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怎么改?权威解读四大湖北特色
《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11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围绕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配,对决定办法、管理方式和监管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完善,以求国有企业改革机制更加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改革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改革的总体要求
改革国企工资决定机制,坚持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推动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通过改革,完善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企特点的分配机制,具体要求有四点:一是改革要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二是改革要突出工资分配市场化。三是改革要兼顾效率与公平,体现社会公平正义。四是改革要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改革的主要任务
1.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一是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将之前国企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单一指标挂钩改为统筹考虑一揽子因素合理确定工资总额,以求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二是对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实行分类调控,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特别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原则上可在与经济效益同步的范围内安排,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领域的企业则继续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三是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在坚持效益导向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分类科学设置联动指标,进一步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使经济效益好、劳动生产率高的企业工资可以相应多增,反之则相应少增、不增甚至下降,真正实现工资分配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四是建立市场对标机制,要求确定国企工资总额时,要加强企业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和职工工资水平与市场对标。
2.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一是实行预算管理,明确由企业自主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进一步确定了企业工资分配主体地位,实现了工资总额预算与生产经营预算同步安排。二是实行分类管理,将以前实行的工资总额预算审核制,改为依据国企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以及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实行备案制或核准制。三是实行周期管理,明确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特殊情形的可以探索按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周期进行管理。
3.加强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在坚持落实国企内部薪酬分配法定权利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执行责任,强调企业集团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同时,对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使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向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要加强全员绩效考核,切实做到工资水平能增能减。对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也提出了原则要求。
4.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坚持增强国企工资分配活力与加强监管相统一,进一步理顺了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责任,对创新和加强工资分配的事前引导、事中监控和事后监督做出了系统规定,有利于更好地形成监管合力。重点要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和改进政府宏观指导调控,有关部门要定期发布劳动力市场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工资指导线和非竞争类国企工资增长目标,引导国企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二是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监管职责。三是完善国企工资分配的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强化企业内部监管。四是健全国企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国企工资分配信息披露,强化行政监督检查。
改革的湖北特点
实施意见在认真贯彻国务院改革精神的基础上,重点结合湖北实际,对有关内容作了强化、细化、明确和拓展,主要变化之处或者主要特点可简要概括为“四个三”。具体是:
1.“三个强化”。即:一是强化了工资总额范围;二是强化了工资总额与效益联动原则;三是强化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前提。
2.“三个细化”。即:一是细化了有关特殊情形,重点是企业工资总额实行备案制、核准制以及周期管理的其他情形;二是细化了有关指标范围,重点是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和各类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以及效益联动指标范围;三是细化了有关工作要求,重点是要求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
3.“三个明确”。即:一是明确了有关原则,重点是工资总额增减原则、少增和少降有关倍数和比例;二是明确了有关措施,重点是明确了工资分配中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措施;三是明确了有关事项,重点是意见适用范围和工资分配信息公开时间、渠道、内容以及组织实施中组织领导、责任部门、实施时间等。
4.“三个拓展”。主要结合湖北实际,增加了三个方面内容,即:一是增加了效益联动指标变更的条件和程序;二是增加了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确定的方式和原则;三是增加了企业负责人薪酬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对标行业先进经验做法、企业工资分配原则与内容、企业高层次和高技能等岗位人才薪酬激励原则与内容、人工成本调控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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