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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我省规范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要求除国家规定外——

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为规范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9月26日,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湖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提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确需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办法》提出,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省直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才能申请项目立项和运维经费。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不得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政务外网或电子政务内网。同时,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对未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办法》要求,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对省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来源: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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