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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部门联合出台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实施方案——老有所养 老有所医 老有所乐

青壮年外出务工,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难题如何破解?

近日,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卫计委、省扶贫办、省老龄办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湖北省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着力解决农村留守老人面临的现实问题。

《方案》提出,以促进农村留守老人安享幸福晚年为落脚点,建立健全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农村留守老人救助保护机制,使农村留守老人得到基本生活照料和更好关爱服务。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机制和基本制度全面建立,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关爱服务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乡村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人全部脱贫。

关爱农村留守老人,《方案》有哪些暖心举措?参与起草《方案》的省民政厅相关负责人给予解答。

子女必须承担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

子女长期不在身边,留守老人承担着抚育孙辈和农务等繁重的劳动,其中很多人存在着生活缺乏照料、安全缺乏保护、精神缺乏慰藉、失能缺乏护理等问题。

《方案》明确指出,家庭是农村留守老人赡养和关爱服务的责任主体。子女或其他赡养人要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扶养人要依法履行扶养义务。

子女或其他赡养人、扶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留守老人,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支持家族成员和亲友对留守老人给予生活照料和精神关爱,鼓励邻里乡亲为留守老人提供关爱服务,避免让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单独居住生活。

子女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在尊重老年人意愿的前提下,赡养义务人可与亲属或其他有能力的人签订委托照顾协议并妥善安排老人生活,同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及时、如实报告去向、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患有严重疾病、已经丧失自理能力的老年人,家庭内部应协商至少留下1名子女在家照料。

对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村(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情节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定期探访,空巢不空心

老有所养还要老有所乐,如何丰富“农村空巢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方案》强调,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应经常看望问候留守老人,同时也要发挥村委会、为老组织、志愿者等相关方面的综合力量,不断丰富留守老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探索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使农村留守老人心理得到疏导、孤独得到排解、精神得到慰藉,生活更加充实,心情更加愉悦。

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探访留守老人,及时了解其生活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及时通知并督促其子女和其他家庭成员予以照顾。

关爱留守老人,还要积极发挥农村老年协会作用,开展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创新以老助老、结对帮扶、抱团养老的方式方法,组织会员之间采取“一帮一”“多帮一”“一帮多”等形式,广泛开展低龄健康老人扶助高龄、失能老人的互助关爱活动。

广泛开展关爱农村留守老人志愿服务,引导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与留守老人结对帮扶,为留守老人提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符合需要的志愿服务。

探索推动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通过向乡、村延伸设立社会工作站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及时为留守老人提供心理疏导、情绪疏解、精神慰藉、代际沟通、家庭关系调适、社会融入等服务。

建立农村留守老人救助保护机制

近年来,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侵害案件增加。如何保护农村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方案》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落实专人通过电话问候、上门访问等方式,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人信息台账,并为留守老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

对独居、失能、贫困、高龄等特殊困难留守老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发现留守老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紧急处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要求和分工实施关爱救助。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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