本的生活水平,按照租房模式的生活方式,其家庭月支出应不低于5579元,相应的劳动力到手的生活工资水平为2710元/月,记为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低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按照在成都购房定居的生活方式,其家庭每月基本生活支出不低于7013元,相应的劳动力到手的生活工资水平为3407元/月,记为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高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


表1 基于Anker法的生活工资-市民化经济门槛测算 

注*:低水准和高水准分别对应租房模式和购房模式下的测算,在两种测算中,食物支出与非食物非居住支出、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项目并不改变,但会改变按比例的预留支出的额度、基本生活支出总额,以及由此得出的每月人均支出和生活工资(市民化经济门槛)的水平。


3.1 生活工资的家庭规模


生活工资是一个基于家庭的概念,因而,成都市产业工人生活工资测算基础是对工人的平均家庭规模做设定。这里,家庭规模设定为3.5个人(2个成年父母和1.5个孩子)。该设定与生活工资在中国区域执行的基本设定相同,也成都农村家庭户均3.42人8的统计数据相近。


3.2 食品支出


以3.5人(2个成人、1.5个孩子)为家庭规模设定,膳食模型热量为人均2297卡路里,基于制造业产业工人及家庭成员以中等强度体力活动等假定9,在满足营养要求原则、与饮食偏好、当地食物的可得性和成本保持一致、相对低成本的营养膳食等基本原则条件下,确定食物模型10,并通过从工人们的主要购物场所搜集的食物价格,综合测算出成都制造业产业工人生活工资中的食物支出部分是人均每天10.77元,家庭每月1131元。


在该食物模型中,蛋白质提供的热量占总热量的13%,由脂肪提供的热量占21.2%,由碳水化合物提供的热量占65.8%,并包含410克可食用的蔬菜水果,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和粮农组织的健康营养膳食建议。


3.3 居住支出


《2015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在城的居住支出占生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46.9%。因此,合理估算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成都市的生活工资水平下的居住支出对于准确测算成都市市民化经济门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生活工资测算方法,测算出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在成都的家庭低水准居住成本为1452元/月,家庭高水准居住成本为2752元/月。


居住支出的估算由以下几个成本组成:(1)基本体面的居住支出;(2)生活设施费(水、电、燃气等),其他居住支出以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居住支出的估算是通过造访工人的租住居所、向受访工人访谈搜集房屋的条件和支出、与当地的出租者以及个体中介交流等多种方式获取信息后测算的。进一步的,在测算住房支出时,本文按住房的获得方式,分别测算租房支出及购房支出。


3.3.1 租房支出测算


根据联合国人居署和成都市政府为廉租房保障对象设置的居住标准,设置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住房最低标准,具体包括:①住房应处于安全及合理的地理位置;②房间应配备稳定抗震的水泥墙壁,耐用不漏水的水泥房顶和地板;③房间层高应不低于2.8米,并有足够数量的窗户以保证充足的光源和良好的通风;④户内应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如通电、入户自来水、户内抽水马桶;⑤住房应包括厨房和浴室;⑥住房建筑面积应不低于56平米(人均16平米11)。根据实地调查了解到,当前成都市市面上出租和出售的房屋完全满足硬件配套要求,而唯一的关注点是建筑面积则能否满足生活工资测算框架内对房屋的要求标准。


表2 成都市租房支出调查结果(2015年8月) 


成都的租房市场发展较为成熟,调查获知,绝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通过房产中介寻求租房资源和信息。课题组2015年8月在成都调研期间,通过对当地市场份额占有率最大的一家房产中介的工作人员进行询价,估算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月租房支出。首先,按照建筑面积为55-57平米为筛选条件,导出其系统中所有符合条件的出租房信息;第二,根据出租房的装修级别,对租金价格进行溢价调整12,计算各区出租房的平均价格;第三,根据2015年卫计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成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区县分布频率,对各区平均租房价格进行加权平均(见表2),最终计算得出满足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最低居住标准的月租房支出为1100元。


3.3.2 购房支出测算


将住房作为家的基础是典型的社会观念,在这样的社会观念下,城镇购房是农业转移家庭融入当地社会和市民化的关键环节。因此,本文也测算了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成都市购置面积为56平米的商品住宅房按月折算的购房支出。2015年成都住宅商品房平均成交价格为6550元13,假设该家庭购买的是首套城镇住房,按最低首付款比例30%14,按揭20年,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同时为了计算方便,假设首付款的30%是该家庭按照商业银行个人房贷利率(4.9%)向其亲朋好友筹借的,并承诺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偿还。由此可以计算得出,该家庭按月折算的购房支出为2400元。


尽管政府一直将农业转移人口视为降低城镇住房库存的重要动力,但长期以来,城市的高房价相对于农业转移人口微薄的收入,始终是其市民化过程中难以跨越的障碍。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5年在务工地自购住房的农民工比例仅为1.3%。因此,本文将后文测算出的购房模式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市民化经济门槛定义为高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


3.3.3 水电燃气设施及住所维修管理费支出测算


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用于水电燃料及其他和住房维修及管理两项的消费占总消费的比重为6.8%,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总消费为17759.9元,由此可以估算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年人均用于这两项的支出之和为1208元,换算为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月支出为352元。


至此,按照生活工资测算方法,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成都的低水准月居住成本为1452元,高水准月居住成本为2752元。


3.4 非食物非住房支出


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城镇的体面生活成本不仅应该包括其满足基本生理需求的生存型消费,如食物成本和居住成本,还包括其寻求更好、更高发展而产生的最为基本的发展型消费,包括教育、医疗保健、交通通讯等重要的非食物非居住支出。本文分以下几个环节测算该项支出:


3.4.1 非食物非住房支出与食物支出比


根据统计资料确定其他支出与食物支出之间的比例关系,被广泛运用于各国贫困线的设定。Anker法在马丁法的基础上稍作改进,将非食物支出中的居住支出使用实地调查获得的居住支出代替,只根据统计资料确定非食物非居住支出(NFNH)与食物支出(F)之间的比例关系(r= NFNH/ F)。按照生活工资的基本定义,对统计数据15中成都城镇居民人均食物消费支出中的烟草、酒和饮料支出剔除,得到2014年成都城镇居民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与食物支出的比例为1.76.结合前文测算的生活工资结构下的家庭食物支出水平(1131元),初步得出该家庭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为1991元。


3.4.2 进一步调整


该部分根据农业转移人口实际支出水平审核测算出的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中的一些重要分项,以确保测算的支出能够基本覆盖各项目的支出需求。本文利用中国家庭追踪调查(CFPS)中四川省家庭调查数据,逐一对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中的教育、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支出进行校对和调整。


教育支出项的核查。根据前文测算方法,参照2014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教育支出与食物支出的比例16(11.58%),本文测算出的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月均教育支出为131元17。同时,根据CFPS数据,691个四川省家庭调查数据显示,这些家庭月人均教育支出为35元,换算成3.5人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的月支出为123元。本文测算的教育支出数据略高于调查数据,相差不大,故不对此项进行调整。


医疗保健支出项的核查。按照上述校对方法,发现前文测算的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月医疗保健支出为199元18,而根据CFPS调查获得的四川省家庭人均医疗保健月支出为82元,换算为家庭月支出为287元,明显高于前文测算的数值。故认为前文测算的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月医疗保健支出不足以负担家庭真实支出,决定对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支出上调88元至287元。


交通和通讯支出的核查。所测算的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月交通和通讯支出为584元19,而根据CFPS调查获得四川省家庭人均交通和通讯支出为121元,换算为家庭月支出为424元。前文测算的交通和通讯支出明显高于CFPS中四川省家庭月均支出,但CFPS调查中的交通支出只询问了受访家庭在本地的交通费,考虑到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多为省内跨市流动人口,老家在四川省内其他市县,因此约160元的差额可以理解为农业转移人口逢年过节返乡的交通费用,故此,对本项支出不做调整。


3.4.3 调整后的家庭非食物非居住支出


如表3所示,在确认了本文测算的非食物非居住支出可以覆盖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发展型消费支出(教育、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后,根据前文测算,调整后的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成都市的月非食物非居住支出为2079元。


表3 非食物非居住支出调整情况


3.5 社会保障缴费支出测算


社会保障体系是城镇家庭防范风险的重要机制,其中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要素。本文假设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中成年家庭成员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所有家庭成员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固定缴费模式,缴费档次分为五档,由于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假设该家庭为两名成年家庭成员参投第二低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保费为年人均980.4元。成都市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年人均230元 ,大病互助医疗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为年人均410元 。综上可以计算得出,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月均社会保障支出为350元。


3.6 风险防范性支出测算


为了保证基本的生活水准,在测算生活工资时为意外事项留出一部分备用支出是常见的处理方式。SAI组织和Anker在他们的研究中使用10%的比例[29]。根据成都地区的实际,本文选择增加5%作为备用支出,来预防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以及必要的自由支配项目;另外,增加5%的额度用于向父母提供经济支持以及向亲戚朋友支出礼金(按每个月21.75个工作日计算,5%的金额约相当于工人一个工作日的收入)。以此,预留总共10%的备用支出额度,也就是在食物、住房及其他支出总额的基础上追加10%额度。


3.7 生活工资测算方法下的市民化经济门槛


将以上支出加总后为家庭的基本支出水平,根据家庭规模得到人均生活支出水平。由于本文是以农业转移人口维持家庭在务工地所需的工资水平来作为市民化经济门槛,因而需进一步考虑参照家庭中平均每个劳动力的负担系数,以此测算生活工资框架下劳动者维持家庭在城镇生活的工资水平,即:生活工资。


按照前文设定,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包括两名成年适龄劳动力及1.5名未成年随迁家属,则平均每位劳动力负担的人数为1.75人(含本人)。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绝大部分来自省内其他地区,其目标是要在成都市实现其家庭市民化,而根据统计资料,2014年四川省农村居民家庭平均劳动力负担指数为1.46人20,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平均劳动力负担指数为1.94人21。综合上述数据,本文假定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的平均劳动力负担指数为1.7人(含本人),按此负担系数,劳动力的收入水平是在人均月支出的基础上乘上1.7人。具体地,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低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为月收入(到手)达到2710元,高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为月收入(到手)达到3407元。


4 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门槛分析


4.1 生活工资方法的市民化经济门槛与其他指标比较


将本文测算的成都市市民化经济门槛与现有一些研究中用来估算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成本的其他参照指标进行了比较。


2015年我国西部地区农民工月人均生活消费1025元22,比本文测算的低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2710元)低62%。正是由于城镇经常是农业转移人口的务工而非完整家庭生活的所在地,以及家庭分离和两头消费等原因,当前该群体往往需要在城镇省吃俭用并将积蓄用以家庭其他成员的支出,因而未达到基本体面的生活水准。这种不达标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部分农业转移人口仍采用离散型的家庭分布模式,即劳动力在城市务工生活赚取收入,非劳动力家属留守农村的生活模式。二是在城镇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的生活质量也远达不到体面标准,例如有调查显示在城镇务工的农业转移人口中约60%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工棚,工地或生产经营场所23。上述两种情况都使得农业转移人口当前在城镇的真实人均消费要远低于本文测算的市民化经济门槛。但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是家庭的市民化,市民化的目标是农业转移人口及其家庭成员在城镇的安居乐业。因此市民化经济门槛不应以当前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的真实人均消费作为参照。


本文测算的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家庭低水准市民化人均支出(1594元)比2014年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月消费1809元24低12%。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不适宜作为判断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是否能获得稳定的生存和发展的依据,因为这会高估转移人口在城镇生活的门槛,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数据无法直接替代成都市典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经济门槛。


本文以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城市的最为基本体面而有尊严的生活为基点,测算得出的市民化经济门槛是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在成都市稳定生存发展的月最低资金需求量,也是其家庭完成市民化的最为基本的经济前提。


4.2 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经济能力衡量


如前所定义,农民工维持城镇家庭生活的基本支出成本所需要的生活工资水平作为市民化经济门槛,与之对应的市民化经济能力即是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的能力,用农民工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工资为主)来衡量。若农民工的实际工资达到了门槛值,则认为是具备了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的市民化经济能力。


使用卫计委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来评估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经济能力。本次调查在成都地区共发放了2800份问卷,收回有效问卷2800份,其中,剔除户籍登记信息为非农业,家庭中有人单位包吃住25,处于适龄劳动力年龄范围26外的受访户样本后,剩余1851个受访人样本。


评估的具体做法是用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性收入与市民化经济门槛进行比较。比较结果显示,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中具备低水准市民化经济能力的比重为69%,具备高水准市民化经济能力的人群比重为48%。但应注意,由于数据统计口径的差异,此处的比例存在高估。由于我们的市民化经济门槛使用的是生活工资Anker方法,根据生活工资的概念,该工资是标准工作时间内的报酬水平,也就是不包括加班的超时工资收入,而现实中当前国内制造业工人通过超时工作获得加班工资是普遍现象,在监测数据中的收入水平则是包括了工人超时的工资的。即便作者明确这项差异的存在,但是作者无法妥善处理这一差异,因为行业差异等原因,统一假定加班时间并不可取。因此,在使用监测数据得出的结果会高估具备市民化经济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比例,其高估的程度与加班程度有关,尤其请读者留意。


4.3 市民化经济能力与市民化意愿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和市民化能力是微观层面最常被提及的两个决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的因素。能力和意愿的交叉可以呈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发展路径预期。按照农业转移人口是否具有市民化能力和市民化意愿,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可以被分为四个群体,即:同时具备市民化能力及意愿,有市民化能力但无意愿,有市民化意愿但无能力,既无市民化意愿也无能力。


如表4所列,初步推断,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中约70%的受访人具有市民化意愿,略高于具有市民化能力的人群比重2个百分点。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能力的人群比重为50%,有市民化意愿但无能力的人群比重为20%。此处依然需要注意,监测数据的收入包括了超时工作的收入,因此,具备市民化能力的比例是被高估的。


表4 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与市民化意愿交叉分析结果

备注:a该数据来自2015年卫计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的提问项 Q211“您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若回答“打算”则认为受访人有市民化意愿,若回答“不打算”或“没想好”则认为受访人无市民化意愿。b基于如今绝大多数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以租房形式定居,此处使用跨越低水准市民化门槛的具备市民化能力的比例


5 结论与讨论


5.1 主要结论


生活工资是工人在标准工作时间内所获得的能够担负其家庭维持基本体面生活标准的报酬水平,其定义与性质契合了市民化经济门槛关于承担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城市基本生活成本的最低资金量的内涵。本文基于生活工资Anker法,将典型的农业转移人口维持其家庭(3.5人家庭规模,其中2个成年劳动力与1.5个孩子)在务工地基本体面生活标准的工资水平设定为典型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经济门槛。并且,考虑农业转移人口租房居住的基本常态和“有房才有家”的普遍社会观念,兼顾两种模式的差异,将租房模式的生活工资设定为低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而将买房居住模式下的生活工资设定为高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


根据设定条件与生活工资的测算,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低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租房模式)为2710元/月,高水准市民化经济门槛(买房模式)为3407元/月。使用卫计委2015年全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中的成都数据估算,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中具备低水准市民化经济能力的个体占69%,具备高水准市民化经济能力的个体占48%。但须注意,生活工资概念是在标准工作时间前提下的,也就是不包括加班的条件下的工资水平,而当前国内制造业工人通过超时工作获得加班工资是普遍现象,而监测数据中的收入水平是包括了工人超时的工资的。因此,使用监测数据得出的结果会高估具备市民化经济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口的比例,其高估的程度与加班程度有关。


将“是否打算在本地长期居住(5年以上)”作为在成都的市民化意愿表达,成都市农业转移人口中约70%的受访者具有市民化意愿,其中,既有市民化意愿又有低水准市民化能力的受访者占50%,有市民化意愿但无低水准市民化能力的受访者占20%。


5.2 延展讨论


本文将生活工资的Anker法所测算的工资水平作为市民化经济门槛,试图将过去在以公共成本为核心的市民化成本核算与以平均特征为主的市民化能力评价这两类分割的路径在同一个框架下得以统一。生活工资能够为市民化测算提供一个可行的工具,有望在未来的市民化研究中得到进一步地拓展,有几项重要的原因。


第一,生活工资的定义和性质契合农业转移人口城镇化的现实情境需要和市民化的内涵。理解与测算农业转移人口在城市生活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应该以家庭为单位,而这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现实基础,现阶段农民工就业的稳定性得到显著提升,流动的“家庭化”趋势明显[14]。生活工资正是这样一个框架,将家庭的基本可持续的生计投射到家庭劳动力的收入水平(市民化经济门槛)。以此为依据,通过抽样调查数据中能力和门槛的比较便可以基本明确城镇化的主体对象。同时,以生活工资作为市民化门槛,更能反映市民化的可持续生计需要,而非一次性的成本测定。


第二,生活工资方法能够提供一个统一的透明的测算框架。该框架可以克服当前学界在测算指标难统一、测算模型主体视角差别[13]等方面的问题。由于生活工资的测算反映具体区域的成本测算构成及水平差异,而公共服务的供给变化实际上也能够通过生活成本测算的变化反映在生活工资结构上,因而可以实现公共服务供给与个人能力在一套测算中的有机融合。进一步地,政策制定者可据此结合转移人口市民化的意愿和能力,初步推算转移人口市民化所需要的真实的财政负担;同时也可以通过公共服务供给对生活工资水平中各项成本的影响,模拟提高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能力的途径及其财政投入成本。


第三,该框架的测算成本低廉。由于物价水平,尤其是住房(租房)的成本在不同地区差比很大,而随时间变化,波动幅度也很大。因此,测算结果必须与具体的地区、时期相结合,注重地域差异与时效性。根据年度数据不断更新测算结果显得尤为必要。在中国目前互联网信息十分发达的条件下,在各市县层面的网络数据搜集与测算可以非常便利地得以实现,并能够根据需要实时更新。


第四,因生活工资框架透明性和操作便利,其他因素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在测算框架下调整考量。首先,在生活工资框架下,各类设定条件可以根据实际变化而调整,比如参照家庭规模,劳动力负担系数等。其次,对于一些经常需要被考虑的财产性因素也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后期考量,而不是一开始就纳入测算当中。比如,对土地退出补偿,在一些研究中是被直接纳入测算,但该方式对于不同地区测算的比较以及时效化调整困难较大,尤其是土地退出补偿不确定性较高,且农业转移人口保留承包地和宅基地的意愿较高27,平均化的退出补偿并不可取,除非退出补偿在一个地区统一并普遍,否则,这一项更适合留给家庭做自我权衡。


致谢

作者感谢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 SAI)对生活工资课题研究的资助,感谢Richard Anker(前世界劳工组织高级经济学家)与Martha Anker(前世界卫生组织高级统计学家)在生活工资测算方法上孜孜不倦的指导以及对于在中国开展生活工资研究的热忱。基于生活工资方法的市民化门槛研究是本文作者的学术观点,文责自负。



——END


编者后注:

  • 本文转自:王瑜,崔馨月,陈传波,汪三贵.农民工跨越市民化经济门槛分析——基于生活工资Anker法的新测量工具[J].经济地理,2018,38(09):47-58.

  • 注释、参考文献略,格式稍有调整。

  • 如有不妥,请公众号或 snxsac@163.com 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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