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北京大学发布大型软件购置审批管理校级制度
软件开发购置是高校运行管理和发展建设的重要支持手段,是高校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治理能力建设的重要方式内容。近年来,北京大学软件购置(含开发)的业务量不断增长,涉及领域、规模和金额也快速增加。对这一领域进行制度化的有效管理,以统筹推进信息化建设、规范完善国有资产管理,是网信工作领域的重要任务。经过近半年的调研论证和探索运行,在学校领导的支持下,在各相关单位的配合下,网信办牵头制定并经学校批准,推出《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校发〔2020〕54号)(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自即日起凡使用非科研经费购置大型软件需遵照执行。非科研经费包括校级预算、系级预算(间接经费除外)、代管经费和捐赠经费等。用科研经费采购软件,现无需网信办审批,直接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办法组织实施。现将相关政策要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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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学校对大型软件需求论证、审批、购置流程进行规范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软件安全,更好地服务教学和科研、管理;
2有利于学校对信息化开发建设进行统筹协调,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规范完善;
3有利于学校对业务领域进行归口管理的原则,由业务牵头主管部门网信办牵头负责相关业务论证审批工作,各二级单位具体配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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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主席令第68号: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对促进廉政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11〕280号:定义了软件资产及其配置原则;
4《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校发〔2019〕251号:规定非科研经费大额资金购置软件由网信办审批;
5《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06〕271号:对仪器设备(含软件)的采购进行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6《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06〕272号:规范仪器(含软件)设备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
7《关于规范软件购置和管理的通知》校办〔2006〕210号:提出软件纳入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大型软件的购置须经原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办公室审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型软件需求论证、审批、购置流程管理,提高采购效率,确保软件安全,更好地服务学校运行管理和发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软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大学关于大额资金使用审批的规定》(校发〔2019〕251号)、《北京大学国内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06〕271)、《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发〔2006〕272号)、《关于规范软件购置和管理的通知》(校办〔2006〕210号)等规定,结合北京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软件是指使用学校非科研经费购置且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以软件载体、许可、信息化成果的拷贝(含文档资料)等形式存在,且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或软件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包/素材包、商用软件产品、自行开发的系统(含网站)、软件许可使用权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非科研经费购置大型软件。非科研经费包括校级预算、系级预算(间接经费除外)、代管经费和捐赠经费等。
第二章 购置大型软件的论证和审批
第四条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为软件类网络信息资源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全校大型软件的购置审批管理。
第五条 大型软件购置应遵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先预算,再审批,后购置”原则。
第六条 各单位应整合本单位大型软件需求,结合学校实际,遵循经济适用的原则合理购置,优先配备国产品牌软件确保网络安全。能通过调剂和共享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
第七条 采购单位对大型软件购置需求的必要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网信办对大型软件购置的合规性负责,承担购置管理责任。
第八条 购置大型软件应符合正版化要求,不得购置非正版软件。自行开发的大型软件应当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第九条 大型软件购置前,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情况进行充分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了解软件价格、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
第十条 购置1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大型软件须填写《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申报表》,详细填写软件需求及购置理由,根据前期调研填写参考厂家和拟用厂家情况(如为单一来源,须作特殊说明),由采购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再由网信办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购置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软件须组织专家召大型软件购置可行性论证会,形成专家论证意见。论证通过后,详细填写《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申报表》,由采购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提交至网信办,由网信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购置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软件,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向网信办提交《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免论证申请表》,详细填写免论证理由,由网信办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进行审批:
(一)拟购置软件为涉密软件;
(二)拟购置软件为软件使用权续费。
第十三条 大型软件的购置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获批后方可进入采购阶段,未通过论证或购置审批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或学校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大型软件的采购
第十四条 大型软件的采购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办法组织实施。其中,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软件须进行招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按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向网信办提交《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免招标审批表》申请免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秘密等不适宜公开拟购软件指标参数的;
(二)拟购置的软件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三)其他国家采购相关办法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采购纳入政府采购和协议供货“通用设备”范畴的大型软件(如防病毒软件等),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通用设备购置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从国外订购的软件为进口软件。采购进口的大型软件,按照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进口软件购置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医学部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20年4月1日第98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规范软件购置和管理的通知》(校办〔2006〕210号)相应废止。
附件
附件1:《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申报表》
附件2:《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免论证申请表》
附件3:《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
附件4:《北京大学大型软件(非科研类)购置免招标审批表》
明确软件审批范围为,使用学校非科研经费购置且金额大于10万元(含)的,且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或软件使用权。
02大型软件的概念范畴,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包/素材包、商用软件产品、购置开发的系统(含网站)、软件许可使用权等。
03购置管理坚持“先预算,再审批,后购置”的原则;对大型软件需求的论证、审批、购置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侧重对软件采购进行前置审批管理。
04审批指导原则:购置需遵循校内需求整合、经济适用的原则;需优先配备国产品牌确保网络安全的原则;能通过调剂和共享满足需求的,原则上不得重复购置;正版化原则;自行开发或购置开发的需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开发过程中应用第三方软件产品应当取得合法授权。
05审批指导原则:对供应商情况需进行充分调研,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选择不少于三家供应商了解软件价格、技术能力、资信状况及售后服务等综合情况。
06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软件购置须进行招标采购,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参照《北京大学仪器设备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招标程序执行。
07本《办法》重点在软件资产的购置管理,暂不包含备案管理相关内容;校内自行开发的系统、网站和应用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将在《网信项目管理办法》和《软件资产管理办法》中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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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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